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井行路,人来车往,街巷的烟火熙攘中,处处暗藏着法理边界。一次不经意的停车开门,打破安稳日常,酿成情理与法理交织的交通意外。今天,让我们走入真实案例,直面出行路上的法律问题,一同感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道交司法解释二》)守护民生的力量。
行车途中,驾驶人阿伟临时靠边停车,却未及时提醒后排乘客注意后方来车,后排乘客阿明未观察后方车况,冒然打开车门,猝不及防撞到后方驶来的电动车,导致骑车人阿强躲闪不及摔倒受伤致残,造成十余万元经济损失。一场平凡的日常出行,演变为一桩“开门杀”民事纠纷。

长久以来,“开门杀”事故在责任主体划分、保险赔付范围、追偿权等方面裁判尺度不一。2026年6月30日正式施行的《道交司法解释二》为诸如“开门杀”“好意同乘”等高发交通纠纷明晰权责边界,为全国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划定统一裁判标准,为民生出行筑牢精准规范的法理标尺。
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的规定,请求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赔偿后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道交司法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明确将乘车人开车门致害的责任纳入“机动车一方责任”范畴,破解了此前“开门杀”事故中乘车人是否属于“机动车一方”之争议,解决了受害人难以向承保机动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之困境。
具体而言,《道交司法解释二》施行后,被侵权人起诉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保险公司赔偿后仍不足的,超出部分赔偿金如何承担问题,明确审理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本条第二款遵循交强险追偿的法定原则,明确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原则上不得向乘车人追偿,例外情形为在损害系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情形下才有权向乘车人行使追偿权。
如今城市道路电动车保有量持续走高,特别是外卖配送骑手穿梭车流,路面通行环境复杂多变,“开门杀”事故隐患随处可见。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绷紧安全弦,警惕“开门杀”:
1.机动车驾驶人靠边停车后,务必主动提醒车内乘客观察前后非机动车、行人动态,确认安全再开门;
2.乘车人下车前切勿仓促推门,转头观察后视镜、侧后方路况,确认无电动车、行人靠近后再缓慢开启车门;
3.电动车骑行时保持安全车速,与路边停放车辆预留横向安全距离,留意车辆开门动向,避免贴身超车。
让我们严守交通规则,减速避让、文明通行,从源头减少道路意外,守护自身与他人出行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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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引入
行车途中,驾驶人阿伟临时靠边停车,却未及时提醒后排乘客注意后方来车,后排乘客阿明未观察后方车况,冒然打开车门,猝不及防撞到后方驶来的电动车,导致骑车人阿强躲闪不及摔倒受伤致残,造成十余万元经济损失。一场平凡的日常出行,演变为一桩“开门杀”民事纠纷。

长久以来,“开门杀”事故在责任主体划分、保险赔付范围、追偿权等方面裁判尺度不一。2026年6月30日正式施行的《道交司法解释二》为诸如“开门杀”“好意同乘”等高发交通纠纷明晰权责边界,为全国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划定统一裁判标准,为民生出行筑牢精准规范的法理标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
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的规定,请求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赔偿后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法官释法
《道交司法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明确将乘车人开车门致害的责任纳入“机动车一方责任”范畴,破解了此前“开门杀”事故中乘车人是否属于“机动车一方”之争议,解决了受害人难以向承保机动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之困境。
具体而言,《道交司法解释二》施行后,被侵权人起诉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保险公司赔偿后仍不足的,超出部分赔偿金如何承担问题,明确审理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本条第二款遵循交强险追偿的法定原则,明确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原则上不得向乘车人追偿,例外情形为在损害系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情形下才有权向乘车人行使追偿权。
温馨提示
如今城市道路电动车保有量持续走高,特别是外卖配送骑手穿梭车流,路面通行环境复杂多变,“开门杀”事故隐患随处可见。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绷紧安全弦,警惕“开门杀”:
1.机动车驾驶人靠边停车后,务必主动提醒车内乘客观察前后非机动车、行人动态,确认安全再开门;
2.乘车人下车前切勿仓促推门,转头观察后视镜、侧后方路况,确认无电动车、行人靠近后再缓慢开启车门;
3.电动车骑行时保持安全车速,与路边停放车辆预留横向安全距离,留意车辆开门动向,避免贴身超车。
让我们严守交通规则,减速避让、文明通行,从源头减少道路意外,守护自身与他人出行平安。
来源:漳州中院立案二庭
图片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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