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案例看管理人尽职调查的“风险警示”

来源:海坛特哥

文章摘要
资管业务的核心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而尽职调查正是管理人履行信义义务、实现“卖者尽责”的第一道也是最为关键的防火墙。然而,这道防火墙是坚不可摧还是形同虚设?

资管业务的核心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而尽职调查正是管理人履行信义义务、实现“卖者尽责”的第一道也是最为关键的防火墙。然而,这道防火墙是坚不可摧还是形同虚设?当投资出现亏损引发纠纷时,如何审查管理人是否真正勤勉尽责?其尽职调查的“及格线”究竟划在何处?本文将立足司法案例,深入剖析法院对管理人尽职调查义务的审查标准。
一、各地法院对管理人是否充分履行尽调义务的认定标准各有不同
(一)多数法院并未明确尽调义务的审查标准,仅在列举不当尽调行为的基础上,以管理人未审慎调查、存在过错为由判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管理人因未充分履行尽调义务而判赔的案例中,多数法院会逐个列出管理人的不当尽调行为,然后以其未审慎调查、存在过错为由而判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2020)沪0115民初4489号案中,认为“钜洲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在涉案基金投资运行阶段未尽到审慎管理义务。在基金投资阶段,钜洲公司作为涉案基金产品的发行人未对产品进行充分了解,其在没有与潘某某、某实业、卓某、汇某进行沟通确认,没有具体确认基金产品的真实性的情况下就发行了产品,没有对风险进行防控。钜洲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将所募资金投入明某时,未谨慎核查明某普通合伙人是否为国某与汇某,仅以国某提供的《合伙协议》为依据向明某注资,无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合伙人信息与《合伙协议》约定内容不符的事实。合伙企业具有高度人合性,且涉案《私募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了募集资金所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合伙人公示情况与《合伙协议》约定不一致时,钜洲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对此未作充分调查,仍将基金募集款项划款至合伙企业,存在严重过错。”其二审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亦未就钜洲公司尽调义务的审查方式进行展开说明,仅以“钜洲公司未对基金募投项目标的公司卓某的合作伙伴做尽职调查,也未对被投项目作任何合理的投后跟踪管理,未依法真实、准确、及时、充分地披露募投项目标的信息及投资信息”进行概括。(2023)沪74民终557号案中,上海金融法院同样列举了管理人的具体过错行为,包括“联储证券仅根据开晓胜的个人信用报告中“贷记卡”部分信息进而得出《尽职调查报告》中涉案信托贷款的保证人开晓胜无对外担保情况的意见,与“对外担保”的通常理解不符。前述“无对外担保”的意见亦与盛运环保公司公开的财务报表所载“开晓胜作为担保方,担保盛运环保公司债务多笔,且绝大部分担保未履行完毕”不符”,从而认定“联储证券未尽到审慎调查义务”。
此外,包括(2024)京民终814号(2022)沪74民初204号(2021)京0105民初33105号等案件中,法院均未明确尽调义务的审查标准,而是在逐一评价管理人尽调行为的基础上,综合认定其未尽审慎调查义务。
(二)部分法院已开始细化对管理人尽调义务的审查标准,或立足于尽职调查方法、或着眼于尽职调查内容,但标准不一
当然,也有部分法院在裁判理由中细化了对管理人尽调义务的审查标准,或是立足于尽职调查方法、或是着眼于尽职调查内容,但未形成统一标准,各案适用不尽相同。
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2)京民申6903号中,认为本案管理人恒泰证券公司的尽职调查方法不当,具体表现为:在针对与案涉交易密切关联的文件的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向交易相关方进行核实,盲目依赖实际融资方对接受访谈人员的口头介绍,不了解接受访谈人员的具体信息,未核实其身份。且在未确认受访谈人员身份及权限的情况下,恒泰证券公司不仅未客观描述其调查过程,反而对案涉交易合同予以确认,明确各份合同的签署具有真实的商业背景,实际融资方等主体均有意愿严格履行合同,并保证其陈述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和误导性陈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粤民终1877号案中,则是通过审查管理人尽调方式和尽调内容两方面内容,认定其未充分履行尽调义务。其中,“就尽职调查工作方式而言,某某证券公司在本案中未能提交其进行实体访谈、查询公开信息的有关证据,未能证明其按照专业投资者的标准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就尽职调查内容而言,在某某证券公司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中未记载融资方、担保人是否存在重大涉诉信息,而涉诉信息是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的常规内容之一。据此,本院认为某某证券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的方式未达专业投资者标准,尽职调查内容不完整、不充分,存在重大遗漏。”
二、北京金融法院以典型案例为依托,总结形成管理人尽职调查义务“六步审查法”,并强调如果违反“六步审查法”的规则标准,应认定管理人违反尽职调查义务。
北京金融法院在典型案例“某投资者与某基金公司合同纠纷案”,即投资者因基金公司在尽职调查中未尽审慎义务而诉请赔偿的案例中,注意到司法实践中对管理人尽调义务的认定标准不清晰的现象,为从根源上解决该问题,以该典型案例所涉问题为基础,梳理总结了资管产品管理人尽职调查义务的司法认定规则,形成资管产品管理人尽职调查义务的“六步审查法”。该“六步审查法”包括六项规则及审查的步骤顺序:一是调查方法、范围和深度与调查事项相匹配的规则。二是调查亲历性的规则。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地通过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等方法开展调查工作。三是持续调查的规则。资管产品的募集、投资、管理、退出的全周期中,需要管理人进行持续的跟踪式的尽职调查。四是调查结果全面及时呈现的规则。尽职调查的结果必须及时呈现给投资者,并全面呈现调查获得的所有情况。五是调查后自证勤勉的规则。即使管理人客观上确实已经适当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但在具体的诉讼中,仍然需要举证证明其如何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六是通道方尽职调查义务的有限豁免规则。作为通道方的管理人可以豁免一定的尽职调查义务,但至少也应履行以下两方面的尽职调查义务:一是资金来源合规的基本调查义务;二是资产管理方案风险较高时对投资安全的基本调查义务。
从“六步审查法”的内容来看,其涵盖了管理人尽调工作的全流程、覆盖了尽调工作的全周期,不仅为司法审判认定管理人违反尽调义务提供了相对统一的标准和规则,也确保了司法实践的裁判统一性。北京金融法院在介绍“六步审查法”的同时强调,如果违反“六步审查法”的规则标准,应认定管理人违反尽职调查义务。
结语
管理人尽调义务的审查标准表明,司法实践对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审查正逐步走向具象化、标准化。这既为管理人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和合规预期,督促其将尽职调查从“形式合规”真正迈向“实质风控”,也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了坚实有力的裁判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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