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办理的“某科技公司与余某、某软件公司运输合同纠纷调解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今年以来,
南京法院共有3篇案例入选
该案例库。
案例一
某电力设备安装公司与某实业公司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调解案
——依托“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高效化解欠付工程款纠纷
入库编号
:D2026-161-1-115-075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6年间,某实业公司陆续将其承包的三个工程中的电缆、变电等项目内容分包给某电力设备安装公司施工。某电力设备安装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后,某实业公司长期拖欠工程款,部分欠款至今已逾十年。某电力设备安装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后,先后就三个项目的欠款分别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涉及多个工程项目、时间跨度长,部分证据材料(如结算材料)缺乏,为妥善、实质性化解纠纷,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依托“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将三个关联纠纷一并委托行业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及时查阅案件材料、全面梳理案件情况后,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精准识别关联性,确立并调策略;二是全面梳理证据链,引导整体协商;三是分层沟通话利弊,促成协议达成。
处理结果
某电力设备安装公司与某实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某实业公司就三个项目向某电力设备安装公司支付工程款244419元。某实业公司按期足额履行。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77条、第788条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法办〔2023〕358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商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法办〔2024〕623号)
解纷要旨
本案系建设工程领域因长期拖欠分包工程款引发的系列合同纠纷,具有历时长、项目多、证据不完整等特点。工程款关涉施工企业生存与工人权益保障,妥善化解欠付工程款纠纷对建设工程行业稳定发展及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法院依托“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贸促会建设行业专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组织在法官指导下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创新采用“数案并调”方式,将多个关联纠纷置于同一框架下统筹解决,通过引导当事人就欠款总额进行“整体协商”,有效克服了单个案件证据不足的难题,实现纠纷一揽子化解,既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又通过“签订协议、快速付款、申请撤诉”的衔接安排,降低了企业解纷成本,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为建筑行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推荐部门: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中国贸促会建设行业调解中心
案例二
某创意公司与某文化公司
著作权侵权纠纷调解案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调解在商业标识中不当使用美术作品引发纠纷
入库编号:D2026-161-1-158-278
基本案情
某创意公司享有经版权局登记的“某毛笔行书字体”毛笔书法作品相关著作权权益。后某创意公司发现,某文化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店铺招牌中使用了案涉字体中的“某某故事”四个字。某创意公司认为某文化公司侵犯其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要求某文化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该案事实较为清晰、法律关系明确,具有通过协商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调解空间,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委托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先行调解,并指派法官提供调解指导。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指派知产领域调解员围绕“利益分析法”的核心思路,分三步有序推进调解工作。一是精准研判案件事实,明确核心利益诉求;二是细致调解,重构利益平衡方案;三是深度融合法理情理,促成共赢授权协议。
处理结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某创意公司授予某文化公司案涉“某某故事”四字的美术作品在现有店铺招牌上永久使用的权利,某文化公司一次性支付某创意公司授权许可费2万元。协议签订后,某文化公司即时履行了付款义务。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10条、第52条、第5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24条、第25条、第26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在商业标识中不当使用美术作品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如简单作出停止侵权判决可能引发社会资源浪费与次生矛盾,权利人知识产权价值难以充分实现,侵权人经营亦可能承受不必要冲击,阻碍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与有序流通。本案中,针对纠纷事实清楚但直接判决社会效果可能不佳的情况,法院委托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开展调解,充分发挥了专业调解与法院指导相融合、以及调解员积淀深厚经验的双重优势。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娴熟运用“利益分析法”,引导当事人超越诉讼输赢之表象,深入审视各自核心利益与潜在风险,将“停止侵权”的判决预期与“支付对价、取得授权”的调解方案进行务实比对,使双方清醒认识到合作共赢远胜于两败俱伤,将对抗性侵权纠纷转化为合作性授权交易,最终促使达成共赢解决方案,实质性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化解此类附着于重要经营载体上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提供了有益参考。
推荐部门: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南京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雨花台区分中心
案例三
某科技公司与余某、某软件公司
运输合同纠纷调解案
——货运行业调解高效化解网络货运运费纠纷
入库编号:D2026-161-1-116-534
基本案情
某软件公司是一家网络货运平台公司,某科技公司通过平台下单托运一批货物(标注重量20吨),司机余某接单。运输过程中,余某发现货物实际重量远超约定重量,遂要求某科技公司补足运费差价否则拒绝卸货,某科技公司为减少损失先行支付差价。后某科技公司以余某未履行验货义务、差价计算不合理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余某退回运费差价部分。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系网络货运运费纠纷,为从源头化解矛盾,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委托货运行业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并指派法官指导调解。一是核查证据,厘清核心事实;二是深入沟通,明确争议焦点;三是释法明理,明确权利义务;四是沟通磋商,平衡利益推动和解。
处理结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余某退还某科技公司运费4000元。协议签订后,余某自动及时履行。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条、第465条、第825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通过数字化货运平台订立货运合同后因运费争议引发的运输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就超重部分是否补差及补差金额争议较大。大货车司机是物流行业的主要群体,在发生运费争议时,可能采取“扣货”等过激行为进行对抗式维权。因货运定价机制受运输条件等多重因素影响,行业标准尚不统一,进一步加剧纠纷处理的复杂性,既不利于司机权益保障,也不利于货运平台健康发展。本案中,法院委托货运行业调解组织调解,充分发挥其熟悉运输平台规则与行业实践的专业优势。调解过程中,在法官指导下,采取“事实核查+确定方案+组织沟通”三步走方法,构建专业计算模型确定运费定价,既尊重契约精神,又回应履约实际,有效平衡了双方利益,避免“一刀切”,在尊重契约、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的基础上灵活平衡双方权益,促使纠纷得以妥善化解,推动形成更公平、透明的运费计价参考,助力从源头规范交易行为,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推荐部门: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南京市雨花台区货运行业人民调解工作站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