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人办事,请托未成,请托费用能否要回?

来源: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日常生活中,花钱托人办事的情况并不鲜见。托人安排工作、托人违规入学、托人投标、托人运作项目审批等,请托人支付费用后,受托人未能办成请托事项,请托人能否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请托费用?

前言
日常生活中,花钱托人办事的情况并不鲜见。托人安排工作、托人违规入学、托人投标、托人运作项目审批等,请托人支付费用后,受托人未能办成请托事项,请托人能否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请托费用?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各地法院裁判观点也不尽统一。本文结合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此作简要分析、探讨,以供大家参考、了解。
01 案情
当事人甲为子女安排事业编制工作,经人介绍认识当事人乙。乙称与某单位领导关系密切,只要支付费用即可办理。甲遂向乙支付二十万元。
此后乙以“正在打点”、“快了再等等”等理由拖延,数月过去,始终未能办成。甲多次催促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返还二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委托乙办理事业编制录用事宜,该请托事项违反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公共利益,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该请托行为无效。进而,甲支付费用的目的系为促成违法行为,构成不法原因给付,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但书之精神,不予支持返还请求。最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甲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02 请托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效力认定
请托办事,从法律角度进行审视,实质上是请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合同关系:请托人支付费用,受托人承诺通过自身能力或人脉关系办理特定事项。这一关系的成立,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然而,并非所有的合同都能获得法律的肯定性评价。《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据此,当请托事项本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时,该请托行为自始无效。常见的典型违法请托情形包括:
(1)花钱托人安排编制内工作,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公开招聘的强制性规定;
(2)花钱托人违规办理入学,违反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招生录取的强制性规定;
(3)花钱托人捞人——即通过非正当手段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员办理取保候审或撤销案件,干预司法活动;
(4)花钱托人运作项目审批、工程中标,违反招投标法或行政许可法的强制性规定。
上述情形,请托行为因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而归于无效。问题在于:行为无效后,请托人已支付的费用应当如何处理?
03 不法原因给付与费用返还的裁判观点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从文义上看,似乎请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返还全部费用。但司法实践给出的回答,远比条文表面更为复杂。
实务中,通过案例检索,选取个人认为具有代表性的裁判观点如下: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苏民申331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王某某为实现上述请托事项所作给付,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不受法律保护。故王某某起诉其要求任某某予以返还剩余20万元,二审法院改判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2)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冀民申874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上述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法律不予保护,故申请人诉请被申请人给付上述款项,原审驳回随某洋的起诉并无不妥。
(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冀民申874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驳回随某洋的起诉并无不妥。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苏民申1165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一、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无不当。
(5)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云民申309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基于该违法请托行为所产生的纠纷并非民事法律关系,骆某的主张并非民事法律规范所应当保护的合法权益,不应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明显不当。
(6)但也有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6)津01民终156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双方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认定双方之间委托合同无效,并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规定判令返还费用。
多数法院对存在请托事项违法,请托人主张返还请托费用的,不予支持。不支持的理论基础,源于不法原因给付制度。该制度的核心要义在于:给付人明知给付目的是为实现违法行为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仍主动交付财产的,法律不予保护其返还请求权。
其底层逻辑有三:
(1)请托人在交付费用时,主观上明知请托事项违法,仍自愿承担风险,属于自陷风险行为,法律无义务为其提供救济;
(2)若法院判决返还费用,客观上将产生“违法请托无成本”的示范效应——办成了获取不法利益,办不成全额退款,反而变相鼓励更多人铤而走险;
(3)法律不能成为违法行为的“担保人”。否定返还请求权,是对违法交易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体现的是法律对公共秩序的维护。
故而,多数法院不予支持返还,并非偏袒受托人,而是基于对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司法守护。
04 例外情形:何种情况下费用可以主张返还?
当然,问题并非绝对。以下几种情形,法院可能支持请托费用的返还请求:
(1)请托事项本身合法。请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的事项本身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如委托介绍正当业务、代办合规手续等。受托人收取费用后未履行约定义务的,构成违约,请托人有权依据委托合同关系主张返还费用并追究违约责任。此种情形下,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合同关系,而非违法的请托交易。
(2)受托人涉嫌诈骗犯罪。受托人自始不具备办理请托事项的能力或关系,纯属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该行为已超出民事纠纷范畴,构成刑事犯罪。如2026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第四款明确:行为人虚构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事实,骗取请托人财物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此种情形下,请托人应通过刑事报案途径追赃挽损,而非提起民事诉讼。
(3)法院酌定劳务补偿。部分案件中,受托人确实为办理请托事项付出了实际劳务和支出,法院会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受托人实际支出情况等因素,酌情判令给付一定补偿。但该补偿在性质上属于劳务对价,而非请托费用的全额返还,金额通常远低于请托人主张的数额。
综上,请托费用能否返还,关键在于两个因素:一是请托事项本身是否合法,二是受托人是否存在诈骗情形。请托事项合法的,按委托合同纠纷处理;请托事项违法但受托人涉嫌诈骗的,通过刑事途径处理;请托事项违法且不涉及诈骗的,返还请求多数法院是不予支持。
05 判决背后的司法价值取向
有人提出质疑:请托人也是受害者,钱被骗走了,多数法院为什么不能判令返还?
面对这一疑问:
从请托人的主观状态来看,其在交付费用时,对请托事项的违法性是明知的。以上述案情为例,事业编制人员录用依法应当通过公开招考程序,请托人通过支付费用寻求非正常渠道录用,其行为本身已构成对公共招考秩序的破坏。请托人并非不知情的受害者,而是违法交易的参与者。
从司法裁判的价值取向来看,法院在请托人个人财产利益与公共秩序利益之间作出了取舍。判决返还费用,固然能在个案中挽回请托人的损失,但客观上将产生鼓励违法请托的负面效应;判决不予返还,虽使请托人承担了经济损失,但向全社会传递了明确的司法导向:
违法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参与违法交易须自行承担后果。
这种裁判逻辑,与《民法典》第八条确立的公序良俗原则一脉相承,体现的是司法裁判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追求。
06 实务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对于确有必要委托他人办理事务的,建议注意以下几点:
(1)委托事项必须合法合规。委托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性是费用返还请求获得法院支持的前提条件。
(2)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委托事项、费用标准、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书面协议既是合同关系的证据,也是主张权利的依据。
(3)对“包办”、“包过”等承诺保持警惕。此类承诺往往伴随虚构关系、夸大能力的情形,涉嫌诈骗的可能性较大。一旦发现受托人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至于那些以违法手段办理违法事项的请托行为——法律不予保护,亦不会为其后果买单。
以上观点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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