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四中法院发布司法服务乡村振兴典型案例

来源: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市四中法院 司法服务乡村振兴典型案例 市四中法院辖区地处武陵山脉腹地,是全国少有、重庆唯一的集中连片土家族、苗族少数民族聚居区。
市四中法院
司法服务乡村振兴典型案例

市四中法院辖区地处武陵山脉腹地,是全国少有、重庆唯一的集中连片土家族、苗族少数民族聚居区。近年来,辖区两级法院始终立足区域民族特色与乡村发展实际,将司法审判工作深度融入乡村全面振兴、民族团结进步大局之中。恰逢中国农民丰收节及首个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周重要节点,市四中法院集中发布一批司法服务乡村振兴典型案例,以精准有力的法治服务化解涉农纠纷、守护民族和谐,为渝东南地区乡村全面振兴筑牢法治屏障。


★ 目录 ★

01

谭某、岑某与某农业开发公司、某村委会合同纠纷案

02

某合作社与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03

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与李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04

山西某药材公司与重庆某生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05

某合作社与某农业公司合同纠纷案

06

刘某等29位承包经营户与某农业发展公司、王某土地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07

陈某娇与彭某奎买卖合同纠纷案

08

李某等122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某园林公司执行和解案

09

甲农业服务公司与乙农业公司合同纠纷案

10

某村委与某农业公司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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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谭某、岑某与某农业开发公司、某村委会合同纠纷案——妥善审理中药材保价收购纠纷,护航农村中药材种植产业发展

基本案情


谭某、岑某合伙种植前胡,谭某与某农业开发公司、某村委会签订《前胡产业发展协议》,约定:某农业开发公司提供前胡种子、技术指导,并设点按6元/公斤保价收购,收购时全额返还种子款,若发芽率不达标,按500元/亩的标准赔偿;种植户在同等条件应优先将前胡卖给某农业开发公司,如未经同意售卖给他人,某农业开发公司无需返还种子购买款;村委会负责争取产业配套设施、宣传动员农户种植,落实产业补助政策。后某农业开发公司以市场行情下跌为由,单方大幅压价并拒绝按约收购,导致药材滞销。谭某、岑某为避免鲜前胡霉变,被迫低价转售。谭某、岑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农业开发公司退还种子款11520元,并赔偿发芽率不足及拒收药材造成的损失262040元。

裁判结果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前胡产业发展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某农业开发公司拒绝履行保价收购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考虑到前胡易霉变、保存期短等农业特征,认可种植户为了减少损失而低价处置的合理性,结合实际销售凭证,据实核算差价损失。协议未约定村委会承担连带保证或共同赔偿责任,其职责仅限于政策宣传、协调服务和争取补助,村委会不承担本案责任。遂判决某农业开发公司退还种子款11520元、赔偿损失105053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中药材保价收购引发的合同纠纷,对规范乡村产业合作、保障种植户权益具有示范指引作用。判决明确企业单方面毁约须承担差价赔偿责任,为“订单农业”模式提供法治定力,防止因企业失信挫伤农户种植积极性。针对前胡霉变特征,认可农户为减少损失而低价处置的合理性,避免机械适用减损规则加重农户负担,体现了司法对农业生产特殊性的精准回应。明确村委会仅承担政策宣传、协调服务等辅助职责,企业违约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保障村集体集中精力服务乡村振兴。本案裁判既保护了农户财产权,又清晰划分了市场主体与基层组织责任,有助于优化乡村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产业兴旺与基层治理协同发展。
案例二
某合作社与某公司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精准落实涉农补贴政策,司法护航茶乡富农增收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8日,某合作社(甲方)与某公司(乙方)、某村民委员会(丙方)签订《承包协议》,约定:丙方引进乙方承包经营甲方所属的茶叶基地(约770亩,实际面积以县财政认定的茶园补贴亩数为准)和茶叶加工厂,承包期限从2024年3月1日起至2038年3月1日止。茶叶基地150元/亩,茶叶加工厂2万元/年,乙方享有承包期内茶叶相关国家政策补贴、收益。协议签订后交付使用。
2024年12月,某镇人民政府向某合作社发放了案涉茶叶基地管护补贴99004元,注明2022年-2023年度管护补贴,2020年申报;向某公司发放了“2024年白茶基地防草布购置费”210000元,公示建设规模为基础设施项目,购置700亩防草布,300元/亩。后因管护面积产生争议,某公司欠付承包金,故某合作社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租金及违约金,某公司提出反诉,认为茶园管护资金项目事实阶段是其对茶园进行管护,要求某合作社支付政府补贴。

