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维权,法律知识快问快答

来源:稼轩律师

文章摘要
2026年央视315晚会以“放心消费 品质生活”为主题,聚焦食品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广告市场等领域,曝光行业乱象,本文将从食品安全、药品医美、广告营销、信息技术、金融投资等领域阐述相关法律问题。

2026年央视315晚会以“放心消费 品质生活”为主题,聚焦食品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广告市场等领域,曝光行业乱象,本文将从食品安全、药品医美、广告营销、信息技术、金融投资等领域阐述相关法律问题。
一、食品安全
Q、企业用工业双氧水漂白鸡爪,这违反了哪些法律?消费者如果买到这类食品,应如何索赔?
A: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属于“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工业双氧水(过氧化氢)并非食品添加剂,其用于食品加工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消费者索赔路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消费者可主张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同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侵权责任。
Q、食品加工环境脏乱不堪,法律对食品生产卫生有哪些强制性规定?
A: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第4.1条至第6.10条对场所、设施、人员卫生作出强制性规定。
Q、售卖双氧水的企业违法吗?售卖时需要查看购买者的相关营业许可证范围吗?基于此,企业可以吸取哪些合规教训?
A: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工业双氧水属于危险化学品,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如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加工企业销售,属于违法行为。销售企业负有审查购买者资质的法定义务。
合规要点:资质审查义务: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销售企业应当查验购买单位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流向登记义务:建立销售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如实记录购买单位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品种、数量、用途,对异常采购(如小作坊大量购买工业级产品)建立预警和拒售机制。
禁止性规定:不得向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
二、药品医美
Q、号称能治多种病的“外泌体”神药,实际上是套证生产的“三无”产品,这种行为触犯了什么法律?
A: 依据2026年“3·15”晚会曝光的情况,国家药监局尚未批准任何外泌体药品或医疗器械上市。
定性为假药:若产品宣称治疗功能(如治癫痫、关节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按假药论处。该行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证生产:套用“胶原蛋白”医疗器械证生产,属于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虚假宣传:宣称包治百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构成虚假广告。
Q、医美机构通过“借台代打”为顾客注射这类非法产品,机构和操作人员分别要承担什么责任?
A: 机构责任: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医美机构若违反该规定,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操作人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非医师行医的,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造成就诊人轻伤以上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构成非法行医罪。
Q、涉事企业被曝光后,除了接受行政处罚,还应如何承担对消费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社会责任?
A: 民事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存在欺诈行为的,承担退一赔三责任;若造成人身损害,还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社会责任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用药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行政处罚信息将予以公示,并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三、广告营销
Q、“就像给骨骼生长装上加速器,承诺‘无效退款’的青少年增高服务”,法律上如何认定?
A: 该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真实性原则)、第十六条(医疗广告禁止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Q、“无效退款”承诺在法律上为何常常难以兑现?消费者在签订此类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哪些条款?
A: 商家常在合同中设置隐蔽的“排除条款”(如“需严格遵守特定作息/饮食要求,否则无效不退款”),将退款条件复杂化,导致消费者因举证困难(如无法证明自己严格遵守了要求)而无法退款。消费者应注意合同中关于“无效”的界定标准、退款时限及是否扣除手续费等格式条款,防止落入“空头支票”陷阱。
Q、雇佣演员冒充医学专家,在私域群里向老人推销药品,这属于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演员”、商家、视频制作公司,各自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A: 行为定性: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构成虚假广告及虚假宣传。
各主体责任:

主体

法律责任

“演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

商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承担行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视频制作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承担连带责任。


Q、普通药品被以近5倍的市场价卖给老年人,商家可能面临怎样的处罚?
A: 该行为可能构成价格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或哄抬价格。重点在于检查其销售渠道是否合法、药品来源是否正规。若通过会销、洗脑式营销等方式,利用老年人认知偏差牟取暴利,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Q、私域营销,私域社交平台应如何监管?(微信群等)
A: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三十八条,微信群主若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认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以及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届满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依据上述规定,在私域流量中通过私密群聊进行交易,经营者仍需公示信息。监管难点在于隐蔽性强,目前主要依靠“以网管网”和“关键词监测”。对于群主或管理员,若组织刷单、虚假宣传或销售违禁品,需承担经营者责任。
四、产品安全&AI
Q、租赁平台提供的电动自行车速度远超新国标,如果因此发生事故,责任应由谁承担?
A: 租赁平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平台作为经营者,应承担首要赔偿责任。
生产商:若经认定事故确因车辆速度超标这一产品缺陷所致,生产商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责任。
使用者:若使用者明知车辆不符合新国标速度要求仍租赁使用,存在过错的,依法可能减轻平台的赔偿责任。
Q、给AI大模型“投毒”或恶意训练,这种行为会触碰哪些法律风险点?
A: 该行为可能触犯以下法律责任,主要涵盖民事、行政、刑事多个层面: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果“投毒”(输入错误数据导致模型崩溃)造成了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可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追责。
不正当竞争:利用恶意攻击手段使对方AI输出有害内容,损害对方商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数据安全:若训练数据中包含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
Q、AI换脸,会涉及哪些法律责任?科技公司应如何监管呢?(前段时间比较火的王劲松换脸风波,自己都认不出自己)
A: 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AI换脸未经同意,构成肖像权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若造成社会评价降低,同时构成名誉权侵权。
行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窃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若AI换脸内容被用于诈骗活动,相关行为人可能构成诈骗罪共犯。
科技公司监管义务:依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训练数据审核机制,严格确保数据来源合法合规;完善用户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响应处置相关诉求;对利用AI换脸技术生成的内容进行显著标识,避免公众产生混淆。
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等管理制度。
五、金融投资
Q、所谓的“荐股分成”机构,声称有内幕消息,这种行为合法吗?投资者被骗的钱能追回吗?
A: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投资者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五条,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主张赔偿,但需留意举证责任划分以及因果关系证明层面存在的诸多难点。同时,投资者应立即报警,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若定性为诈骗,司法机关将追缴赃款并发还受害人。但实践中资金往往已被转移,追回难度较大。
六、消费者维权通道
Q、遇到消费欺诈,法律规定的“退一赔三”和食品安全领域的“退一赔十”具体如何适用?
A:

制度

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赔偿标准

退一赔三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价款三倍,不足500元按500元

退一赔十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

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不足1000元按1000元


竞合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消费者可选择适用对其更有利的法律规定。食品安全领域优先适用“退一赔十”,因其惩罚性赔偿标准更高。
Q、维权时应该收集和保存哪些证据最有效?
A: 核心证据类型:
合同类:购买合同、服务协议、电子订单
支付类:付款凭证、转账记录、发票
宣传类:广告页面、宣传册、聊天记录、直播录屏
产品类:商品实物、包装、标签、说明书
损害类:医疗记录、鉴定报告、误工证明
证据保全建议:
电子数据及时公证或使用区块链存证;
易变质食品先行公证封存;
证人证言及时固定。
Q、消费者可以通过哪几种主要途径进行投诉举报?
A: 主要途径包括: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金融、文旅、公安、市监等)反映、拨打12315热线投诉、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通过全国12315平台在线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公安机关报案(涉嫌犯罪时)等。
Q、消费者维权时,常常面临“金额小、举证难、耗时长”的困境,法律提供了哪些程序上的便利(如小额诉讼、公益诉讼)?
A: 小额诉讼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特点:立案快、审限短、诉讼费低(可减半收取)。
公益诉讼(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省级以上消协组织可提起公益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及省级消协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可就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Q、向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平台投诉举报时,如何清晰地描述事实和诉求,才能让案件被高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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