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中被拆迁人常见公证事项实务指引

来源:广悦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推进过程中,大量被拆迁房屋在签约过程中存在证载权属人离世、共同财产分割、部分权利人无法亲自到场签约等各类情形。

在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推进过程中,大量被拆迁房屋在签约过程中存在证载权属人离世、共同财产分割、部分权利人无法亲自到场签约等各类情形。
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不动产登记相关规范以及城市更新实务,系统梳理城市更新场景下继承、析产、赠与、委托、保全证据等高频公证事项的适用情形、实操要点、常见误区与风险防控,为被拆迁人、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及法律实务从业者提供参考。
一、公证在城市更新中的作用与边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第十一条进一步将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保全证据等纳入可办理公证事项的范围。据此,城市更新实践中常见的继承、析产、赠与、委托、保全证据等事项,均属于公证服务的业务范畴。
但需要注意的是,公证仅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换言之,如果家庭成员对房屋权属、遗嘱效力、补偿权益分配份额等问题存在实质争议,不能依靠出具公证书直接完成确权,争议各方应先通过协商调解、行政处理、仲裁或者诉讼程序解决。
【实务事例】
某旧城改造项目中的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长子主张建房款由其出资承担,次子则认为房屋属于父母遗产,双方对房屋权属存在根本性分歧。在此情况下,若双方无法就房屋权属达成一致,公证机构一般不能直接出具“房屋归长子所有”的公证书。权利人应先收集不动产权证书、建房报建审批资料、出资凭证、历史协议及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情况等证据;如双方能够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签署家庭财产分割或析产协议并办理公证固化意思表示;无法协商一致的,则应通过有权行政机关申请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房屋权利及补偿权益归属。
【实务提醒】
公证并非办理房屋确权的唯一途径,在办理公证前,被拆迁人应先向项目实施主体、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确认项目认可的证明文件类型,明确办理签约、回迁登记所需要的材料清单。但在继承链条复杂、继承人员分散、历史权属档案缺失或用证单位明确要求等情况下,公证能够降低项目实施主体、登记机构的核验成本,减少后续家庭内部、被拆迁人与实施主体之间的纠纷风险。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二、继承公证
城市更新项目周期较长,从意愿征询、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到回迁安置、不动产权确权登记,往往历时数年。原房屋证载权属人在项目推进过程中离世,是城市更新实务中最常见的签约障碍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原房屋证载权属人离世后,不能继续以其名义签署补偿安置相关法律文件,必须依法确定继承人,由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开展后续签约工作。
继承在继承人之间不存在争议,继承人可以办理继承公证,办理继承公证通常需要核实被继承人的死亡事实、婚姻状况、全部法定继承人范围、亲属关系、遗产范围、是否存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存在继承人放弃继承等情形。
尤其要注意的是,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房屋不一定全部属于被继承人遗产。若房屋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无特别约定,通常应先析出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剩余部分方可作为被继承人遗产进入继承分配。
【实务事例】
1、某先生与妻子婚后购置房屋,不动产权登记在某先生一人名下。某先生在城市更新签约前离世,留下妻子和一子一女。若无其他特别约定,该房屋通常应先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再就属于某先生的份额确定继承。不能简单地将房屋平均分给妻子和两个子女,也不能仅凭产权登记在某先生一人名下,就排除妻子的共有权益。
2、某城中村一处祖屋原由祖父持有,祖父离世后一直未办理继承,父辈中的部分继承人又先后离世。此时可能同时出现代位继承、转继承等多层法律关系。在此情形下,被拆迁人应当尽早收集历代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婚姻和户籍档案、亲属关系材料、权属及报建材料,梳理完整亲属关系图,避免遗漏合法继承人。继承人之间就继承人范围、遗嘱效力、遗产份额存在争议的,公证机构一般无法受理继承公证,当事人应先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实务提醒】
1、继承手续拖延办理,极有可能因部分继承人新发生死亡,额外增加继承层级、继承人数量,加大取证与协商难度,建议被拆迁人尽早处置。
2、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出具书面放弃继承声明。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三、析产协议公证
析产是指将原本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分割,明确各自份额的法律行为。城市更新中,析产常见于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祖屋以及多人共同继承房屋后权益分配等场景。析产协议公证能够帮助项目实施主体识别签约主体、补偿份额和安置权益归属,但前提是全体利害关系权利人意思表示真实、权属清晰且不存在争议。
析产协议应当围绕标的房屋、回迁安置房、货币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奖励以及税费承担等项目逐项约定,避免仅以“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等概括性表述代替具体分配安排。析产协议涉及补偿安置权益重新分配的,还应向项目实施主体核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允许变更签约主体、收款主体或回迁登记主体,并取得项目实施主体的书面确认。
【实务事例】
兄妹三人共同继承一处祖屋,三人协商由兄长取得回迁安置房,另外两人取得相应货币补偿。三人应先核对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允许该种分配,再签订内容明确的析产或补偿权益分配协议,并约定一方拒绝签约、收款或配合登记时的违约责任。必要时可以办理析产协议公证,以固定各方真实意思表示。
【实务提醒】