裁判结果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约定茶叶基地实际面积以县财政认定的茶园补贴亩数为准,双方在协议中对茶园面积初步进行了确定,是该协议签订前双方当事人磋商、考察等的结果。同时,某镇人民政府向某公司发放了“2024年白茶基地防草布购置费”210000元,系购置700亩防草布,300元/亩,该防草布购置费系双方签订承包协议后发放的费用,某公司亦实际按照700亩数量领取了购置费用。综上,结合双方承包协议对茶园面积的约定及后领取政府补贴等费用的数据,茶叶基地面积应综合认定为700亩,某公司未按约支付承包金,构成违约。
某镇人民政府向某合作社发放了案涉茶叶基地管护补贴99004元,注明2022年-2023年度管护补贴,2020年申报,而某合作社与某公司是与2024年4月签订的承包协议,当时某公司并未参与茶园的管理管护,该补贴资金不应由其领取并享有。故判决某公司向某合作社支付承包金及违约金,驳回某公司的反诉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精准认定农业补贴资金归属、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乡村产业振兴的典型案例。茶产业是本案所涉区域的重要特色产业,茶园承包经营是盘活农村资源资产、壮大集体经济、带动农民增收的重要路径。本案通过考量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情况以及政府补贴发放数据等多重因素,综合认定承租面积,体现了合同解释中主观意思与客观表示相统一的原则。同时,本案对不同类型、不同时段补贴资金作出区分,精准把握了惠农补贴“谁管护、谁受益”的政策初衷,防止了政策红利的错配与滥领,确保了国家惠农资金真正惠及实际投入者,有效平衡了发包方、承包方与政策补贴发放之间的利益关系,为类似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样本。
案例三
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与李某排除妨害纠纷案——依法认定农村梯田系统中“田坎”的权属和管理权益

基本案情


某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地上面的“田坎”为李某田土的斜边坡,宽约6.5米,同时也连接着村公路的坡坎。经现场勘察,“田坎”并不在某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地四至界限内,且其承包地目前属于撂荒状态。二十世纪90年代,李某在“田坎”附近修建房子时,村公路尚为土路没有硬化。李某出于护坡固水、防护公路的目的,在“田坎”上种上树木,当时某农村承包经营户并未阻拦。此外,李某还在同方向的其他斜坡上也种了树并倒了碎石、杂土,目前树大根深,公路已硬化为水泥路。后某农村承包经营户认为“田坎”在其承包地范围,双方因种在上面的树木发生纠纷。经当地村委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停止土地侵权行为,将种在“田坎”上的树木移走。

