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震动造成第三方受损,第三者责任险一定赔吗?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基坑开挖、打桩、顶管、市政管网改造过程中,周边房屋出现裂缝、沉降、倾斜,是工程项目中很常见的风险场景。

基坑开挖、打桩、顶管、市政管网改造过程中,周边房屋出现裂缝、沉降、倾斜,是工程项目中很常见的风险场景。施工单位往往认为,项目已经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既然第三者损失已经发生,保险公司就应当赔付。保险公司则常以条款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损失”属于责任免除为由拒赔。问题在于:施工确实产生震动,是否就当然落入免责范围?
1 第三者损失发生,并不当然触发保险赔付
以人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2009版)》为例,第三者责任保险第十八条规定:“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这是一条承保入口,说明建工险第三者责任关注的是“与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损害。
但第二十条第(一)项同时规定:“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由此可以看出,第三者责任险并不是对施工周边所有损失兜底赔偿。基坑施工导致土体位移、打桩振动影响邻房、支护施工削弱周边建筑支撑等,均可能触发该免责条款。
因此,处理这类理赔争议,不能只看“是否发生第三者损失”,还应围绕三个问题展开审查:第一,保单是否附加“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承保;第二,保险公司援引的免责或限制条件是否已经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第三,施工震动与第三者损失之间是否具有主要原因力。
2 附加扩展条款后,是否赔付仍取决于限制条件
一些项目在投保时会附加“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把原本被排除的风险重新纳入承保范围。但保险公司通常也会在扩展条款中设置限制条件,例如第三者建筑物须全部或部分倒塌,施工前处于完好状态,或者被保险人已经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问题在于,这些限制条件是否当然有效?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惠中法民二终字第189号案中,保单已经附加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施工期间,周边居民房屋出现裂痕、下沉。保险公司抗辩称,扩展条款虽承保该类风险,但仅限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全部或部分倒塌;案涉房屋只是开裂、下沉,并未倒塌,因此不应赔付。
法院没有支持这一抗辩。裁判理由在于:既然保单已经通过附加条款将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风险重新纳入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再以“必须倒塌”作为赔偿条件,实质上是在限制被保险人权利、减轻保险人责任。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及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保险人应当就该类免责或减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并进行明确说明。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已经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该条件不得作为拒赔依据。
这一案例对施工企业很有启发:扩展承保并不等于无条件赔付,但保险公司也不能把实质减责条件“藏”在附加条款中当然适用。对“必须倒塌”“施工前必须完好”“须事先提交房屋状况报告”等条件,仍要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充分提示、是否明确说明法律后果。
3 震动免责的适用,关键在于原因力判断
在没有扩展条款的情形下,保险公司通常会直接援引第二十条第(一)项拒赔。但司法实践并不当然接受“施工有震动,所以保险免责”的逻辑。
嵊州市人民法院(2025)浙0683民初10814号案中,施工过程中邻近房屋墙体开裂。第三者先行起诉施工单位,嵊州市人民法院(2024)浙0683民初879号、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6民终2445号认定施工因素不能排除,酌定施工单位承担50%责任。施工单位赔付后向保险公司追偿,保险公司以“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免责条款拒赔。
该案中,保险公司并非完全没有做提示说明。保单附件、确认签收单、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均有投保人签章,免责条款也作了加黑加粗处理。但法院仍判令保险公司赔付112074.30元。
关键原因在于,法院对“震动”作了限制解释。建设施工作业本身不可避免地产生震动,如果把施工过程中任何震动都纳入免责范围,既不符合通常理解,也会明显扩大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开裂并非纯由施工造成,而是施工行为、房屋年代、地基深浅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保险公司仅以施工使用挖机必然产生震动为由拒赔,不能成立。
这一区分非常重要。施工现场存在“物理意义上的震动”,并不等于损失就是“保险条款意义上的震动免责原因”造成。只有当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构成损失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或者决定性原因时,保险公司才具备援引免责条款的事实基础。
4 除震动免责外,仍需关注其他拒赔路径
前述规则并不意味着震动免责条款无法适用。只要保险公司能够证明条款效力、事故原因和损失范围,法院仍可能支持拒赔。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云高民二终字第361号案中,公估机构认定某次事故中第三者财产出险原因为震动、移动及减弱支撑,支护工程出险原因为渐变,均属于保单责任免除范围。被保险人虽认为公估结论缺乏科学数据,但没有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法院据此认定,该次事故原因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
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终1098号案则提示了另一类风险。基坑坍塌导致路面塌陷、厂房倾斜,法院支持保险公司拒赔,理由并不限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还包括事故不符合意外事故特征,并存在设计错误、重大过失、设计变更未通知等免责事由。
因此,施工企业不能只盯着“震动免责”一个点。如果项目本身存在设计缺陷、施工质量问题、重大过失、风险显著增加未通知等情况,即便震动免责抗辩成功,也可能因其他免责路径影响理赔结果。
5 施工企业应从投保、施工和理赔三个环节留痕。
第一,投保时确认是否真正覆盖邻房损失。 对基坑、顶管、桩基、爆破、市政管网等周边影响较大的项目,应重点审查保单是否附加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更重要的是,不能只看有没有“扩展”两个字,还要看扩展范围是否覆盖裂缝、沉降、倾斜、门窗变形和必要修复费用,是否把“倒塌”作为唯一赔付条件。
第二,施工前固定周边房屋原始状态。 周边房屋完损鉴定、裂缝测绘、照片视频、住户签认表,是后续区分既有损害与新增损害的关键证据。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20民终6815号案中,部分房屋检测报告因缺少现场照片、形成时间与现场查勘时间不能对应,未被法院采信。这说明,证据不仅要有结论,还要能还原形成过程。
第三,第三者赔付应当对应具体损失证据。 第三者赔偿款应当对应具体房屋、具体损害、具体修复项目和具体金额。云南高院(2015)云高民二终字第361号案中,被保险人主张已向第三方赔偿15万元,但赔偿协议未能证明款项均系案涉事故造成,也缺少具体损失材料,法院未予支持。施工企业在赔付前,应尽量通知保险公司参与查勘、调解或定损;保险公司拒绝参与的,也应保留通知记录,并通过鉴定、评估、维修方案、付款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6 争议焦点不是“有没有震动”,而是“能否证明”
施工震动造成周边房屋开裂,第三者责任险是否赔付,不能简单回答“赔”或“不赔”。
从律师实务角度看,裁判通常会围绕三个层次展开:第一,保单结构上是否已将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列为除外责任;第二,如果附加扩展承保,相关限制条件是否经过有效提示说明;第三,保险公司能否证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与损失之间具有符合免责条款要求的原因力。
对施工企业而言,理赔主动权往往不在事故发生之后才开始争取,而是在投保、施工前调查、过程监测、事故处置和对外赔付的每一个环节中逐步形成。保单条款要看清,周边现状要留痕,损失金额要说得清,因果关系要有证据支撑。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