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低空经济人身损害的归责认定

来源: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低空经济作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正以无人机研发、生产、应用为核心,加速拓展建工、投融资、飞行表演、货运、技术培训等多元场景。

低空经济作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正以无人机研发、生产、应用为核心,加速拓展建工、投融资、飞行表演、货运、技术培训等多元场景。产业高速发展的背后,资质合规、合同履行、知识产权保护、刑事风险防控等法律纠纷也同步凸显。
今天我们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来分析一下低空经济人身损害的归责认定。低空经济人身损害的归责认定,往往不是“一对一”那么简单,而是一个涉及经营者(所有人)、操作者(飞手)、受害者、生产者、活动组织者等多方的复杂责任链。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主体的身份和义务,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01 经营者(所有人):无过错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该规定确立了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航空器在运行中造成了损害,经营者原则上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免责条件极为严格,通常仅能通过证明损害系由受害人故意造成而免除责任。此外,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关于“经营者”的认定,《民用航空法》规定,登记的所有人首先被推定为经营者。这意味着,即使所有人将航空器出借给他人使用并发生事故,所有人仍然难以完全免责。
在2024年某案中,赵某擅自操作陈某的无人机撞伤路人,法院判决赵某因过错承担70%的责任,而所有人陈某因未妥善保管无人机承担30%的责任。此外,若操作者系受雇于经营者且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损害,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实务提示:经营者应妥善保管无人机,防止他人未经授权操作。一旦发生事故,经营者需先行赔付,之后可依据过错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02 操作者(飞手):过错责任
操作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仅在其存在过错时才需要承担责任。若操作者系受雇于经营者且无过错,责任由经营者承担;若操作者擅自操作或存在明显操作失误,则需直接承担责任。
常见的过错情形有三种。其一是资质问题。操控小型及以上无人机无证驾驶,属于重大过错,相关判例显示无证飞手需承担高达80%的责任。其二是操作不当。例如无人机降落时未设置警示标志,江西安福法院案例中飞手因此被判承担85%的责任(因其购买了保险,大部分由保险公司赔付)。其三是违规飞行,即在禁飞区或人群密集区“黑飞”。
实务提示:飞手应取得相应资质,严格遵守飞行规则,购买足额保险。无证飞行在法庭上几乎等同于全责认定,且可能导致商业保险拒赔。
03 受害者自身:过错相抵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如果受害者明知有风险(如在无人机起降区逗留)或存在违规行为(如非法加装车篷遮挡视线),法院会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丹阳法院某案中,员工明知无人机尚未降落仍跑向起降区,法院认定其自身存在过错,判决其自担部分损失(侵权人仍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江苏镇江另一起八级伤残案中,受害者亦自行承担了部分责任。
实务提示:事故发生后,各方应固定现场证据,包括警示标志设置情况、受害人进入区域的时间和方式等,以便法院准确认定受害者的过错程度。
04 生产者与销售者:产品责任
若事故源于无人机设计缺陷或质量问题,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被侵权人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适用无过错责任。受害者无需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主观过错,只需证明产品存在缺陷、损害事实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产品缺陷的常见类型包括以下三类:
·设计缺陷:即产品设计本身存在不合理之处,例如飞控系统逻辑错误、动力冗余不足、抗干扰能力不达标等;
·制造缺陷:即在制造过程中因原材料、配件、工艺等方面存在错误,例如电池焊接不良、螺旋桨材质不合格、传感器校准偏差等;
·警示缺陷:即生产者未对产品的使用风险进行适当警告或提示,例如产品说明书未充分说明操作风险、未标注禁飞条件或维护要求。
实务提示:在涉及产品质量争议的无人机事故中,应及时封存涉案无人机,并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同时保留购买凭证、产品说明书、维修记录等证据材料。
05 发包方和组织者:连带或补充责任
关于违法分包:
如果公司将业务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如无证飞手),一旦出事,发包方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低空经济领域需特别注意的风险点。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否则需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践中,村委会将植保作业发包给无证个人、物流公司将配送业务外包给无资质飞手等情形,发包方均可能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活动组织:
比赛或表演的组织者若未履行安保义务(如空域审批、设置安全隔离区、核验飞手资质),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在直接侵权人(如飞手)无力赔偿或赔偿不足时,组织者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
实务提示:发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应严格审查承包方的无人机驾驶资质及保险情况,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活动组织者应制定详细的安全保障方案,购买公众责任险,并保留空域审批、现场警示、资质核验等书面记录。
06 发包方和组织者:连带或补充责任
1. 不管是谁的错,先别纠结“无过错”:法律上,无人机伤人首先找的是登记所有人(经营者),实行无过错责任——先赔了再说。赔完之后,你可以再根据过错向实际操作者(飞手)追偿。
2. 严守资质红线:小型以上无人机必须持证,无证飞行在法庭上几乎等于直接认定全责,且可能导致商业保险拒赔。
3. 保险不是摆设,是刚需:农用无人机强制投保“三者险”,其他类型建议购买足额的第三者责任险和意外险。
4. 警惕“分包”责任穿透:企业和村委会请注意,别把活包给个人。一旦出事,发包方要和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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