裁判结果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田与下田中间的“田坎”系历史形成,主要用于拦蓄水和护坡,是保持水土的关键基础设施,具有公共属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田坎”属于集体所有。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田坎”的使用权归属。实践中,农村地区长期形成了约定俗成的管理习惯,即一般由上田的承包户基于就近原则进行管理使用,但这仅是管理使用上的惯例,并非法律上的权利转移。使用过程中,下田的承包户不得挖损上方田坎,不得擅自改变原有界限,不得妨害上田正常耕种或正常生产。某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承包地位于“田坎”下方,长期撂荒,暂无紧迫的管理利益;李某位于“田坎”上方,其出于护坡目的,在“田坎”边坡上栽种树木,树木生长逾30年,已与“田坎”形成了稳定的系统,李某对“田坎”享有紧迫的管理利益,且“田坎”连接村公路,贸然移除树木必然毁损“田坎”甚至毁坏路基,损害上田的管理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故不宜移除。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某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农村梯田系统中在历史上形成的“田坎”的权属和管理权益争议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我国地形复杂,梯田是山地农业的重要形式,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田坎”属集体所有,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的技术标准,“田坎”被定义为梯田及梯状坡地耕地中主要用于拦蓄水和护坡的基础设施,具有公共属性,对“田坎”的使用可遵循“上田下埂”的管理习惯,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本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历史沿革、实际使用情况、既成的稳定管理秩序和公共、集体利益等相关要素,综合认定案涉“田坎”不仅是田地的边界,更是连接村公路、防止水土流失、稳固坡地的基础设施,有效防止了因农村承包经营导致的梯田系统破碎化,保障了农村梯田生态安全,对于保护我国宝贵的梯田资源、促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也为解决类似的历史纠纷提供了清晰的司法判例,填补了相关领域的空白。
案例四
山西某药材公司与重庆某生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司法护航道地药材产销链条,助力中药材产业赋能乡村振兴

基本案情


原告山西某药材公司系山西省道地药材种植、加工、销售企业,长期扎根太行山区,通过“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带动当地数千户药农从事金银花等中药材种植,是当地乡村振兴重点龙头企业。被告重庆某生物公司系秀山县医药生产企业,因生产需要向原告采购金银花等中药材。2023年11月23日、2024年3月13日,双方先后签订两份《中药材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金银花。原告依约分别于2023年12月1日、2024年3月18日完成送货,被告签收确认。2024年6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往来账询证函》,被告盖章回函确认尚欠货款344796元。此后被告分三笔共支付130000元,剩余214796元迟迟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后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214796元及逾期资金占用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经审查发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原告系外地企业,若简单判决不仅审理周期较长,且可能加剧双方对立情绪,不利于后续款项执行,更可能波及原告上游数千户药农的货款回笼,以及原告、被告之间的合作关系,间接影响被告后续生产经营。法院遂启动调解程序,组织双方充分协商。
调解过程中,法官一方面向被告释明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及逾期付款的法律后果,督促其诚信履约;另一方面引导原告从维系长期合作关系、降低维权成本的角度考虑,在欠款金额上作出合理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由被告重庆某生物公司向原告山西某药材公司支付货款184796元,分四期支付,若未按期支付,则支付逾期利息。调解书送达至当事人双方后,被告重庆某生物公司按期履行了付款义务,双方矛盾得以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系司法护航道地药材产销对接,助力中药材产业赋能乡村振兴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典型意义:一是畅通道地药材产销链条,守护药农“钱袋子”。本案原告作为中药材产业链上的关键枢纽,其货款能否及时回笼直接关系到上游数千户种植农户的切身收益。中药材种植周期长、前期投入大,药农抗风险能力弱,一旦下游回款断裂,将直接传导至种植端,挫伤农户种植积极性,影响乡村特色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法院通过调解快速锁定债权、设定分期方案,既保障了企业资金周转空间,又确保了上游药农利益不受损害,从源头上维护了乡村产业生态的稳定。二是以调促和、以和促兴,彰显司法服务乡村振兴的能动担当。本案并非简单“一判了之”,而是充分考量中药材产业链上下游的共生关系。法官在调解中兼顾债权人合法权益与债务人实际经营状况,引导双方互谅互让,最终达成分期履行方案并附设违约条款,既赋予债权人充分保障,又避免被告因一次性大额支付而陷入经营困境。这种“放水养鱼”式的纠纷化解思路,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服务乡村产业发展中的司法智慧,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三是跨区域司法协作护航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本案原告在山西、被告在重庆,属于跨省域买卖合同纠纷。法院立足辖区实际,平等保护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合法权益,通过高效调解化解跨省商事争议,降低了市场主体维权成本,体现了司法在促进城乡要素自由流动、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保障作用,为乡村振兴注入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力支撑。
案例五
某合作社与某农业公司合同纠纷案——妥善审理涉农产业合作纠纷,筑牢村集体资产司法保护防线

