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1 案情简介
00:31 发型师小孙:找工作太难,他要我交押金,我就交了,但离职了又不退给我。
01:01 理发店老板小韩:我们行业都收学徒,这是行业特点;我俩约定了干满一年才退,干不满肯定不退。
Part2 裁判考量
02:45 以入职为前提,向员工要钱,原则上都是违法的。但是,公司确实提供了培训,难道不该收费吗?
04:22 最终结果
Part3 法官的思考
06:04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06:20 创业者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已经发生法律纠纷应当及时向法庭提交证据,不能漠视自身权利和义务。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以各种名目收取所谓“学费”“押金”“保证金”的,可以明确表示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而不能收取培训费。即便本案中,经营者小韩确实为小孙提供了培训,也不能向小孙索要学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适用该条款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用人单位实际支付了专项培训费用,二是培训性质属于专业技术培训(而非一般职业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日常工作生活中的用人单位组织的一般培训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情形,亦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阻碍劳动者自主择业。
这笔“学费”,非交不可吗?
作者:民四庭来源:朝阳法苑

Part1 案情简介 00:31 发型师小孙:找工作太难,他要我交押金,我就交了,但离职了又不退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