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被告人杨某在妻子离家出走后,独自抚养年仅七周岁的女儿天天,2018年至2022年长达四年时间里,频繁因家庭琐事、学习教育等问题,以管教为名对未成年女儿实施暴力行为,最终造成天天双肘关节、右肱骨下段损伤等损害后果。由于本案侵害行为发生在家庭内部,施暴人为被害人法定监护人,加之被害儿童年龄幼小、自我保护能力弱、求助渠道有限,使得本次虐待行为长期隐蔽、持续发酵,迟迟未能被发现和制止。直至2022年3月,天天所在学校校长陈某某在日常教学管理中敏锐发现学生情绪异常、性格消沉、回避集体活动、不愿参加体育运动,通过细致观察进一步发现其肢体活动受限、颈部存在多处不明瘀青,在耐心询问核实后确认孩子长期遭受父亲殴打虐待且伤情较为严重。陈某某深知教职人员作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主体负有法定报告义务,第一时间主动报案,及时终止了多年持续的监护侵害行为,为被害人阻断伤害、获得救助提供了关键契机。检察机关依法以虐待罪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最终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法官释法
王四营法庭法官助理 党丹沁
本案是教育机构严格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典型示范案例,法院结合查明的事实、行为性质及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杨某作为被害人的亲生父亲及法定监护人,本应对未成年子女尽到抚养、保护、教育的法定职责,却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反复、多次对年幼子女实施暴力殴打、肢体摧残,行为具有持续性、经常性和加害性,客观造成未成年人身体损伤、身心健康严重受损,情节恶劣,已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虐待罪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尊重和支持家长正当、适度、善意的家庭教育惩戒,但任何教育行为均不能突破法律底线,更不能演变为长期暴力伤害,杨某的行为早已超越合法教育惩戒边界,属于典型的家庭暴力及虐待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惩治。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强制报告制度相关规定,学校、幼儿园及教职工属于法定强制报告义务主体,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不明伤痕、肢体异常,情绪反常、疑似遭受家暴、虐待等情形的,负有立即核实、立即报告的强制性法定义务,本案中学校校长及时发现异常、主动核实情况、第一时间报警处置的行为,是严格落实强制报告制度、依法履职护童的正当合规行为。
在司法适用与量刑裁量上,法院充分考量本案系监护人对低龄未成年人实施长期隐蔽虐待、侵害周期长、被害人自我防护能力缺失、身心损害后果突出等从重情节,既严厉惩戒监护施暴的违法犯罪行为,也鲜明传递出司法对虐童犯罪“零容忍”的坚定立场。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司法原则,通过依法定罪量刑、支持行业正当履职、及时阻断侵害关系,既实现了惩罚犯罪的司法目的,也最大限度修复未成年人受损权益、防范次生伤害,以个案裁判破除“家暴属于家事”的错误社会认知,压实全社会未成年人保护责任,引导各行各业严格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推动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及时发现、快速处置、有效防护的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治理格局。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第二条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第四条本意见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第十六条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强制报告制度
作者:党丹沁来源:王四营法庭

典型案例 被告人杨某在妻子离家出走后,独自抚养年仅七周岁的女儿天天,2018年至2022年长达四年时间里,频繁因家庭琐事、学习教育等问题,以管教为名对未成年女儿实施暴力行为,最终造成天天双肘关节、右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