白纸黑字的保价承诺,不应成为一纸空文。一些消费者购物时冲着商家“保价承诺”放心下单,本以为不会吃短时间内降价的亏,结果保价期还没到,商品又降价了,找商家兑现承诺却被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认账,遇到这种情况是自认倒霉还是依法维权?
近日,丰台法院审理一起因汽车保价协议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最终判决某汽车销售公司向车主童某退还差价并支付相应利息。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童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新车订购合同》,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一份《购车保价协议》。协议约定:自购车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为保价期,如同款车型在保价期内出现降价,销售方将退还差价。协议明确规定了差价计算方式:按照童某购买该车型的最终成交价格与降价后新价格之间的差额计算。童某需提供汽车销售合同、购车发票及降价证明等材料向销售方申请差价退款。
保价期内,童某通过某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微信得知,同款车型价格已降至132000元,降幅达57800元。童某当即要求退还差价,并提供抖音直播间降价视频等证据,但遭某汽车销售公司拒绝。
某汽车销售公司辩称,童某购车时获赠了价值相当的附加服务,且价格调整源于厂家政策,非公司主动降价。双方协商无果,童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该案经丰台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买卖双方签订《购车保价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合同约定,童某购买的车辆价格为189800元,且该价格不包含赠送的装饰物品及服务。从童某与销售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记录可见,工作人员确认同款车型于2025年6月27日的价格为132000元。
法院认为,童某已就“存在保价协议”和“保价期内车辆价格下降”的事实完成初步举证。销售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价格变动系其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所致”,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在保价期内未实际降价”的主张,因此,法院对销售公司于保价期内存在降价事实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认定销售公司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持了童某要求销售公司退还差价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为更好引导消费者理性购车、依法维权,结合本案事实与法律适用,法官作出如下提示:
书面保价协议至关重要。消费者在购车时,务必确保保价承诺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而非仅仅依赖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书面协议应明确保价期限、差价计算标准、申请流程和违约责任等核心要素。本案中,童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正式的《购车保价协议》,明确了保价期限、差价计算方式和申请流程,双方权利义务明晰可辨,为法院依法认定违约责任提供了直接合同依据。
保留降价证据尤其关键。消费者在发现降价情况后,应及时通过截图、录屏、录音等方式保存证据,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保存证据时要注意记录时间点,确保在保价期内。本案中,童某提供的微信记录、抖音直播间视频等多种证据相互印证,法院据此足以认定保价期内同款车型实际降价的事实。
诚信经营乃是前提。商家应当诚信经营,不得通过捆绑销售附加服务或产品等方式变相规避保价责任。一旦构成违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法院明确认定车辆价格不包含赠送的装饰物品及服务,销售公司试图以附加服务价值抵消差价的主张未被采纳。
主张权利应当及时。消费者应当密切关注同款车型的价格变动,并在保价期内及时向销售方提出差价退款申请,避免因超过保价期而丧失权利。本案中,童某在发现降价后立即通过微信向销售公司主张权利,其主张时间处于双方约定的90天保价期限内,符合协议约定的行权条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90天书面保价承诺不兑现?法院:退差价!
作者:李鸿铃来源:南苑人民法庭

白纸黑字的保价承诺,不应成为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