基本案情


2019年,某合作社与某农业公司签订《茶叶加工项目合作协议》,约定某农业公司利用某合作社集体土地修建茶叶加工厂,项目总投资284.79万元,其中永川区对口帮扶援助资金194万元,业主自筹资金90.79万元。双方建立扶贫资金利益联接机制,对口帮扶援助资金194万元由某合作社、某农业公司各持股50%,某合作社不参与实施项目的经营管理,每年按持股金额6%的标准实行“固定”分红,分红时间从财政援助资金到位时间起,以整年度计算。固定分红每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项目存续期为10年,存续期内,某合作社不得要求退股,存续期满后按相关规定执行。协议履行过程中,某农业公司已取得援助资金194万元并支付2021年度分红,但拖欠2022年度至2024年度的固定分红。故某合作社诉至法院,要求某农业公司支付固定分红及利息。

裁判结果


黔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某合作社已按约提供集体土地使用权,完成合同出资义务。案涉合作项目依托帮扶政策、财政补助资金,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某农业公司在履行合作协议过程中,已实际获取补助资金且已兑付2021年度固定分红,案涉合作协议不存在某农业公司辩称的“显失公平”的情形;某农业公司辩称经济下行、固定投资过大、产能不足、市场销售难以打开局面等情形,不构成重大“情势变更”。某农业公司未按约支付固定分红,构成违约,故判决某农业公司继续支付某合作社2022年度至2024年度的固定分红及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业经营主体产业合作引发的合同纠纷。农村集体土地、对口帮扶援助资金是壮大村集体经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物质基础。案涉合作协议约定的固定分红的模式,承载着带动村集体增收的政策功能。法院依法认定案涉合作协议有效,明确市场主体应当恪守契约精神,不得以自身经营风险为由免除对村集体的分红义务,依法判决某农业公司支付分红及利息,切实守护村集体资产安全,保障村集体成员合法财产权益,对规范涉农产业合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乡村产业建设具有示范作用。同时,进一步保障帮扶政策落地成效、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助力壮大村集体经济,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六
刘某等29位承包经营户与某农业发展公司、王某土地经营权合同纠纷案——多元解纷护春耕,依法保障承包经营户权益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某农业发展公司向刘某等29位承包经营户租用土地,共计租期9年,某农业发展公司已经支付4年租金,尚欠5年租金未支付。由于该公司已无支付能力,而王某承诺支付5年租金,但是至今未按承诺支付。29个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至法院,要求某农业发展公司、王某立即支付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共计12万余元。

