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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本文所指的房屋装修是指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对其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施工活动。

本文所指的房屋装修是指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对其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施工活动。
01哪些情况不包含在内:
(一)结构不与其他建筑相连的独户住宅房屋;
(二)非住宅房屋装修。
02住宅房屋装修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房屋权属证书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其他有效凭证,房屋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进行备案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装修的书面意见;
(三)原房屋平面图和装修方案。
03对装修人的行政监管:
(一)装修施工前向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在住宅房屋装修前进行备案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装饰装修办法》)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装修须委托有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饰装修办法》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装修不得危害室内燃气设施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六)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第四十九条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装饰装修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得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装饰装修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不得侵占公共空间
《装饰装修办法》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装修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装饰装修办法》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04对装饰装修企业的行政监管:
(一)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须先设计
《建筑法》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装修须采取必要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
《装饰装修办法》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三)不得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
《装饰装修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装修垃圾须及时清运、按规定处置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环境。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不得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的地点。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五)装修垃圾须及时清运、按规定处置
《装饰装修办法》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对需抗震加固房屋装修时须进行抗震加固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05对物业管理单位的行政监管:
物业管理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有及时报告义务
《装饰装修办法》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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