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杀”致他人受伤,乘车人与驾驶人共担责

来源: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妈妈,你再开快点,我马上就迟到了!”“儿子你别急,一会我把车停到路边,你直接下车。

“妈妈,你再开快点,我马上就迟到了!”“儿子你别急,一会我把车停到路边,你直接下车。”
“嘭”的一声巨响,着急上学的小伟并没有注意侧后方驶来的电动自行车而径直打开车门,导致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陈某因撞到车门而摔倒受伤。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载明,2025年4月3日8时05分左右,张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在行驶至人民路80号路段时临时停车,车上乘客小伟在打开右后车门时,所开车门碰撞到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使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陈某受伤。张某停放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小伟开车门未尽到观察义务,两人共同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

同月18日,陈某经治疗出院。同年12月25日,陈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2026年1月15日,陈某将小伟、张某及张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9万元。

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车辆驾驶人张某对于车辆行驶以及停车地点具有控制权,其未在规范的地点停放车辆,且未在乘车人小伟开车门前尽到提醒义务,具有过错;小伟作为乘车人,其开车门时未尽到充分观察的谨慎义务,亦具有过错。因张某与小伟的行为相结合而发生了事故,二者应当视为一个整体构成共同侵权,共同对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后经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陈某17.8万元、张某及小伟赔偿陈某5000元。

《交通事故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的规定,请求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赔偿后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对日常生活中俗称的“开门杀”进行了规定。实践中,因驾驶人不当停车、乘车人下车时疏于观察等原因引发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将驾驶人、乘车人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时,保险公司常以乘车人并非机动车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为由,而抗辩不应就乘车人的责任向受害人赔付。对此,本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乘车人的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保险公司不能拒绝赔付,在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有利于防止驾驶人和乘车人逃避责任。

责编:周莉莉
来稿:顾建兵 吴振宇
签发:顾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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