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实务中,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未提出鉴定申请,进入二审后能否再行申请,是律师和当事人普遍关注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已通过多个裁判案例确立了明确的审查规则。
本文拟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及司法观点,对二审中鉴定申请权的行使条件进行分析,以供实务参考。
核心结论:若一审法院未就鉴定事项向当事人释明,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仍享有申请鉴定的权利。
01 最高法裁判规则
(一)(2021)最高法民申6301号
厦门万杰隆集团有限公司诉厦门港务贸易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案中,万杰隆公司作为一审原告诉请港务公司赔偿质押物损毁损失,依法应承担证明损毁质押物价值的举证责任。但万杰隆公司在一审中不愿申请司法鉴定,未履行相应举证义务。
港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港务公司申请对质押物价值进行鉴定,二审法院予以准许。万杰隆公司遂以双方一审均未申请鉴定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法律并未规定一审未申请鉴定的当事人不能在二审提出鉴定申请。
最高法进一步阐明:港务公司提起上诉后,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二审法院可以重新确定举证期限,由港务公司申请鉴定。港务公司在二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并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二审法院批准其鉴定申请并无不当。
02 法院释明义务是关键审查要素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最高法进一步明确了二审中鉴定申请审查的核心标准:原审法院是否就相关待查明事实需要鉴定的问题向当事人作过释明。
(一)一审法院已释明,当事人明确放弃的
若原审法院就专门性问题的查明已予以充分关注,并对负有申请责任的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作过释明,但该当事人经释明后仍明确放弃司法鉴定,或者未按要求预交鉴定费用——则可以推定该当事人对相关待证事实的举证权利已作处分,二审法院一般不再准许其鉴定申请。
(二)一审法院未释明的
若一审法院未就鉴定事项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当事人因不了解鉴定必要性而未能在一审中提出申请——则不应由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其在二审期间仍可申请鉴定。
核心规则:法院未释明,当事人仍享有申请权;法院已释明而当事人放弃的,视为自行处分举证权利。
03 反面案例的对比分析
(二)(2015)民一终字第22号
路桥建设公司诉中交第一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路桥公司在一审中未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一审法院已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中就未按规定申请鉴定的后果作出明确提示。
二审中,路桥公司提出鉴定申请。最高法认为:一审法院已尽风险提示义务,路桥公司一审不申请、二审再申请,已超过申请期限,且委托鉴定的资料须经双方共同确认而该公司提交的证据缺乏证明力,故对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两案对比,可得出以下结论:
• 一审法院已释明或风险提示 → 当事人未申请 → 二审一般不准许
• 一审法院未释明 → 当事人未申请 → 二审可以申请
在笔者代理的案件中,也有多个案件依据该裁判规则,在二审过程中成功申请追加鉴定,并最终推翻了原一审的不利判决。
04 实务建议
(一)一审阶段
• 案件受理初期即全面评估鉴定需求,包括工程造价、产品质量、医疗损害、笔迹真伪等专门性问题
• 需要鉴定的,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鉴定申请
• 关注法院释明情况,必要时提示法院就是否需要鉴定进行说明
(二)二审阶段
• 首要审查一审卷宗:法院是否就鉴定事项向当事人进行过释明
• 未释明的,当事人在二审中享有充分的申请权基础
• 务必在二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
• 申请书中重点论证:鉴定事项与案件基本事实的关联性;一审法院未履行释明义务
结语
综上所述,当事人一审未申请鉴定,并不当然丧失二审中的申请权。法院是否就鉴定事项履行了释明义务,是审查当事人二审中能否鉴定申请的关键标准。
一审未申请鉴定,二审能否再行申请?
作者:罗赢政来源: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

在民事诉讼实务中,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未提出鉴定申请,进入二审后能否再行申请,是律师和当事人普遍关注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已通过多个裁判案例确立了明确的审查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