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配偶向第三方大额转账系列案件法律评析

来源:中联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问题提出 与我们经常看到的案例有所不同,本案并非配偶婚内向第三者转账可以因“违反公序良俗”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的情形。
一、问题提出
与我们经常看到的案例有所不同,本案并非配偶婚内向第三者转账可以因“违反公序良俗”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的情形。而是,在现有证据下,无法证明接受资金方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第三者”情形下,尝试对大额资金的诉讼追回。在这个案件中,当事人艾女士(化名)和我们共同经历了很多,案件虽尚未审决,却也产出很多法律成果,特以此文,聊以记录。
接下来,本文将主要围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与婚外第三人发生频繁资金往来,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存在大额净转出”这一法律事实展开的资金追回多线诉讼救济路径,并从以下三个主要方面进行论述:
(一)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效力认定
(二)损害救济路径
(三)法院在各条路径上的审查标准与价值取向
以上,以期与各位同仁探讨交流,并为同类案件的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
男方与女方艾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与一名第三方女性之间存在长期、频繁的资金往来,双方互有转账。后男方与艾女士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在另外一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艾女士发现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向该第三方女性转账总额远高于第三方向男方的转账总额,净转出差额累计达200余万元。
在此之前,该第三方女性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曾将男方与艾女士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并调解结案,该调解因伪造艾女士签名授权,最终被检察院抗诉程序予以撤销并发回重审。在该民间借贷案件重审诉讼的最后一次庭审中,第三方女性当庭撤回对艾女士的诉讼请求,仅保留对男方的诉请,后与男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经生效。
就以上争议事项,根据案件的不断进展情况,我们先后提起了三次诉讼:
1.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前述民事调解书;
2.确认赠与合同无效之诉——主张男方大额转账系赠与,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3.财产损害(返还财产)之诉——主张第三方无正当理由取得夫妻共同财产,构成侵权。
三、路径一: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系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新增的救济制度,规定于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生效裁判、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具有双重性,第一是它的救济功能,为因不可归责事由未参加原诉讼的第三人提供事后救济通道,弥补诉讼程序的局限性,第二需要维护生效裁判稳定性,通过设定严格的起诉条件,防止滥诉,以寻求第三人权益救济与生效裁判既判力之间的平衡。
(一)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四个法定要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九十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二)本案要旨
本案中,法院认为艾女士不符合"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之要件。提起诉讼后,我们通过调阅调解案件全案案宗发现,客观证据显示虽然第三方女性在最后庭审中撤回了对艾女士的起诉,但艾女士并没有因此离席,而是全程在调解现场参与了男方与第三方女性的调解程序,其虽未有法律定义下的诉讼主体身份,却也在调解笔录中进行了签字,因此,法院认为其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经法院释明,艾女士最终撤回了该起诉。
我们之所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系因艾女士拟追回之财产已经被该生效调解书予以评价,在其往来流水已经被认定为债务的情形下,艾女士无法直接适用赠与无效或无权处分之理由,主张财产返还。而在本次诉讼中,我们虽未能成功撤销调解书,也获得了其他关键证据,即除此调解书评价的债务外,男方与第三方女性还存在其他流水往来,据此,我们提起了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的诉讼。
(三)司法趋势
近年来,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审查日趋严格,程序谦抑性明显增强。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民终229号等案件中明确指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对生效裁判的"非常救济",应当严格限定适用条件,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性与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对于涉及夫妻财产关系的案件,法院倾向于引导当事人通过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财产等实体诉讼解决争议,而非直接通过撤销之诉推翻已生效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四)作者建议
在艾女士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之中,我们想将两个比较重要的实务经验分享给读者:
当原告起诉夫妻共债,即便撤回对一方的诉讼,也有概率会损害被撤回方的利益,且不论执行程序中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析产,而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的流水往来存在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的高度可能,债务的认定会导致家庭财产的减损,而虚假债务则是达到了“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所以,当“莫名其妙”的债务来时,要“盯”,不要“撤”;
不要刻板依赖程序正义,减少对“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适用幻想。出席便应主张诉讼参与人法律身份,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全面行使答辩、质证权利。否则应依裁定离席,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提供“清白”身份。
四、路径二:确认赠与合同无效之诉
确认赠与合同无效之诉,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诉讼策略选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该处分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同时,该赠与行为以维系婚外不正当关系为目的,违背公序良俗,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应认定为无效。
(一)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明难点
确认赠与合同无效之诉的核心难点在于举证责任分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原告艾女士须承担以下举证责任:

