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基金月刊》(2026年6月)

来源:华商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法规政策及监管动态 (一)国家政策及动态 1.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6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一、法规政策及监管动态
(一)国家政策及动态
1.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6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6〕5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包括六个部分,从强化源头防控、全面加强监管、稳妥处置风险、推动规范发展等四个方面提出了18条具体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针对私募基金行业准入机制有待完善、监管不到位、制度不健全、部际央地协调配合不足、部分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出资人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部分私募基金成为违法犯罪、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工具等问题,构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推动行业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提升。严格禁止私募基金违规从事借贷、“名股实债”等行为。
2.中国证监会主席吴清表示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三年行动方案
6月6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吴清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上致辞时表示,全行业要深入贯彻“十五五”规划纲要,全面落实新“国九条”和资本市场“1+N”政策体系,持续深化公募基金改革,坚决落实私募基金指导意见。吴清强调,私募基金要坚决杜绝违规募集、侵占挪用、自融自用、利益输送等四大问题,抓紧整改违规代持、通道化等行为。中国证监会正按照部署要求,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三年行动方案。
3.中国证监会严肃查处私募基金玖瀛资产、腾创投资违法违规案件
近日,中国证监会对深圳前海玖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瀛资产)、深圳市前海腾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创投资)及相关责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经查,玖瀛资产、腾创投资及相关责任人员利用私募基金向玖瀛资产及关联主体输送利益,报送虚假信息,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违反私募基金法律法规。
深圳证监局对玖瀛资产、腾创投资罚没5800余万元,对3名责任人员罚款100余万元,对玖瀛资产、腾创投资实际控制人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及5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按程序注销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于相关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犯罪问题线索,证券监管部门将坚持应移尽移的工作原则,依法依规移送公安机关。
4.中国证监会主席吴清在2026陆家嘴论坛上发表主题演讲
6月17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吴清在2026陆家嘴论坛上发表主题演讲——进一步健全投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 更好地服务新质生产力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吴清指出,着力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支持中央汇金发挥类“平准基金”作用,持续加强战略性力量储备和稳市机制建设。同时,大力推进公募基金改革。坚持规范为先,认真落实国办发布的《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抓紧健全准入、持续监管、风险化解、服务发展等“1+N+X”制度体系,推动行业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提升。推出商业不动产REITs试点。推出支持中小基金公司规范健康发展一揽子措施,坚持分类监管、突出特色,在产品布局、业务准入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积极支持中小基金公司差异化发展。积极支持外资在华新设独资或合资证券基金期货机构,鼓励外资持牌机构参与基金投顾业务扩大试点等,更好促进在华展业兴业。
5.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重要内容模板》
6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重要内容模板》(中基协发〔2026〕11号)。《实施细则》共七章五十二条,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细则》对证券类、股权类私募基金在披露内容、披露频率、审计要求等方面做出差异化安排,全面深入地细化了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方式。
6.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修订后的《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工作指引》
6月12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修订后的《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兼任指引》),经中国证监会备案,自2026年6月12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兼任指引》共18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三大方面:强化风险隔离要求、完善公平交易机制、加强兼任人员自律管理。
根据修订后的《兼任指引》,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公募REITs的基金经理等五类人员不得被聘任为兼任投资管理人员。同一投资管理人员管理的公募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数量不超过10只。
(二)粤港澳大湾区政策及动态
1.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推进服务业扩能提质实施方案》
6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推进服务业扩能提质实施方案》,提出培育壮大优质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鼓励头部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提升服务能力;发展多元股权投资,充分发挥政府性投资引导基金作用,深化与境内外基金管理机构合作,完善创业投资配套支持政策,培育壮大耐心资本;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化投融资改革,支持广州期货交易所丰富期货产品体系。
2.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深圳证监局等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人工智能+”金融深度融合应用的若干措施》
6月10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深圳证监局等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人工智能+”金融深度融合应用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明确,到2028年,人工智能技术在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地方金融组织等领域应用场景广泛拓展,金融领域数字基础设施更加完善,一批示范性强、影响力大的标杆项目落地见效,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人工智能+”金融技术解决方案,推出60个有行业影响力的示范应用典型案例。
《若干措施》指出,支持证券基金期货公司提升投研风控智能化水平。支持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应用人工智能技术构建智能投研平台,实现研报生成、舆情分析、风险预警的智能化,提升投资决策与客户服务能力,结合客户风险偏好和市场动态提供优质资产配置服务。推动完善智能开户与服务系统,优化客户身份验证、适当性管理等流程,提升服务便捷性。支持基金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应用人工智能技术搭建智能客户服务平台,实现基金产品咨询、持有收益分析等服务的智能化响应。支持证券基金期货公司运用人工智能提升风险管理与市场服务效能,开发智能合规监控系统,实时监测交易行为,防范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风险。
二、基金处罚及纪律处分
2026年6月,基金领域的处罚及纪律处分部分案例如下:




三、基金典型案例
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景某等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执行案——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缺位时基金托管人协助进行基金清算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证券公司)与被执行人景某、许某、施某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证券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金额逾5000万元。
执行中,上海金融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景某持有“某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案涉基金产品)的全部基金份额,通过分别向基金管理人北京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基金托管人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予以冻结,基金托管人反馈冻结成功,但基金管理人去向不明,未能反馈。申请执行人某证券公司申请对上述基金份额予以处置。经查,案涉基金产品为契约型私募基金产品,被执行人景某系该基金产品的唯一投资人,持有全部份额,案涉基金产品的底层资产为某上市公司股票,净值超过600万元。案涉基金产品管理人在执行立案前被基金业协会注销管理人资格,并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因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依照基金合同约定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上海金融法院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基金托管人履行清算职责,协助清算“某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并将清算剩余收益支付至法院。基金托管人按照协助执行法律文书的要求,将案涉基金产品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交易变现,在扣除托管费用、运营费用后将清算剩余收益6,772,006.10元支付至法院,并同步编制基金清算报告,顺利完成基金协助清算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的难点在于:在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持有的私募基金份额,但私募基金管理人因被注销管理人资格和被吊销营业执照等而无法履行基金清算责任的情况下,如何对私募基金份额进行强制处置。
上海金融法院依照基金合同约定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探索由基金托管人协助开展清算程序并完成对基金份额的处置,通过司法程序明确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缺位时协助清算的履职边界与程序合法性,有效拓宽基金产品作为被执行财产的处置路径,有利于充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债权。本案的执行对于涉私募基金产品的财产处置具有开创性意义,为基金产品的强制处置提供可资参考的执行规则供给,对于同类案件的执行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案例来源】
(2024)沪74执恢4号,入选上海金融法院十大执行典型案例(2024—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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