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姆斯·塞克斯顿,纽约最知名的离婚律师之一,执业二十五年,自己也离过婚。可就是这样一个人,在播客里说:你应该在结婚之前就去找离婚律师聊聊。
他的意思不是让你为离婚做准备,而是让你在签字之前,真正知道婚姻会改变什么。这就像拒绝做体检不会让你更健康,只会让你在问题来临时毫无准备。
作为一名中国的婚姻家事律师,我深以为然。在我的执业经验里,主动签署婚前协议的客户并不多。大多数人的反应是:“还没结婚就谈离婚,这婚还怎么结?”婚前协议在国人眼里,带着一股将感情物质化的味道。
但有一个问题绕不开:如果婚前协议真的只是“伤感情”,为什么几千年间不同文明的人类社会一直在反复发明类似的机制?古埃及有,拜占庭有,中世纪欧洲有,中国古代也有——虽然它不叫这个名字。
它真正在保护的是什么?
芝加哥大学东方研究所收藏着一份长达八英尺的莎草纸文书,距今已有2480年。这不是一首情诗,不是一封家书,而是一份婚前协议。
契约用古埃及世俗体文字写成,条款清晰得像现代律师起草的:如果婚姻失败,丈夫每年需向妻子支付1.2块银币和36袋谷物,直至她去世。双方在书记官、证人在场的情况下逐条大声朗读,确认无误后才签字生效。
更值得注意的是,这份契约出现在一个女性拥有完整法律权利的文明里。古埃及女性可以签订合同、起诉他人、出庭作证、拥有财产,也可以主动提出离婚并获得赡养费。换句话说,这份婚前协议不是强者对弱者的施舍,而是两个对等的法律主体在进入婚姻之前,对彼此权利的郑重确认。
在2480年,人类最早的婚姻文书之一,不是在歌颂爱情,而是在清点财产。这不是冷血——恰恰相反,正因为婚姻太重要,所以不能只靠感情兜底。
中国古代没有“婚前协议”这个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古人不在婚前做财产安排——他们只是走了另一条路。
嫁妆,古称“奁产”,就是中国式的答案。
《诗经·卫风·氓》里写“以尔车来,以我贿迁”,说的就是女方带着财物出嫁。到了唐代,法律已经明确:“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家析产之列。嫁妆是小夫妻的私产,丈夫可以支配,但公婆兄弟无权插手。
宋代是这套制度的巅峰。嫁妆在官府簿册和法律契约上登记为妻子的“私产”,与夫家其他财产严格区分。不管以何种方式离婚,妻子都可以带走自己的奁产。当时甚至有“女合得男之半”的原则——分家时女儿的嫁妆份额为儿子的一半,等于在法律上赋予了女性明确的财产继承权。
有一个真实的案例。
宋代“陈圭诉子陈仲龙与仲龙妻蔡氏盗典田产案”——简单说,就是公公想吞儿媳的嫁妆田,法院说不许。蔡氏的陪嫁田产被丈夫抵押给了妻弟,公公陈圭认为儿媳的嫁妆应当归大家庭所有,把儿子儿媳告上了公堂。法院最终认定:蔡氏的奁产具有独立性,不在大家庭共有财产之列。
这场发生在八百多年前的诉讼,和今天律师处理婚前财产争议的逻辑并无本质区别——核心问题都是同一句话:什么是我的,什么是你的,什么是我们的。
嫁妆制度还承担了另一层功能:它是正妻地位的根本保障。大户人家给聘礼,嫁妆要翻倍送回来;休妻时必须退还嫁妆,这构成了对男方随意休妻的经济约束。嫁妆的多少,甚至直接决定了妻妾的名分——“聘则为妻,奔则为妾”。
没有契约文本,没有“婚前协议”四个字,但一套完整的财产保护机制,从嫁妆的登记、独立性、离婚时的归属,到对休妻的经济约束,环环相扣,实质上承担了婚前协议的全部功能。
但这条路在元代被切断了。
1303年,元朝立法规定:“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一句话,改嫁的寡妇不仅带不走丈夫的财产,连自己当年带来的嫁妆也归前夫家所有。
这条法律被明清两代全盘继承,此后六百年再未翻身。
为什么是元代?学者柏清韵在《宋元时代中国的妇女、财产及儒学应对》中指出了三股力量的合流:蒙古草原习惯重聘礼不重嫁妆,女性改嫁时不带走财产;程朱理学一直反对妇女拥有私产,倡导妻子将妆奁贡献给夫家;元朝军户制度需要保持军户不变以维持兵源,不允许土地随女儿并入另一家户。三股力量方向不同,却殊途同归地指向同一个结果:女性在婚姻中的财产权被抽空了。