(二)本案要旨
本案中,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三方女性与男方存在不正当关系,在此前提下,男方与第三方女性之间又曾存在民间借贷诉讼及相互转账的历史,致使单笔或累计转账的法律性质存在多种可能性(借款、还款、其他经济往来),不能径行认定为赠与。
在诉讼策略选择上,本次诉讼前期我们确实取得了部分聊天记录,男方确认出轨的录音以及男方陈述的两处开房酒店信息,艾女士称其有能力要求男方调取相应开房记录,而在实际诉讼过程中,最终未能提供。
本次诉讼,因案情的进展变化、诉讼成本、艾女士身体状况以及预测的审判倾向等诸多因素,我们最终撤回了诉讼。
(三)司法趋势
早期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倾向于作出"道德推定",只要有证据证明存在婚外情+大额转账,即可确认赠与合同无效。但近年来,证据裁判原则日趋严格,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同类案例均强调:须由主张无效的一方举证证明"不正当关系"的存在,不能仅凭转账金额较大即推定存在赠与及违背公序良俗,若双方存在其他经济往来背景(如本案中的民间借贷诉讼历史),法院会更加审慎地审查款项性质,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以维护交易安全。
(四)作者建议
在本案中,我私心想分享给各位读者的是:
捉奸、窃听、私拆信件、偷拍等取证方式的程度如未被刑法评价,其本身也严重违悖立法本意,这同样是“忠诚协议”倾向于无效的原因,这样的取证“伤敌一千,自损八百”,长远来看并不可取;
与婚姻破裂时的愤懑之举相比,我想鼓励家庭成员给予彼此更多关注与了解,这当然包括家庭财产状况,从根源上尽量减少“受害者”叙事,法律没有办法保护“躺在权利上睡懒觉的人”。中国的家庭千千万,会有囿于各种困境中的众多个人,以我浅薄的视角,免不了给人“傲慢”之感,但作为与法律相对之近的普通律师,作为一个相对做了很多类似案件的诉讼律师,还望离婚泥淖中的人们“放过彼此,珍重自己”。
五、路径三:财产损害(返还财产)之诉
撤回诉讼一段时间后,艾女士重新找到我们,希望可以在不撤销调解书,又无法证明被告双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情形下,再次提起诉讼。与前两条路径不同,财产损害(返还财产)之诉不直接以否定赠与合同效力为目标,而是从"财产权益受损"的角度切入,主张第三方取得款项无合法依据,构成侵权或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于是,我们以共同财产侵害与无权处分未善意取得为主要依据提起了财产返还之诉。
请求权基础一:侵权损害赔偿(共同财产权遭受侵害)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之规定,男方未经女方同意将共同财产大额转给第三方,构成对女方共同财产权的侵害。第三方若明知该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仍接受,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应予赔偿、返还。
请求权基础二:返还原物(争议案由)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在本案中,如第三方女性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规定,应当予以返还,但在适用该条款时,婚内现金财产是否属于“物权”尚存在较大争议,因货币“占有及所有”的特殊性质,在非银行转账或非特定化时,将财产返还主张定义为债权请求权存在合理性。同时,基于夫妻财产系共同共有权的认定,原配偶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行使物权请求权亦无不当。而在婚家案件的司法裁判中,针对现金的返还主张,返还原物案由却鲜少被直接适用,本案提起后,立案庭经过研讨,暂时确定立案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请求权基础三:不当得利返还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之规定,第三方女性如明知(或依常理应当知道)其与男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诉讼、且款项往来存在纠纷,仍接受大额净转出,主观上难谓善意,女方可以此主张其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并赔偿损失。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依法应受诉讼时效规制。
(一)与确认赠与无效之诉的比较

(二)本案进展
艾女士提起的财产损害(返还财产)之诉,目前尚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从法理上分析,该路径的核心审查要点在于:第三方女性取得200余万元款项是否具有合法依据。若艾女士能够举证证明:
1.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2.第三方无法证明其取得款项的合法依据(真实借贷关系、支付对价的交易等),则法院有可能支持艾女士的诉请。
因本案尚未审结,本文就此不进行其他评价,仅提供上述诉讼思路以供交流分享。
六、结语
婚内配偶向第三方大额转账所引发的系列纠纷,表面上是一个关于"钱款能否要回"的问题,深层里则牵涉夫妻共同财产制、公序良俗原则、交易安全维护与司法程序安定等多重法律价值的平衡。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展现出的理性与审慎,既是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财产权益的切实保护,也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的尊重与维护。
艾女士作为众多类案当事人的缩影,承受着婚姻家庭中很多艰难的抉择,法律、伦理、道德在她心中,时而相悖,时而并行,有缝隙,过严苛,个中滋味,外人实难体会。
唯愿所有身在其中之人,各自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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