裁判结果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该系列纠纷涉及农户较多、案涉合同当事人已有部分去世的情况、即将进入春耕时期,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组建由社区网格员、村社负责人、老马工作室调解员等共同参与的联调小组,分层推进化解工作:
一是网格员前端摸排,村社负责人稳控情绪,摸清矛盾症结。确立1网格员走访5个承包户的模式,发挥网格员“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一线优势,逐户走访29个承包经营户,精准摸排被拖欠租金的具体数额及农户核心诉求;
二是“老马工作室”调解员与司法所调解员专业介入,实地调查、固定证据。法院将纠纷委派至“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专职调解员会同司法所调解员组成专业调解小组,调解员秉持“情理法”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深入某农业发展公司实地调查其经营情况,核查王某以物抵租主张的真伪;
三是指导法官与镇政府联动协助,扣留补贴资金、确定支付主体、明确处置方案。经深入调查发现,某农业发展公司在镇人民政府有一笔退耕还林补贴资金尚未发放。法官捕捉到这一“隐形财产”,立即启动府院联动机制,向镇人民政府发出协助通知书,要求暂停发放并协助扣留该笔资金,为后续调解奠定了物质基础。
经情、理、法交融沟通,最终促成各方达成共识:公司同意以扣留的补贴资金清偿债务,农户自愿放弃违约金主张,由镇人民政府将扣留资金直接发放至农户指定账户抵偿租金。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为促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成为盘活农村资源、发展现代化农业的重要途径。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受企业经营不善等因素影响,拖欠农户租金等群体性纠纷时有发生,不仅直接损害农民切身利益,更易激化矛盾 、贻误农时,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人民法院秉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指导思想,针对某农业发展公司拖欠29户农户租金引发的系列纠纷,依托辖区“1+3+N”网格治理工作机制及“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联合镇政府、司法所等多方力量,构建“网格员前段摸排+老马工作室专业调解+指导法官与镇政府联动保障”的分层化解路径。化解过程中,社区网格员发挥“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一线优势,第一时间逐户走访摸排、安抚农户情绪,将纠纷信息实时上报,为精准施策奠定基础;“老马工作室”调解员与司法所调解员秉持“情理法”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深入实地调查经营状况、核查抵租主张、固定证据材料,以专业调解厘清争议焦点;人民法庭指导法官与镇政府启动府院联动机制,敏锐发现并协助扣留“隐形财产”—退耕还林补贴资金,从“协助扣留”到“直接发放”,为调解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通过“网格员+老马工作室+N”的多元解纷模式,本案将纠纷化解在执行程序之前,不仅依法保护了29户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春耕生产,更推动了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本案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涉农纠纷化解中的生动实践,为妥善化解涉农群体性纠纷、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了有益借鉴。
案例七
陈某娇与彭某奎买卖合同纠纷案——兼顾乡土交易惯例,切实保护农民权益

基本案情


陈某娇系经招商引资到酉阳某地发展百合产业的湖南某企业老板,而彭某奎系当地百合种植农户。2025年6月,陈某娇与彭某奎签订《百合购销合同》,约定以328000元的价格收购彭某奎种植的20.9亩百合,并同步支付订金300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陈某娇认为彭某奎种植的百合地块不足20.9亩,因此要求对方补偿差价;彭某奎则认为双方在签约前已实际查看并确认了种植范围,故不存在面积争议,反倒是百合行情上涨自己受损。双方产生争议沟通未果后,彭某奎试图以阻止陈某娇继续采摘百合的方式进行维权。2025年12月,陈某娇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彭某奎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其损失100000元。

裁判结果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涉农产业纠纷,涉及外地投资企业与本地农户利益,关系民族地区营商环境与农民增收,若简单下判则易激化双方矛盾,难以实现定纷止争的治理目标。遂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迅速启动涉农调解机制,依法委托综治中心统筹,组建由承办法官、农业农村委工作人员、驻村工作队队员等构成联合调解小组,整合基层农业专业、驻村帮扶与群众自治多方力量,深入田间地头围绕面积争议、价格上涨及损失赔偿分层推进化解工作:
一是查实情——多方联动勘查,厘清面积与损失事实。承办法官全程指导,各调解人员分工协作,经多源比对,认定签约时共同查看土地可视为对面积的初步认可,同时明确损失主要集中在错过采摘期的部分地块,锁定面积争议与损失范围两项核心焦点。
二是释法理——专业支撑与群众工作结合,疏导对立情绪。在事实查清的基础上,调解小组分层分类开展疏导。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明合同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农业农村委工作人员说明错过采摘对产量和品质的实际影响,驻村工作队队员引导双方理性看待商业风险与价格波动。多番调解劝说,促使双方对抗情绪逐步缓和,向中间方案靠拢。
三是促和解——借助基层威望,拟定折中方案当场履行。 在争议收窄的基础上,调解小组综合产量损失、种植面积出入及本地情理,拟定由彭某奎赔偿陈某娇损失28000元的折中处置方案。驻村工作队队员、村委会干部借助在村寨的威信和群众信任,反复向双方释明方案合理性。经充分沟通,双方均认可该方案。
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彭某奎赔偿陈某娇28000元。全部款项当场足额支付,协议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服务乡村振兴、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示范意义:一是坚持诚实信用与减损规则,厘清市场交易边界。法院明确指出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产生争议时,仍应秉持诚信原则积极沟通,不得擅自阻止履行而扩大损失。同时积极引导涉农市场主体树立契约精神,合理预见和承担商业风险,维护交易安全。二是尊重乡土习惯与客观实际,衡平双方利益。针对山区地貌不规则、农村土地按承包经营权证估算面积等地域习俗和交易惯例,法院未机械采信事后测主张,而是认定签约时共同查看无异即构成对范围的大致认可,即尊重农村交易习惯,防止一方滥用争议损害对方利益,实现情理法融合。三是创新巡回调解机制,实质化解涉农产业纠纷。案件涉及外地投资企业老板与本地农户利益,关乎民族地区营商环境和农民增收。法院依法委托综治中心成立调解小组后,通过巡回调解下沉就地解纷,以疏导打开心结:既肯定投资方扶持乡村产业的初衷,又对农户讲清诚信履约与商业风险,提出折中方案并当场履行,避免“一盘了之”激化对立,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四是彰显司法温度与治理效能,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通过柔性司法将矛盾化解在田间地头,既保障招商引资信心、又守护农民合理预期,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提供稳定司法预期,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八
李某等122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某园林公司执行和解案——“多元调解+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助力乡村产业发展