宋代那个“陈圭诉子”案里,法院还会认定儿媳的嫁妆具有独立性。元代以后,同样的案件,判决可能完全相反。
后果是深远的。当嫁妆不再属于妻子,当离婚不再意味着可以带走自己的财产,婚姻中的财产约定就失去了制度基础。一代又一代,人们渐渐忘记了——婚姻里曾经有过一套保护各方利益的机制。留下来的是一种模糊的文化记忆:谈钱伤感情。
可伤感情的不是谈钱本身,而是那套谈钱的制度被摧毁之后,人们只剩下赤裸裸的尴尬,再也没有一个体面的框架来承载这场对话。
今天,不同法域对婚前协议的态度差异巨大,但底色惊人地一致。
香港法院不自动赋予婚前协议强制力,但自2014年终审法院判例后,只要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经过完整的财产披露、且有独立法律意见,法官会将其作为重要参考。越南的情况则严格得多——法定名称叫“夫妻财产制协议”,但债务约定无效,能约定的范围有限。英国、印尼、荷兰各自有不同的门槛和限制。
但仔细看,每个法域都在试图回答同一组问题:双方是否充分知情?是否有人被胁迫?是否留出了冷静思考的时间?
换句话说,各国法律真正在意的不是“你们能不能签”,而是“你们签的时候,是不是清醒的”。
中国的法律其实给了明确的答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婚前协议在中国就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给了工具,用的人却不多。在我的执业经验里,主动签署婚前协议的客户仍然有限——但变化正在发生。高净值人群开始主动询问,年轻一代的态度也在松动。95后、00后成长在一个信息透明的时代,他们更容易接受一个朴素的道理:了解规则不等于不信任,就像买保险不等于盼着出事。
回到塞克斯顿。他说,婚前协议的本质,其实就是坐下来问三个问题:什么是我的?什么是你的?什么是我们的?
这三个问题,古埃及人在莎草纸上回答过,宋代人在嫁妆登记簿上回答过,今天各国的法律也还在用不同的方式回答。形式变了又变,内核从未改变。
塞克斯顿经手过许多高净值离婚案。他常举的一个例子是贝佐斯与麦肯齐。两人1993年结婚,白手起家共同创业,没有签署婚前协议。25年后离婚时,麦肯齐分得约380亿美元的亚马逊股份——当时历史上规模最大的财产分割。如果有一份婚前协议,分割的复杂度和代价都会大幅降低。
但塞克斯顿讲这些案例时,语气里没有幸灾乐祸。他说,据他引用的数据,86%的离婚者会在五年内再婚。即使付出过惨痛的代价,人们依然渴望爱与被爱。这件事本身就很美好。
一个每天拆解婚姻的人,说出的却是“这件事本身就很美好”。
这恰恰说明,婚前协议不是感情的敌人。它的本质不是为离婚做准备,而是为婚姻做准备——在最有感情的时候,做最理性的对话。把什么是我的、什么是你的、什么是我们的想清楚,不是因为不信任,恰恰是因为太珍惜,所以不愿意让未来的某一天,两个人在情绪最糟糕的时刻去面对这些问题。
宋代人懂这个道理,所以他们把嫁妆登记在官府簿册上。古埃及人懂这个道理,所以他们让书记官逐条朗读契约条款。塞克斯顿用另一种语言说了同一件事:找离婚律师聊聊,就像每年做一次体检。
塞克斯顿还说过一句话。他说,你亲吻爱人的次数是有限的。你不知道那个数字是多少,但它一定是有限的。
正因为有限,才值得在开始的时候,认真谈一次。谈的不是怎么分开,而是怎么在一起。
婚前协议:在最相爱的时候,做最理性的对话
作者:李小非来源: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

詹姆斯·塞克斯顿,纽约最知名的离婚律师之一,执业二十五年,自己也离过婚。可就是这样一个人,在播客里说:你应该在结婚之前就去找离婚律师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