1、处分共有不动产及选择补偿安置方式时,应先查明共有性质及全部权利人。
2、涉及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共有份额时,应由监护人依法代理并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不得仅以家庭内部安排为由,无偿放弃或者不当处分该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以及原则上因继承或者受赠所得的财产等,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四、赠与公证
在城市更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前后,部分家庭会通过赠与方式调整原房屋产权份额、拆迁补偿款或者回迁安置权益。赠与安排应当先确认赠与人确实享有可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九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因此,即使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也不当然等于房屋产权已经转移;涉及不动产份额的,仍应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若赠与的是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形成的补偿款请求权或者回迁安置权益,还应区分其是否可以依法转让,以及是否需要取得项目实施主体同意。公证能够证明赠与双方的意思表示及赠与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但不能替代合同相对方同意、项目审批或不动产登记。
【实务事例】
母亲拟将名下旧房以及将来可取得的回迁安置权益赠与女儿。若旧房尚未拆除且符合转移登记条件,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则办理;若补偿安置协议已签署,回迁安置权益能否变更至女儿名下,应当审查协议约定并取得项目实施主体的确认。
【实务提醒】
1、被拆迁人实施赠与前,应先核查赠与标的权利归属、共有人的同意、项目是否允许变更权利主体、税费成本以及后续登记路径。赠与的是补偿安置合同项下权益时,还应审查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并取得项目实施主体确认。
2、赠与标的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完成继承的遗产或未成年人财产权益时,单一权利人无权单独办理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通常不能适用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任意撤销的一般规则,赠与人应审慎评估居住、养老、税费及家庭关系风险。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五、委托公证
城市更新涉及入户测量、材料申报、协商谈判、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领取补偿款、选房、收楼及不动产注销登记等多个环节。权利人因年迈、患病、异地工作或者居住境外无法亲自办理时,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委托公证可以证明委托人的身份、真实意思表示,便于实施主体、登记机构核验代理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书面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实践中,授权内容应当与项目流程逐项对应,明确受托人是否有权签订及变更补偿安置协议、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确认测绘面积、选房、领取补偿款、办理注销或回迁登记,以及是否有权转委托。
【实务事例】
长期居住境外的哥哥委托其弟弟办理祖屋更新事项。如果委托书只写“全权处理拆迁事宜”,项目实施主体可能因权限不清而拒绝接受;若授权范围过宽,受托人又可能在未经充分沟通的情况下选择补偿方式、代领款项甚至处分重大权益。较稳妥的做法是根据实际需要列明每项权限,对领取补偿款、变更收款账户、放弃权利、转委托等高风险事项作出特别、明确的约定。
【实务提醒】
1、受托人应当选择无利益冲突、可信赖的主体。
2、涉及补偿款领取,优先约定补偿款项直接支付至委托人本人账户,减少受托人代收资金风险。
3、委托期限届满、委托事项办结、委托关系解除的,委托人应当书面告知实施主体;撤销委托的,应当将撤销委托文书有效送达项目实施单位,防止受托人继续使用旧委托书对外开展代理行为。
4、跨境主体办理委托公证,应当遵守涉外公证、领事认证相关规则。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六、保全证据公证
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申请,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日后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证据,通过现场勘验、拍照录像、清点记录、文书封存、网页取证、电子数据提取等方式予以固定和证明的活动。城市更新中常见的保全对象包括房屋及附属设施现状、装修和设备清单、实际占有使用状况、历史权属文书、项目公告、协商沟通记录、通知送达过程以及网络平台信息。
需要特别区分的是,保全证据公证证明的是特定时间、特定场景下证据的存在状态及取证过程,并不直接确认房屋权属、建筑合法性、补偿资格、装修价值或者违约责任。涉及专业技术鉴定、资产评估或实体权利争议的,仍应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有权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实务事例】
某旧改项目即将实施房屋交付和拆除,但被拆迁人与实施主体对室内装修、设备及附属物数量存在分歧。被拆迁人可以在现场状态发生改变前申请保全证据公证,由公证人员对房屋格局、装修现状、设备位置及数量进行拍摄和清点。该公证书可以证明取证时的客观状态,但装修残值及补偿金额仍需按照项目规则或评估程序确定。
【实务提醒】
1、证据保全具有明显的时效性。房屋腾空、拆除、装修拆卸或者设备搬离后,原始状态可能无法恢复,申请人应在证据发生变化前及时办理。
2、申请时应明确证明目的、保全对象、时间范围和取证方式,并提交与申请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七、结语
公证在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推进过程中最重要的价值,是通过核验身份、审查权利基础、固定真实意思表示和保存证据,让补偿安置程序中的主体和权利更加清晰。被拆迁人应根据具体问题选择继承、析产、赠与、委托、保全证据等不同公证工具,并将公证文书与家庭协商、行政认定、不动产登记、项目签约及争议解决程序有效衔接。
面对年代久远的祖屋、多层继承、多人共有或境外权利人等复杂情况,建议尽早收集整理档案材料、厘清家庭内部法律关系,确定手续办理先后顺序,避免在签约、选房、回迁登记等的关键节点因手续不齐而延误。对于存在实质争议、涉及重大财产处分的事项,建议在签署补偿安置协议及办理公证前,由专业律师结合项目政策和家庭财产结构开展专项法律审查,防范家庭内部纠纷。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