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资料” 丨普法我“知”道

来源:上海黄浦法院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小苗原是A公司项目总监,在运行某公司项目时曾制作PPT对进行项目分析和汇报。小苗离职后,将该PPT在社交平台上分享并出售,其朋友小李则帮助小苗建立社群、收款并发送相应PPT文件。

案情简介
小苗原是A公司项目总监,在运行某公司项目时曾制作PPT对进行项目分析和汇报。小苗离职后,将该PPT在社交平台上分享并出售,其朋友小李则帮助小苗建立社群、收款并发送相应PPT文件。
A公司发现上述事实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小苗和小李侵犯商业秘密,并要求二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
问与答
问:传播、出售PPT是否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答:案例中的PPT属于商业秘密。对商业秘密的认定应当符合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三个要件,案涉PPT涉及公众不普遍知悉的行业干货,具有秘密性;小苗签署了《保密协议》,说明公司已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具有保密性;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价值性。因此传播、出售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问:侵犯商业秘密可能会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答:小苗和小李未经允许共同实施了传播、交易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包括但不限于删除、销毁、停止出售、停止传播、停止使用公司内部保密资料,“赔偿损失”的金额则由法院考虑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研发成本、创新程度、能带来的竞争优势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综合认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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