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质榕法·尽心守“未”|别让大人的"拉锯",绊住孩子上学的脚步

来源: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金秋九月,书声再起。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是国家法律制度的安排,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然而,有些未成年人因监护人法律意识淡薄、家庭教育缺位等原因未能按时入学,甚至被迫辍学。

金秋九月,书声再起。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是国家法律制度的安排,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然而,有些未成年人因监护人法律意识淡薄、家庭教育缺位等原因未能按时入学,甚至被迫辍学。8月31日,闽清法院池园法庭开庭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法官用一场"开学日调解"守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法庭上的"意外"发现

2026年8月31日上午,张某诉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在闽清法院池园法庭开庭审理。这原本是一起普通的离婚纠纷:张某起诉要求离婚、争夺子女抚养权;黄某同意离婚,但同样想要子女的抚养权。承办法官正听着双方轮番陈述抚养权争夺理由,突然意识到:今天是开学注册日,当事人双方都在法庭开庭,那谁送孩子去学校?于是主动询问双方当事人该情况,张某答复称:孩子从放暑假到现在都在黄某娘家随黄某共同生活,未到学校报到。黄某当庭承认:两个孩子今天都没有去学校报到。承办法官心头一紧,"孩子没去上学"这个细节,让承办法官立刻意识到:这不是一起普通的离婚案件,案涉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正在被侵害,亟需司法介入保护。于是进一步询问。





接送之争,还是抚养权之争?

经了解,事情的原委逐渐清晰:张某与黄某婚后生育了一子一女,户籍随张某落在A市,但俩子女读幼儿园期间一直在黄某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读小学开始回到A市小学就读,儿子9月份读小学六年级,女儿读小学五年级,两个孩子目前随被告黄某共同生活。张某主张,与黄某因性格不和,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黄某认为:同意与张某离婚,但小孩现就读学校离家太远,日常接送困难,张某无法接送小孩上下学,不放心小孩自行骑自行车到学校,因此小孩抚养权应归黄某,由黄某办理小孩户口迁移,将孩子转学至自己户籍地的学校,方便照顾,如果张某同意两个小孩抚养权都归黄某,黄某同意自行承担抚养费。对此,张某表示坚决不同意,坚持要求两个孩子继续在A市小学就读,并主张由自己直接抚养,张某父母可以帮忙接送,而且之前几年小孩均由张某父母接送,祖孙之间也有深刻的感情,如果黄某同意两个小孩抚养权都归张某,张某也同意自行承担抚养费。黄某则认为张某父母年事已高,不放心由张某父母接送小孩上下学。

一方要"转",一方要"留",两边都把孩子的抚养权当作前提条件。于是,一个看似"合情合理"的决定产生了--等法院判决确定抚养权归属,再解决孩子读书的事。双方当事人默契地选择了"等"。可他们没想到的是:司法判决可以依法依规推进、耐心等待,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却一刻不能拖延,义务教育的法定要求更不容搁置。随着开学日一天天临近,双方矛盾始终没能化解。直到注册当天,两个孩子依然"在家等待",这才出现了法庭上那一幕。





这不是"家务事"
是孩子的"受教育权"急需司法保护
我国《义务教育法》、《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本案因双方离婚纠纷导致适龄子女无法正常报到,本质上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按照正常的诉讼节奏,从开庭、审理到作出判决,再到后续办理户籍迁移、学籍转接,时间跨度往往以"月"计。若机械地"先判后办",两个孩子极有可能错过整个学期的正常入学。离婚,是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但孩子,不该成为这场解绑中的"代价"。
一场"不等判决"的调解
从孩子的利益出发

意识到本案问题的紧迫性,承办法官当机立断,暂停双方对抗式的庭审,即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桌上,法官的一番话掷地有声:你们离婚,是你们两个人的事;但孩子读书,是他们受教育的权利,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让孩子停学等待的借口。这既是提醒,也是告诫。
调解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承办法官没有简单地"各打五十大板"简单建议各自抚养一个小孩,而是围绕“根据实际情况,怎样安排才能对两个孩子健康成长最有利”反复做工作。首先,由于张某与黄某户籍在不同城市,两个小孩相差一岁,从小一起长大,不宜因父母离婚让小孩分开生活;其次,未成年人的成长需要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成长环境,双方应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小孩在哪边学校读书能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再次,离婚解除的是夫妻婚姻关系,割不断父母与子女的血缘亲情,也割不断祖孙之间那份牵挂,小孩亦有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情感需求。承办法官结合案情进行层层引导,希望能解开双方心结。
经过耐心释法说理,双方逐渐从"争输赢"转变为"护成长",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婚生子由张某抚养,婚生女由黄某抚养。但张某同意将婚生子女户籍迁移至黄某居住地,婚生子女均转学至黄某居住地小学读书,在此期间,张某每个月承担1500元的生活费用。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不耽误双方婚生子女正常上学。

法官说法



这起案件顺利化解,是人民法院"如我在诉"司法理念的生动实践——不机械办案,不就案办案,而是看见案件背后那个最需要被保护的人。但它留下的思考,远不止于一个圆满的调解结果。第一,受教育权没有"暂停键",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父母离婚时因抚养权、户籍等问题争议,擅自让孩子缺课、延迟入学,不仅损害孩子权益,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家庭矛盾,都不能成为孩子上学的"拦路虎"。第二,抚养权之争,要算"孩子账",别算"胜负账",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核心标准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别让大人的"拉锯",绊住孩子求学成长的脚步。

文:闽清法院 叶道伟、陈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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