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图的风险识别与合规建议

来源:翰锐律所

文章摘要
随着企业营销数字化转型的需要,企业多用AI生成行为进行营销或产品推广,但客观上难以获得海量数据作品著作权人和相关人格权益的全部许可,所以AI生成行为极易侵犯著作权和人格权,而AI生成图则属于侵权高发领

随着企业营销数字化转型的需要,企业多用AI生成行为进行营销或产品推广,但客观上难以获得海量数据作品著作权人和相关人格权益的全部许可,所以AI生成行为极易侵犯著作权和人格权,而AI生成图则属于侵权高发领域,AI不当行为极可能带来品牌声誉贬损与承担经济赔偿的双重风险。AI合规使用已成为企业数字化转型的重要课题。本文主要探讨AI生成图的风险识别与合规实务,分析常见核心风险点,并给出合规建议,助力企业规避侵权隐患,实现AI生成图的合法、规范使用。
一、AI生成图的风险识别与合规建议
(一)AI生成图:是否构成作品的认定
案例:(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
基本案情:2023年2月,原告使用AI图片生成软件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涉案图片,后将该图片以“春风送来了温柔”为名发布在小红书平台,并标注为“AI插画”。原告发现,被告通过百家号账号发布的文章配图使用了涉案图片。该行为未获得原告的许可,且截去了原告在小红书平台的署名水印。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侵害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认为[1]: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作为配图并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中,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另,该水印中的用户编号是平台分配,而添加水印的行为亦是平台实施,但因该用户编号与原告存在对应关系,该用户编号以水印的形式添加在涉案图片上,亦可起到表明其作者身份的作用。本案中,原告明确表示其选择该用户编号作为自己的署名,本院不持异议。因此,被告去除水印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被告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风险识别:本案例提醒我们,AI生成图片若具备独创性,可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网络主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转载、使用他人已公开发布的AI生成图作为自媒体配图,属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擅自裁切、删除图片上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平台用户水印,实质破坏权利人署名标识完整性,将构成侵害署名权。实务中用户普遍存在漠视AI生成内容著作权属性、随意无偿取用的法律认知误区,极易引发侵权追责。
合规建议:使用他人AI生成图前,应先初步甄别其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主要要件:是否具有独创性和属于智力成果),依法取得著作权人授权许可。转载使用时不得擅自去除、涂改带有身份标识的水印及署名要素,尊重权利人署名权益。自媒体运营应当摒弃AI生成内容无版权的错误认知,规范配图素材来源,优先使用自有创作或正规授权渠道的AI图库。同时留存授权协议、来源凭证等证据,规范线上内容传播行为。
(二)AI以图生图:是否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案例:(2025)京0112刑初558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罗某林等,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人工智能“图生图”技术,根据他人美术作品生成侵权图片。生成图片的具体过程为:在人工智能软件中导入他人美术作品后选择“图生图”,统一设置参数,生成多张图片,在图片中选择使用与原图最为相似的一张,后进行销售。
经查,案涉多类拼图图样与苏州某图书有限公司以及张某等享有著作权的有关美术作品关键元素一致,属于实质性相同。截至案发,共售出侵权拼图产品3000余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2024年7月,被告人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林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15万元。

