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监管系列”第一期:FBL的资格要求和申请程序

来源:华商律师

文章摘要
在泰国,商务部及其下属商业发展厅(“DBD”)负责制定、执行与外资投资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并监督外资公司的经营行为。

在泰国,商务部及其下属商业发展厅(“DBD”)负责制定、执行与外资投资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并监督外资公司的经营行为。1999年,泰国政府制定并发布《ForeignBusinessAct》(“FBA”,即《外籍人士经商法》),该部法律明确规定了外国人的定义,以及外国人在泰国经营业务的限制范围、许可程序以及其他规范要求。
对于拟在泰国投资展业的外国企业而言,只有充分认识和理解FBA等外资监管法律法规的要求,才能夯实在泰国经营的合规基础,铸就长远发展的基石。为了更好地帮助大家了解泰国对外资投资的限制及许可要求,本篇文章作为星睿研究的“外资监管系列”的第一期,将为大家介绍FBA对外资监管的基本要求以及外资经营许可(Foreign Business License,“FBL”)的申请资格要求及申请程序。
一、关于FBA
(一)“Foreigner 外国人”的定义
根据FBA第4条的规定,“Foreigner 外国人”指代:
1.非泰国国籍的自然人;
2.非注册于泰国的法人;
3.注册于泰国的法人,且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至少一半的股份由以上第1、2类主体持有,或以上第1、2类主体的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的至少一半;
(2)其为有限合伙企业或经登记的普通合伙企业,且其管理合伙人或管理者为以上第1类主体;
4.注册于泰国的法人,且其至少一半的股份由以上第1、2、3类主体持有,或以上第1、2、3类主体的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的至少一半。
(二)禁止及限制外资经营的业务
根据FBA规定,FBA在其附件中列示了三类业务清单,分别为:
第一类清单:因特殊原因禁止外国人经营的业务;
第二类清单:与国家安全或治安有关或对艺术、文化、传统、习俗、民俗手工业,或对自然资源或环境造成影响的业务;
第三类清单:泰国人尚未具备与外国人竞争能力的业务。
而根据FBA第8条规定,外国人被禁止经营第一类清单所列业务;外国人在内阁批准并经商务部部长许可后,可经营第二类清单所列业务;外国人在外商经营委员会批准并经总干事许可后,可经营第三类清单所列业务。
(注:上文所述“第一类清单、第二类清单、第三类清单”,具体内容详见本篇文章末尾)。
由上可知,对于拟在泰国投资展业的外国企业,如其直接或通过控制的泰国公司在泰国经营相关业务,应当首先判断其经营业务内容是否属于FBA规定的禁止或限制外资经营业务内容,如是,则应当按照FBA规定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开始经营。
二、关于FBL
(一)FBL的含义
FBL为“Foreign Business Licence(外商经营许可)”的简称,为泰国商务部下属的商业发展厅(DBD)向希望从事FBA规定的限制外国人经营业务的外国自然人或外资控股公司颁发的许可证。
如果外国人在未取得FBL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受限制业务,为违法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包括罚款、监禁以及关闭企业。
在实践中,泰国政府主要通过FBL制度来控制和规范外资在敏感或具有重要文化和经济意义的商业领域的参与范围,以达到保护泰国国内产业和国民经济的目的,同时仍然鼓励外资进入有利于国家发展的领域。对于未纳入FBA限制范围内的业务,外国人仍可以自由开展经营、不受限制。
需说明的是,除了FBL以外,对于符合特定条件(如取得BOI投资促进证书、被许可入驻IEAT园区的企业,或适用于特定国际条约(如美泰友好条约等)的企业等)的外国人,DBD允许其申请Foreign Business Certificate(外商经营证书,“FBC”)以取得经营外资限制类业务的资格,且FBC的申请程序以及周期相较FBL更加快捷。我们将在本系列其他文章介绍FBC相关内容。
(二)FBL的申请条件及材料
1.申请条件
以外资控股公司为例,外资控股公司(“申请人”)向DBD申请FBL,需满足的条件包括:
(1)已在DBD完成合法注册设立;
(2)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300万泰铢或预计未来三年运营成本的25%的金额;
(3)至少有一名董事在泰国常住并在经营期间保持在职;
(4)向DBD提交符合其要求的申请表单及其附件。
2.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向DBD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三)FBL的申请程序
申请人向DBD申请FBL的申请程序如下:

三、FBA的三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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