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达到14%的国际标准,我国在2021年已经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且老龄化持续深化。截至2025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3.23亿人,占比23.0%。相比于2024年,我国老年人口增加约1300万人,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养老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这也亟须养老金融制度体系加速完善。养老理财便是在这个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养老理财是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起其职能并入新组建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自2021年起试点的特定理财品类,它不同于广义普通理财,而是特指狭义、持牌、专项养老主题理财,具体是指符合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由具备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资格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辅以权益类资产和衍生品类资产,通过设计较长产品期限、设置收益平滑基金、风险准备金、减值准备等收益和风险平衡机制,按照安全、审慎、长期、稳健原则进行投资管理的非保本浮动收益、净值型资产管理产品。
2021年9月“四地四机构”的试点探索起步,到如今步入常态化发展,养老理财产品规模稳步增长。截至2026年3月末,共有10家理财公司发行了51只养老理财产品,养老理财产品投资者数量46.6万人,产品存续规模1059.2亿元。厘清养老理财的监管框架,明确销售方与金融消费者的法律边界,既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关键,也是守护亿万老年人 “养老钱” 的核心所在。本文将从监管规定和案例出发,探讨养老理财背后的法律问题。
一、养老理财监管体系:从试点到规范,织密监管防护网
养老理财并非普通的理财产品,其以“养老” 为核心定位,兼具普惠性与长期性,因此监管层面始终保持着严格且审慎的态度。梳理监管脉络,我国养老理财的监管体系主要围绕监管主体、核心规则、监管要求三大层面构建,形成了 “央地协同、全流程管控” 的格局。
(一)监管主体:多部门协同,明确权责边界
养老理财的核心监管主体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银保监会),统筹承担养老理财产品的审批、备案、销售行为监管、风险处置等核心监管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则从货币政策、支付清算等角度,保障养老理财资金的流动性与安全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职责,负责辖区内养老理财销售机构的日常检查、投诉受理与处置等工作。此外,证监会、财政部等部门也根据职责参与养老金融体系的整体建设,形成了“主监管 + 协同监管” 的格局。
(二)核心监管规则:从试点文件到常态化规范
2021年8月31日,原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95号),拉开了养老理财试点的序幕,首批试点机构仅 4 家(工银理财、建信理财、招银理财、光大理财),试点区域限定在武汉、成都、深圳、青岛四地。
2022年2月21日,原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扩大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9号),将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由“四地四机构”扩展为“十地十机构”,试点机构增至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等10家理财公司,试点区域覆盖北京、沈阳、长春、上海、武汉、广州、重庆、成都、青岛、深圳十地。同时,已开展试点的4家理财公司,单家机构养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上限由100亿元人民币提高至500亿元人民币;新增的6家理财公司,单家机构募集资金总规模上限为100亿元人民币。
2025年10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养老理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金办发〔2025〕83号),将试点扩至全国,不限地域销售。同时,试点机构不再限定在原有的十家机构。可以说,养老理财试点转为常态化发行,监管规则也随之完善。相关核心规则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部分:
- 产品设计:养老理财需明确长期养老属性,鼓励5 年以上封闭或最短持有期;适度提高产品流动性;严禁承诺或宣传保本保收益;严格风险管控(根据监管窗口指导及行业备案规则,风险等级原则上不超过R3)。
- 销售管理:严格代销准入,充分提示风险,履行适当性义务。
- 资金监管:资金统一平台管理;依法合规前提下的多元化投资方式;支持长期优质资产、养老产业、银发经济。
- 信息披露:定期披露投资资产类别和比例;业绩展示要和基础资产挂钩、客观反映风险收益;统一通过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平台披露。
二、金融机构的合规义务与主体责任
2023–2025 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多家养老理财试点机构开出大额罚单,从处罚信息当中只能得出处罚系针对其整体理财业务,无法判断与养老理财业务本身的关联性。但是处罚所揭示的信息披露缺位、底层资产穿透不足、非标期限错配及净值核算失真等违规类型,恰恰击中了养老理财产品‘稳健、透明、长期’的生命线。本文认为,也正因如此,《关于促进养老理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金办发〔2025〕83号)中进一步强调合规要求。基于从公开渠道可获知的信息,尚未发现特定于养老理财领域的公开行政处罚或民事诉讼案例,因此本文引用两则高度相关可参考的案例。
(一)金融机构向老年消费者营销基金产品时逃避“双录”承担30%赔偿责任(该案入选2025年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某(满65周岁)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客户经理的推介下,先后认购三只基金共计106万元,赎回时亏损21.9万元。王某某主张其购买与风险测评由客户经理代为操作且未对购买过程进行“双录”(录音录像),某银行辩称上述购买行为均为王某某自行线上操作,线上销售不适用线下“双录”监管规定。法院认定某银行对老年客户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瑕疵,并存在“线下营销推介、线上完成交易”以规避“双录”监管,明显超出消费者自主购买范畴的情形,一审法院判令银行对王某某投资损失承担30%赔偿责任,赔付6.3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首先明确了老年消费者特殊保护原则。以司法裁判形式确立金融机构对老年消费者负有“有别于普通投资者、更具针对性、更为审慎”的适当性义务,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充分考量客户年龄、投资经验、认知能力等因素,以足以引起注意、能够理解的方式履行风险告知义务。
