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B商贸公司将某县医院新楼内科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新楼改造工程”)及医技楼部分内科病房拆除及装饰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医技楼改造工程”),分别以包工包料24万元、31万元的价格发包给A装饰公司。
申请人称:
2019年10月X日,我公司所施工的新楼改造工程并没有与被申请人B商贸公司签订任何施工合同,被申请人B商贸公司随时提出施工内容和增加工程量,由我公司进行施工。2020年4月X日,被申请人B商贸公司将医技楼改造工程,以包工包料31万元的价格发包给我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装修施工合同》。以上两项工程开工后,被申请人B商贸公司以转账的方式向我公司支付工程款344000元。施工过程中,被申请人B商贸公司又增加了施工项目,增加部分的工程款为33998元。以上两项工程已于2020年10月1日竣工,经我公司核算,两项工程的施工总费用为583998元,但被申请人B商贸公司仅支付了344000元工程款,剩余工程款239998元一直未付。
2022年3月X日,被申请人B商贸公司与我公司签订了《还款计划书》,
约定被申请人B商贸公司分期向我公司偿还欠款239998元,如被申请人B商贸公司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的,视为债务加速到期,我公司有权直接向被申请人B商贸公司主张欠款金额。
因签订《还款计划书》时被申请人B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某在外地,因此委托了该公司员工杨某在《还款计划书》担保人处签字,以法定代表人名义同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年。
然被申请人B商贸公司仅在2022年5月30日前向我公司支付了120000元,剩余119998元至今未付。
根据《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申请人A装饰公司依法向兰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并提出如下仲裁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B商贸公司向申请人A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19998元。
被申请人答辩称:
1、双方签订的《还款计划书》中并非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我公司对《还款计划书》中约定的向申请人A装饰公司偿还欠款人民币239998元不予认可。
2、我公司在签订《还款计划书》后,先后向申请人A装饰公司支付了17万元(2022年4月28日转8万,7月20日转4万,2023年5月5日转5万),因此申请人A装饰公司对工程款计算数额有误。
争议焦点
1、被申请人B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还款计划书》落款处签字,能否认定《还款计划书》的合法有效性。
2、《还款计划书》中约定的“合同截止目前B商贸公司一共欠款:239998元”是否应当认定。
裁决结果
被申请人B商贸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A装饰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69998元。
仲裁庭意见
一、关于双方签订的《还款计划书》的效力认定问题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A装饰公司与被申请人B商贸公司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及《还款计划书》,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所订立,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即申请人A装饰公司负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内容的义务,被申请人B商贸公司负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关于被申请人B商贸公司提出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还款计划书》中签字确认,因而对《还款计划书》的效力、约定的欠款事项及欠款金额不予认可的问题,仲裁庭认为,《还款计划书》落款处虽然不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本人的签字,但是申请人A装饰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被申请人B商贸公司出具了《委托书》,授权了公司员工杨某全权处理案涉合同纠纷事宜以及签署一切有关文件,且除杨某签字外,还加盖了被申请人B商贸公司的公章,庭审中,被申请人B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某也认可了《还款计划书》的真实性。因此,双方签订的《还款计划书》合法有效。
二、关于欠付工程款的实际金额问题
被申请人B商贸公司在答辩时不认可申请人A装饰公司关于新楼改造工程24万元的工程承包价格,但在双方签订的《还款计划书》中却明确写明了“合同截止目前,甲方(被申请人B商贸公司)一共欠款:239998元”,因此,结合被申请人B商贸公司前后给申请人A装饰公司转账超过24万元,且在认定《还款计划书》合法有效的基础上,被申请人B商贸公司实际是认可了申请人A装饰公司对两个项目工程价款的主张。至于未付工程款的实际金额,根据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情况,申请人A装饰公司负责施工的两个项目工程及增加部分工程的工程总价款为583998元,被申请人B商贸公司在签订《还款计划书》前共向申请人A装饰公司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了344000元工程款,签订《还款计划书》后共向申请人A装饰公司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了170000元,剩余未支付的工程款为69998元。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B商贸公司当庭对《还款计划书》中的还款数额要求撤销也已经超过除斥期间,因此对被申请人B商贸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兰仲提醒
在商业活动中,公司授权员工签订合同是一种常见的行为。通过授权,明确了合同的责任主体是公司,而不是员工个人,这意味着一旦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或出现违约行为,当员工不存在违反授权规定和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授权机制对简化交易流程、规范公司运营、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当授权机制存在漏洞、授权范围不够明确、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出现时,交易主体之间、公司与授权员工之间均可能出现矛盾纠纷。
以上案例也说明,无论是公司还是被授权员工,在签订合同时都要对合同主体、授权范围、合同风险、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全面、细致、准确地了解,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对于合同主体来说,依法签订的合同也要尽力履行约定的义务,规范自身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保障各方权益,共同维护市场稳定健康运行。
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确认,还款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作者:王永红来源:兰州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B商贸公司将某县医院新楼内科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新楼改造工程”)及医技楼部分内科病房拆除及装饰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医技楼改造工程”),分别以包工包料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