基本案情


李某等122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某园林公司因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2025年12月,该批案件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明确了案涉租赁合同的解除时间、某园林公司应付各农户的土地租金等内容。判决生效后,该园林公司陷入严重经营困难,濒临破产,无力履行现金给付义务,造成百余户农民胜诉权益悬空,案件陷入履行僵局。若机械推动破产程序,农户作为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比例极低,不仅农户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挫伤其土地流转积极性,而且极易引发群体性矛盾,影响乡村振兴战略的基层根基。为实质性化解纠纷,农户代表遂向法院申请联动解纷。

裁判结果


黔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等122户农户与龚某某、某园林公司相互之间签订的合同与协议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备案,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按约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但某园林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的行为直接导致龚某某构成严重违约,致使李某等122户农户与龚某某之间签订合同及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故对李某等122户农户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案涉土地租赁合同解除后,涉及租赁土地的返还、尚欠租金的支付以及解除合同后土地占用费的支付等问题已依法予以处理。后出现执行僵局,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主导多元联动调解,李某等122户农户与某园林公司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合同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时间解除;某园林公司以土地现状返还;土地附着物所有权归李某等122户农户共有,用以折抵全部租金及占用费;农户不再就本案主张任何其他权利。

典型意义


乡村产业振兴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事关农民切身利益、乡村产业发展和基层社会稳定。司法妥善化解涉农土地流转纠纷,是以法治力量护航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本案存在的难点在于:判决确权到位后企业却履行不能,若机械适用司法易造成农户权益和乡村产业受损。为此,法院坚持司法服务乡村振兴工作导向,依托“法院+人民调解+基层村委”联动机制,通过以物抵债模式盘活乡村现有园林产业资产。一方面,解决了大批量农户土地流转收益兑现难题,让承包地上的树变成了农户手中的“活存折”,切实保障了农户合法财产权益,提振了农户参与土地规模化流转、支持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的信心。另一方面,通过以物抵债模式有效缓解了企业债务压力,减轻重整负担,助力形成良好的营商环境,为乡村产业持续发展留存生机。
本案的借鉴意义在于:一是针对涉农土地流转执行僵局案件,坚持实质性化解理念,因案制宜适用司法程序,避免“审执空转”,以司法实效守护乡村民生;二是灵活适用以物抵债和解模式,变闲置资产为农民收益,实现双方互利共赢,高效盘活乡村产业资源;三是依托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开展“法院+人民调解+基层村委”联动解纷,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源头,以高质量司法护航乡村产业稳步发展,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九
甲农业服务公司与乙农业公司合同纠纷案——依法审理涉农社会化服务合同纠纷,司法护航乡村产业振兴进程