其次,对“双录”监管要求作了实质认定。明确即使交易在线上完成,只要存在销售人员营销推介行为,就应转至销售专区进行“双录”。本案警示金融机构,线上渠道不是监管飞地,金融机构通过线上渠道逃避“双录”监管,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再次,确立了责任划分合理标准。遵循“过责相当”原则,在金融机构存在过错但损失主因是市场波动的情况下,法院综合当事人过错程度、投资者经验等因素合理划分责任比例,既保护消费者权益,又避免过度保护,体现了公平合理原则。
(二)七旬老人理财亏损85万余元,银行被判全额赔偿
案情简介:
71岁的王女士前往银行办理业务时,理财经理为向其推销一款“中高风险”基金,主动指导王女士修改风险测评答案,将原本的“稳健型”结果篡改为“成长型”以匹配产品要求。随后,理财经理未在银行销售专区,且无“双录”(录音录像),陪同王女士在网点附近餐厅通过手机银行购入200万元该基金。近两年半后赎回时,王女士亏损本金85万余元。王女士以银行违规销售、未履行适当性义务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定,银行诱导修改测评、规避“双录”监管,违反适当性义务,判决银行赔偿王女士全部本金损失85万余元。
本案明确了金融机构销售理财产品必须严守的“适当性义务”底线,具有鲜明的规范与警示价值:
1.划定销售合规红线:法院认定金融机构诱导客户修改风险测评、在销售专区外操作以规避“双录”等行为均属违规,强调“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合理推荐”是法定义务,尤其面对老年投资者需承担更高标准的告知与审慎义务。
2.明确过错与赔偿责任:金融机构若违反适当性义务,导致投资者基于信任购买风险不匹配产品并受损的,构成缔约过失,应承担赔偿投资者实际损失的责任;反之,投资者因自身故意虚假填报等过错致损的,自行承担。
3.警示老年理财防护:该案提醒老年投资者务必如实独立填写风险测评、坚持在银行“双录”专区办理业务、拒信口头承诺并留存证据、不盲目投资不懂的产品,从源头规避理财“踩坑”风险。
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擦亮双眼,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普通消费者,尤其是老年消费者而言,养老理财是关乎晚年生活的重要选择,需明确自身的权利与义务,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一)金融消费者的核心权利:知晓、选择、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养老理财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要求销售方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产品信息,包括风险等级、收益构成、费用明细、投资标的等;有权查阅产品备案文件、“双录” 资料等相关凭证。
2.选择权:有权自主选择养老理财产品,拒绝销售方的强制推销、误导推荐;对于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有权明确拒绝购买。
3.公平交易权:有权要求销售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产品条款、挪用资金、拖延兑付;有权拒绝销售方收取合同外的额外费用。
4.维权:若发现销售方存在违规行为,有权向监管部门投诉、向法院起诉,或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二)金融消费者注意事项:避开陷阱,理性投资
老年消费者是养老理财销售的重点对象,同时也是易受误导的群体,由于缺乏专业的投资知识和经验,一些老年人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容易受到高收益诱惑而忽视潜在风险。消费者需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1.拒绝“保本保收益”的承诺:养老理财产品均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任何“保本保息”“稳赚不赔”的宣传均属违规,消费者需警惕此类陷阱,切勿轻信。
2.核实机构与人员资质:购买前可通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机构官方渠道核实销售机构是否具备资质,销售人员是否有从业资格;切勿通过陌生电话、微信群、线下讲座等非正规渠道购买养老理财产品。
3.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签订购买合同前,需逐字阅读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合同条款,重点关注投资期限、赎回规则、费用扣除、风险提示等内容;若有不理解的条款,可要求销售人员解释,或咨询律师、金融监管部门。
4.妥善保存相关凭证:购买后需妥善保存好合同、付款凭证、“双录”内容等相关凭证,以便后续维权时使用,如回执、产品宣传资料等,若发生纠纷,这些凭证是维权的重要依据;切勿将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证件交由销售人员保管,避免被冒用。
5.警惕“养老”名义的非法集资:部分不法分子以“养老理财”“养老投资”为名,承诺高额回报,向老年人吸收资金,此类行为多为非法集资。需牢记:正规养老理财产品均由持牌金融机构发行,且不会承诺高额固定收益;若遇疑似非法集资行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结语:多方合力,守护养老理财的“安全线”
养老理财是我国养老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发展离不开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销售方的合规经营、金融消费者的理性投资。对于监管部门而言,需持续完善监管规则,同时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织密监管防护网。对于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方而言,需摒弃短期利益思维,切实履行合规义务,尤其是适当性义务,将投资者利益放在首位。对于金融消费者而言,需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学会辨别合规产品与违规陷阱,理性规划养老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