左图为张某的原创作品,右图为经过AI改图的盗版图,插图来源于《方圆》杂志
法院认为[2]:被告人导入权利人美术作品后选择“图生图”,设置统一参数,从生成的多张图片中选择与原作品最为相似的一张。从产生过程来看,将权利人美术作品转换为案涉图片仅需进行简单参数设置和图片选择,未对生成图片作进一步优化、创作,对生成结果的智力贡献微乎其微。从对比结果来看,案涉图片与权利人美术作品的轮廓、构图、线条、元素分布等绝大部分要素相同,只有极少要素不一致,属于与权利人美术作品实质性相同。将复制图片制成拼图不改变其复制品性质。法律保护的是作品的独创性表达,而非作品附着的载体或者物质材料。本案中,被告只改变了美术作品的载体和呈现方式,完整保留了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仍是对权利人美术作品的复制。因此,案涉图片、拼图不具有独创性,应当认定为侵权复制品。
风险识别:AI“以图生图”若仅对原图做简单参数调整、选取高度相似结果,未投入独创性智力劳动,生成图片与原作品在轮廓、构图、核心元素等方面构成实质性相似,即便更换载体制作商品,仍属于侵权复制品,企业将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的严重风险。同时,AI生成过程隐蔽,易使企业误将“微调”认定为合法创作,加剧侵权隐患。
合规建议:企业应严格规避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美术作品进行AI“图生图”,不将仅做细微修改的生成图用于商业经营。使用前核查素材权属,确保来源合法;生成后与原图比对,避免实质性相似;同时,留存授权文件、生成记录与参数设置,完善合规留痕,从源头防范侵权风险。
(三)AI图文生图:人格权侵权的认定
案例:(2020)京0491民初9526号
基本案情:被告系手机记账软件运营方,软件支持用户自行创设“AI陪伴者”,可自定义名称、头像及人物关系。公众人物何某被大量用户设为陪伴角色,用户上传其肖像作为头像并设定人物关系。被告通过聚类算法对“何某”角色分类,以协同推荐算法向其他用户推广。为了使AI角色更加拟人化,被告还为AI角色提供了“调教”算法机制,即用户上传各类文字、肖像图片、动态表情等互动语料。用户和该软件为“何某”制作了人物语料,并加入了系统推送,通过智能算法或AI自动回复,该软件可以根据话题类别、角色的人设特点等,在“何某”与用户的对话中向用户推送与其有关的“肖像表情包”和“撩人情话”,营造出与其真人真实互动的使用体验。
法院认为[3]:被告因算法应用应被认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软件的服务与技术服务存在本质不同,被告并非提供简单的内容上传“通道”服务,而是通过规则设定、算法设计,组织、鼓励用户形成侵权素材,与其共同创设虚拟形象,并使用到用户服务中。在此情形下,虽然具体图文由用户上传,但被告的产品设计和算法应用鼓励、组织了涉案虚拟形象的创设,直接决定了软件核心功能的实现,被告不再是中立的技术服务提供者,而应作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涉案软件实际上构成对于何某人格形象的整体性虚拟化使用,对于可能涉及侵权的内容,被告相比于普通用户获得授权的可能性更大,其商业化使用应当获得权利人的许可,从而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人格权侵权,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2万元,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支出)18.3万元。
风险识别:企业利用AI创设虚拟人物、生成虚拟形象时,若未经自然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姓名构建AI角色,并通过算法推荐、互动语料、拟人化回复进行商业化运营,将被认定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而非中立技术方。此类行为会同时侵犯他人肖像权、姓名权及一般人格权,即便内容由用户上传,平台因算法设计、规则引导、内容组织与推荐,仍需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将面临赔礼道歉、高额经济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严重损害品牌信誉。
合规建议:企业在创设AI角色前,须取得权利人书面授权,严禁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姓名及人格特征;不应通过算法引导用户上传侵权素材、聚类推广特定真人虚拟形象;不设置易引发人格侵权的“调教”“亲密关系”等功能。运营中加强内容审核,及时清理侵权语料与虚拟形象;留存授权文件、算法规则、审核日志等合规证据,确保AI生成及虚拟形象使用合法合规,避免人格权侵权风险。
(四)AI文生图:网络平台帮助侵权的认定
案例:(2024)浙01民终10332号
基本案情:原告获得奥特曼形象相关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授权。被告是某AI平台运营者,提供Checkpoint基础模型和LoRA模型,支持文生图、图生图、模型在线训练等服务。在该AI平台存在多个有关奥特曼的智能生成图片及LoRA模型,可应用、下载、发布或分享链接。奥特曼LoRA模型系由用户上传奥特曼图片,利用平台提供的基础模型,调整参数进行训练后生成。用户可通过输入提示词、选择基础模型、叠加奥特曼LoRA模型进行训练后,生成与奥特曼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图片。

