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平台上,一位身患糖尿病的创作者坚持“以身试糖”,通过拍摄并分享原创测糖视频,为糖尿病患者及广大控糖群体选择食品、饮料提供参考,积累了大量粉丝。电商商家擅自“搬运”此类原创视频用于商业宣传,是否构成侵权?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视频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商家的行为侵害了视频创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赔偿经济损失及差旅费等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2万元。
案情回顾
原创“测糖视频”被擅自“搬运”
李先生有着15年的二型糖尿病史,也是短视频平台上一位内容创作者。他通过账号长期分享控糖经验,目前已累计发布1200余条测评视频,积累了45万粉丝、363.4万获赞。
2022年5月,李先生照常拍摄制作某无糖啤酒测评视频,通过饮用前、饮用后1小时、2小时三次检测,记录相关数据,形成1分37秒的原创测评视频,发布在自己的短视频账号上。
2025年4月,李先生发现,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销售同款无糖啤酒时,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编辑该测评视频(使用时长1分17秒)用于商品宣传,页面显示涉案商品销量达1000+。李先生固定证据后诉至浦东法院,请求判令贸易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4.6万余元。
贸易公司辩称,其无侵权主观故意,涉案视频系误用且已删除。同时,李先生主张权利的系公益性视频,制作成本极低,本身并无商业价值,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明显过高。
法院判决
商家构成侵权,赔偿1.2万元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主张权利的涉案测评短视频系其通过自拍形式创作完成,其内容体现了创作者对拍摄角度、画面选取、剪辑编排等方面的个性化表达,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视听作品。李先生提交原始拍摄载体、创作过程、平台首发记录等,足以证明其系涉案视频的著作权人。
贸易公司作为专业食品销售电商,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他人原创测评视频直接用于商业推广,使公众可在其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害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因李先生的实际损失、贸易公司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均难以计算,法院综合考量涉案作品创作投入、商业价值及李先生在庭审中所明确的类似短视频授权许可使用收益,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参加本案庭审支出差旅费等因素,判决贸易公司赔偿李先生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万元。
法官说法
陈瑶,浦东法院,知产庭审判员
一、原创视频具备独创性,依法构成视听作品
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在于智力创造的独创性表达,而非创作工具的精良程度或投入成本的多寡。本案中,李先生基于自身患病经历,所设计的测评逻辑、镜头语言与数据叙事方式,形成完整且具有鲜明个性化特征的内容表达,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独创性”。即便使用手机拍摄、内容简短、无专业团队与高成本投入,只要符合独创性要求,即构成受法律保护的视听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专有权利。
二、“随手搬运”不可取,“合理使用”有边界
在流量驱动的商业模式下,电商领域“拿来主义”现象多发,但“常见”不能与“合法”划等号。商家在电商平台、商品链接中使用他人作品用于宣传、引流、销售等商业用途,必须获得权利人明确许可。本案中,贸易公司将李先生原创视频直接用于产品营销引流,具有明显营利目的,且未履行最基本的版权审查义务,主观存在过错,其“误用”“无故意”的抗辩不能成立。
三、个人创作者依法维权既“可能”也“可行”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权利作品既非专业机构制作、亦非高成本“大片”,而是一位糖尿病患者使用手机、居家完成的测评短视频。李先生作为个人创作者,其网络账号不仅是个人表达的空间,更形成了一个以信任为纽带的“内容—社群—商业”微型生态,具有真实社会价值,在著作权遭受侵害时,其有权依法主张权利。李先生通过留存原始拍摄载体、保留平台首发截图、当庭比对演示等方式,成功完成举证。可见维权确有成本,但并非遥不可及。法院也在判赔中支持差旅费等合理维权开支,体现了鼓励和支持权利人依法维权的鲜明司法导向。
糖尿病患者“以身试糖”拍摄的测糖视频被商家“搬运”,法院判赔1.2万元
作者:陈卫锋来源:上海浦东法院

短视频平台上,一位身患糖尿病的创作者坚持“以身试糖”,通过拍摄并分享原创测糖视频,为糖尿病患者及广大控糖群体选择食品、饮料提供参考,积累了大量粉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