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承诺“有钱后慢慢还”,可以一直拖延不还钱吗?

来源:天门市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 生活中,不少人出具还款承诺时写下“有钱后慢慢还”这类模糊表述,看似只是一句缓兵之语,背后却藏着不小的法律风险。究竟该承诺能否成为拖延还款的借口?今天我们通过一起真实案例,讲讲其中的法律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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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不少人出具还款承诺时写下“有钱后慢慢还”这类模糊表述,看似只是一句缓兵之语,背后却藏着不小的法律风险。究竟该承诺能否成为拖延还款的借口?今天我们通过一起真实案例,讲讲其中的法律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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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至2024年间,张甲多次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向李某订购货物。双方于聊天中多次进行了对账,其后张甲仅向李某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货款拒绝支付。2025年1月,李某前往张甲经营的厂房所在地催讨剩余货款,因张甲不在厂房,李某遂找到张甲之子张乙,二人在现场就货款进行了核算,张乙向李某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张甲欠付李某货款23000元,其作为张甲之子,有钱后慢慢还。不料张甲于2025年10月去世,此后张乙并未实际还款,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乙偿还欠款23000元。
法院审理
本案中,张甲通过微信向李某订购货物,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买卖合同关系,李某依约提供货物后,张甲应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张乙出具《证明》的行为应视为自愿加入债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张乙应与张甲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张甲已去世,故应由张乙向李某支付剩余货款。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货款的支付时间问题。即张乙承诺的“有钱后慢慢还”,应当如何确定履行期?
首先,张乙向李某出具《证明》后,已经负有向李某偿还货款的债务,案涉《证明》自张乙出具时已经生效,“有钱后慢慢还”并非附生效条件的约定。若将该约定视为附条件约定,则令李某的债权实现完全依赖于张乙的对外偿债能力,从而处于债务人控制之下,有悖于诚实信用和有效合同全面履行原则,故该约定并非法律规定的附生效条件。
其次,“有钱后慢慢还”仅表达了还款意愿,核心意思在于约定债务人在有经济能力后还款,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属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故李某有权随时要求张乙付款,对其要求张乙支付货款23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在日常买卖合同、民间借贷案件中,很多人习惯用“有钱慢慢还”“宽裕了就还”这类模糊话术出具还款承诺,以为可以无限拖延、暂缓压力。但在法律层面,善意的口头缓冲、人情式表述,不能等同于合法有效的延期还款约定。没有明确具体还款日期的承诺,均属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书写欠条、还款承诺等凭证,切忌含糊其辞。既不要随意出具模糊的还款承诺,也不要轻信这类没有明确期限的口头、书面保证。恪守诚信,规范约定,才能减少矛盾纠纷,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核稿:李泽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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