迪迦奥特曼复合型原图与Tab网站(被告经营平台)生成的主要图片对比,来源于《知产宝》公众号
法院认为[4]:本案中,被诉平台作为应用层直接面向终端用户,并基于定向生成的内容获益,应承担相应注意义务;奥特曼作品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而被诉平台在首页及显著位置存在多个侵权模型及图片,侵权信息可明显感知;用户在平台中发布的图片和LoRA模型可供其他用户反复使用,用户可叠加奥特曼LoRA模型,平台应预见到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被告在用户协议中声明不对用户上传和发布内容审核,但在收到诉讼通知后采取了屏蔽及后台知识产权审核等举措,证明其有能力却怠于采取必要措施预防侵权。被告的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
风险识别:AI平台提供模型训练与文生图服务时,若随意允许用户上传知名IP图片、通过提示词生成潜在侵权作品,平台存在被认定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风险。即便平台主张用户自行上传,但对于高知名度IP,其应具明显感知、能预见侵权发生并采取预防措施,否则仍需承担侵权责任,面临赔偿损失、停止侵权等法律后果,亦将损害平台信誉与合规形象。
实务建议:企业运营AI生成平台建议履行事前审查注意义务,建立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审核机制,如投诉举报机制、潜在风险提示、标注显著标识。对平台内模型、图片进行定期巡查,及时清理侵权内容;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禁止侵权使用,发现侵权或收到投诉后立即采取屏蔽、下架等措施。另外,企业应注意留存审核记录、处理日志等书面证据,不能仅依赖免责声明,确保对可预见的侵权行为主动防控,降低侵权法律风险。
(五)AI文生图: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认定
案例:(2024)苏0582民初9015号、(2025)苏05民终4840号
基本案情:原告于2023年8月在小红书账号发布通过文生图软件Midjourney创作而成的“幻之翼透明艺术椅”图片,且原告公开了提示词。2024年1月,被告参考原告公开的提示词,通过AI软件制图后委托第三方设计生成涉案实物蝴蝶椅,后在网络平台销售。原告发现被告上述行为后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左图:原告主张的涉案图片作品(蝴蝶椅),右图:被告设计的草稿图,来源于判决书
法院认为[5]:著作权保护具体表达而非抽象思想。提示词输入相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产生的内容只是思想,并非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简单的提示词本身不是作品,参考行为并不构成侵权。本案中,原告的提示词属于相对简单的叠加,对画面元素、布局构图的描述缺少差异性,提示词中果冻质感、可爱、蝴蝶等指向的内容和元素,也已有他人在先呈现。因此,被诉行为不构成侵权。
笔者简析:本案立足著作权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基本原则,明确通用简易AI提示词属于抽象创意思想范畴,并非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独创性表达,本身不构成作品。法院清晰界分了创意构思与具象画面表达的法律边界,厘清了单纯参考、借鉴公开简易提示词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为市场主体合理使用公开AI创作灵感提供了司法指引。据此,企业可合理借鉴网络公开的通用、简易AI提示词进行创作,不必过度顾虑著作权侵权风险。但应严守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边界,不得直接复制、照搬他人已形成独创性画面表达的AI生成图进行商用。
但需注意的是,该案仅对常规简易提示词作出定性,尚未明确具备独创构性、专属风格及精细化细节设定的复杂定制化提示词能否构成受保护作品,以及参照使用该类提示词的侵权认定标准。因此,对结构完整、风格独创、细节编排具有创作(originality)的精细化复杂提示词,建议事先征得许可、留存使用依据,避免盲目参照引发权属及侵权纠纷。
二、结语
在企业数字化转型与生成式人工智能广泛应用的背景下,AI生成图已成为商业运营中的高频工具,但其背后的著作权侵权、人格权侵权等合规风险亦日益凸显,前述案例警示了各类风险均可能使企业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责。立足实务层面,企业唯有强化事前权属审查、规范AI使用流程、完善合规留痕机制,才能有效防范侵权隐患。整体而言,平衡权利人利益与AI技术创新,构建权责明确、可预期的合规体系,既是企业稳健运营的关键,亦是数字时代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必然方向。
参考文献:
[1]北京互联网法院: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属性及权利归属的认定——李某某诉刘某某侵害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Z].,西南政法大学联合北京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和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中国互联网司法十大典型案例(2023-2024)之四。
[2]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福州市某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姚某渊等人侵犯著作权案——利用人工智能“图生图”技术侵犯著作权的认定 [Z].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5-09-1-160-001;(2025)京 0112 刑初 558 号,2025-06-13。
[3]北京互联网法院:何某诉某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Z].(2020) 京0491民初9526 号;北京互联网法院服务保障首都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十大典型案例(六),“AI 陪伴”人格权侵权典型案例。
[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Z].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暨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二)。
[5]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丰某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Z],2025年度苏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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