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行通道引纠纷,法院:睦邻有法,和谐无价!

来源:汀溪法庭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双方是同一村庄毗邻而居的村民,从村道上穿过一条宽约2.3米的巷子,尽头是一小块近似长方形的空地,这块空地就是引发本案纠纷的通道。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双方是同一村庄毗邻而居的村民,从村道上穿过一条宽约2.3米的巷子,尽头是一小块近似长方形的空地,这块空地就是引发本案纠纷的通道。案涉通道已经过水泥硬化,北侧是原告的住宅,西侧是被告的住宅。原告回家需要通过案涉通道的东部区域,被告回家则需自西向东穿过整个案涉通道。目前该通道是原、被告日常进出的唯一通道。
2024年至2025年间,被告在案涉通道上堆放空心砖、沙子,砌筑围墙,经区城管局责令改正拆除围墙后,改用空心砖堆砌花坛等方式阻挠原告骑摩托车通过案涉通道进出家门。经双方多次协商及相关部门介入调解未果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清除案涉通道的全部障碍物,恢复通道原状,保障其通行权。
被告辩称,案涉通道原系其自留地、承包地,其享有唯一合法使用权,为自家通行便利将地面硬化。因为案涉通道存在90度直角弯道,为了家庭成员出行安全,防范交通事故发生,才设置花坛,且已预留1米左右宽度的通道满足原告的安全通行。但经法院现场勘查,发现原告无法骑摩托车从被告预留的通道通过。
法院审理
同安法院审理认为:
第一、被告未能证实案涉通道系其自留地、承包地。且自留地、承包地系农业用地,不能用于非农建设。若被告未经审批自行将自留地、承包地硬化可能涉嫌违法。但该行为应由相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属于本案民事诉讼审理范围。
第二、案涉通道并未位于原告或被告的宅基地红线内,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村集体统一管理,任何人无权擅自占有、使用和处分。
第三、案涉通道所在土地目前经硬化已形成公共道路,任何人均享有通行权,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涉嫌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前,各方均应尊重现状,不得擅自改变。被告在案涉通道上设置花坛路障给包括原告在内的村民的通行造成了妨碍,不利于生产、生活,故被告应当排除妨碍,清除障碍物,恢复案涉通道原状。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判决被告应将放置在通往原告住宅南侧的通道宽2.3米范围内的障碍物清除,恢复通道正常通行。
法官说法
相邻关系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涉及通行、给排水、通风、采光、日照、相邻土地利用等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标的,一般来说的话,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相邻关系。涉农村的相邻关系纠纷有些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双方当事人积怨重重,标的小矛盾大,难以化解,当事人法律权属意识淡薄,普遍存在认知误区,认为争议地块曾经或现在归自家使用,故其对该争议地块享有排他性的所有权、使用权,可以独占使用,他人均不得侵犯。对此应当予以纠正,即便是基于合法有权使用的前提下,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仍应当给予相邻权人便利,接受对自己所有的权利进行合理限制。只有邻居之间相互礼让,自我克制,才能够创造文明和谐的邻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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