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只相互撕咬,饲养人受伤,损失如何分担?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刘女士(化名)与李女士(化名)住同一小区,二人各饲养一只宠物狗,两犬碰面便打架,双方也为此多次争吵。某日两犬再次打斗,刘女士对犬只拍打、踢踹,最终被狗咬伤。

刘女士(化名)与李女士(化名)住同一小区,二人各饲养一只宠物狗,两犬碰面便打架,双方也为此多次争吵。某日两犬再次打斗,刘女士对犬只拍打、踢踹,最终被狗咬伤。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赔偿医疗费7000元、衣物损失500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8000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李女士向刘女士赔偿1000元。


案 情 简 介
原告刘女士诉称,某日其在小区携犬散步时,与正在遛狗的李女士相遇。李女士的狗突然攻击刘女士,致其多处受伤、衣物损坏。因与李女士沟通赔偿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女士承担全额赔偿。
被告李女士辩称,冲突起因是原告的狗主动追咬自家犬只,原告主动打狗、摔抱小狗,自身过错极大;自己的狗属于小型犬,且原告伤情系宠物误伤,故不同意承担任何赔偿。
经查,刘女士与李女士饲养的狗均未办理北京市养犬登记证,且事发时均未佩戴牵引绳。根据法院调取的小区监控(内容模糊)以及派出所询问笔录显示,原告在双方犬只冲突后,多次踢踹、拍打、抛掷犬只,主动激化矛盾,过程中被犬只扑咬致伤。

法官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侵权行为和因果关系,原被告双方的犬只发生冲突,现有证据虽然无法确定咬伤原告的犬只归属,但监控记录显示双方犬只存在接触,现并无证据能够排除被告饲养的犬只导致原告受伤的可能性。依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原告系受被告的犬只所伤,采信原告的主张。关于过错认定,原告明知驱赶、殴打陌生犬只会激怒动物,仍主动持棍追打、徒手抱拽冲突犬只,是导致自身被咬伤的主要诱因,存在重大过失,故原告对自身损失承担90%责任,被告承担10%责任。关于损失范围,根据原告提交的医疗费、衣物购买票据以及就医经历,认定其合理损失合计10000元;因原告伤情未构成伤残,且自身过错占比高,故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李女士赔偿刘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 说 法
本案属于典型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根据上述条款,饲养动物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动物饲养人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原则上均需赔偿;仅能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重大过失,才可减轻或免除责任。第1246条额外加重违反管理规定的饲养人的责任,只有受害人故意才能减轻赔偿。本案中,双方均存在多项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但并不意味着责任均分。被告的犬只将原告咬伤,李女士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犬只冲突本可通过分开隔离予以化解,而原告行为已经超出必要限度、大幅提升了己方被咬伤的风险,其对损害的发生具有可预见性,存在重大过失甚至故意,故可以减轻李女士的赔偿责任。损失赔偿以填补实际损失为限,精神抚慰金有严格适用标准,只有受害人构成伤残、遭受严重精神痛苦,且自身无重大过错时,法院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本案原告伤情较轻、自身过错大,故该项诉求无法律依据。

法官 提 醒
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对自己饲养的宠物具有法定管理义务,管理不善导致他人损害应承担严厉的无过错责任,故应高度重视对自家宠物的看管。文明遛狗是法定义务,切勿抱有“自家狗不咬人”的侥幸心理,出门遛犬务必佩戴牵引绳;烈性犬、中型犬应佩戴嘴套,从源头避免犬只冲突、伤人风险。
偶遇宠物之间相互撕咬,切勿徒手、持棍驱赶;陌生犬只受惊后攻击性会大幅提升。正确做法是主人呼喊己方犬只、等待其自行分开,不主动触碰、殴打任何一方犬只,避免自身受伤。发生犬只伤人纠纷时,应在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拍摄现场视频、报警留存询问笔录,完整保存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等相关费用凭证。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个人养犬应取得居委会同意,并办理养犬登记证,对犬只每年进行年检。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违反上述规定不仅将面临行政处罚,在发生伤人事故时还会加重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刘女士和李女士违反多条管理规定,受到了当地民警的多次提醒和处罚。二人遛狗不拴绳对同小区居民造成了安全隐患,亦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大家应以此为鉴,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在享受宠物陪伴的同时尽到己方管理义务,共同维护小区和谐的居住环境,保障自己与他人的人身安全,避免不必要的矛盾与损失。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 邓可人


编辑/ 裴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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