基本案情


甲农业服务公司与乙农业公司签订《社会化服务合同》,约定由甲农业服务公司为乙农业公司提供机耕社会化服务,服务费按100元/亩计算,服务结束后三日内按照实际作业面积结算付清服务费,逾期付款需承担相应违约金。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农业服务公司按照约定完成机耕作业,作业面积经乙农业公司监事签字确认,合计产生服务费18230元。服务完成后,乙农业公司仅支付8000元,剩余10230元服务费迟迟未予支付。甲农业服务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社会化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经全面履行机耕服务义务,被告未按约定足额支付服务费,既违反合同约定,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原告主张欠付服务费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乙农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甲农业服务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10230元。

典型意义


农业社会化服务,是指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耕、种、管、收等专业化配套服务,能够有效解决农业经营主体购置大型农机成本高、利用率第等难题,是推进农业规模化、机械化生产的重要支撑。本案所涉农机机耕服务属于典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的涉农合同纠纷,是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办案、切实保护“三农”合法权益、服务乡村振兴的生动实践。一是坚守依法办案原则,平等保护涉农市场主体。法院严格审查合同效力、作业事实,以证据为基础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作出裁判,既不偏袒一方当事人,也充分保障农业服务企业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利,维护涉农市场交易的公平正义。二是助力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夯实乡村产业根基。农机社会化服务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抓手,是推进农业规模化生产的重要支撑。本案通过司法裁判追回服务欠款,保护农业服务经营主体的经营积极性,助力农机社会化服务行业良性运转,为乡村产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三是弘扬契约精神,优化乡村法治化营商环境。案件通过裁判明确涉农合同的履约义务,引导涉农经营主体恪守诚信、依约履约,妥善化解涉农小额纠纷,降低农业经营主体维权成本,有效减少农村矛盾纠纷,营造重合同、守信用的乡村法治环境,以司法护航乡村全面振兴。
案例十
某村委与某农业公司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明确土地交付规则,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30日,某村委与某农业公司签订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约定将800余亩土地经营权租给某农业公司7年,第一年租金260元/亩,附件载明土地面积为814.98亩。某农业公司仅支付了2021年租金220832元。2023年,某农业公司向某村委出具终止合同的承诺书。2024年,某村委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某农业公司向其返还土地经营权、支付租金465112.4元及分红资金34255.62元。某农业公司认为按照2021年支付的租金计算,应推定合同约定的土地面积为849.36亩,而合同附件明确载明土地面积为814.98亩,某村委交付的土地严重不足,导致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其享有合同解除权,双方已协商解除合同并形成《承诺书》。

裁判结果


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某农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的交付不同于一般租赁物的交付,只要土地具备使用条件,不存在阻碍占有、使用土地的因素,出租人对土地的范围或者四至界限作出了指示,即应视为交付。而某农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某村委交付的土地存在阻碍占有、使用的情形,且合同附件明确载明土地面积为814.98亩,应认定某村委已按约交付了全部土地,而某农业公司没有按约支付租金及分红资金,该行为构成违约,其以承诺书为依据认为合同已解除的主张不能成立。最终判决解除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土地经营权自合同解除时收回,土地上的所有附着物和设施归某村委所有,某农业公司支付某村委租金456382.88元及分红资金33413.88元。

典型意义


“村集体+公司”的生产模式是助力“千方百计推动农业增效益、农村增活力、农村增活力、农民增收入”目标实现的途径之一。此模式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但实际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因土地交付、租金支付、土地返还等问题出现各种纠纷,本案纠纷即是承租方未按约支付租金引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村委对土地的范围或者四至界限作出了指示,交付的土地具备使用条件,其已经完成土地交付义务,某农业公司单方发函终止合同的行为应属无效,依法判决支持某村委的合理诉讼请求。该案既明确了土地的交付规则,对类案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同时也依法保护了村集体及农户的合法权益,及时助力村集体严控经营风险,避免合作中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引导市场主体在农村产业发展中诚信履约,护航农村产业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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