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期,全区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正在如火如荼开展,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明确法律底线,彰显司法对食品安全犯罪“零容忍”态度,震慑潜在违法者,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收集、整理一批关于依法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希望通过惩防并举、延伸审判职能,构筑起食品安全防线。
温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在制作卤肉制品过程中违规添加“日落黄”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至2024年11月期间,被告人温某某在其经营的肉店加工卤制猪大肠时,为了使肉的卖相更好,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的规定,持续将国家禁止在肉制食品内添加的食品添加剂“日落黄”加入卤制的猪大肠中,并销售给多家熟食店铺,同时在早市进行销售。经检测,温某某生产、销售的熟猪肠中“日落黄”含量为0.109g/kg。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提起公诉,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据此,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退缴违法所得16130元,支付惩罚性公益损害赔偿金16.13万元。同时,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典型意义
卤味熟食鲜香入味、方便解馋,是不少消费者的“心头好”。本案中,温某某为使肉品色泽鲜亮、提高销量,铤而走险在卤制过程中添加“日落黄”。“日落黄”属于着色剂,主要用于食品和药物的着色,是我国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违规使用容易造成健康风险。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规定,“日落黄”可以使用于调制乳、蜜饯、熟制豆类、含乳饮料等食品品类,不包括卤猪肠等熟肉制品。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在肉制品中非法使用“日落黄”等食品添加剂行为,通过司法裁判向全社会明确传递“舌尖安全无小事”的法治强音——食品领域任何突破安全底线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该案例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切莫为一时之利触碰法律红线;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熟食时切勿盲目追求“色泽鲜亮”,应选择正规商家,如果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投诉举报。
在制作卤肉制品过程中违规添加“日落黄”
作者: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来源:宁夏高级人民法院

编者按:近期,全区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正在如火如荼开展,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明确法律底线,彰显司法对食品安全犯罪“零容忍”态度,震慑潜在违法者,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收集、整理一批关于依法惩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