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自2025年1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在全区范围内联合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以来,全区各级法院加大宣传力度,畅通多种举报渠道,强化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作联动,形成打击拒执犯罪的强大合力。2月13日起,新疆高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拒不执行就执“刑”》专栏,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督促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努力实现“惩处一个、警示一片、教育一批”的良好效果。
基本案情
李某与某投资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某投资公司支付李某垫付款1897306.40元。然而,判决生效后,投资公司迟迟未履行法律义务。2016年5月,李某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委托该所律师尹某、王某担任某投资公司执行案件代理人。
执行过程中,该投资公司拒不申报财产,规避法院执行义务,导致案件迟迟未能执行到位。2018年1月1日,法院虽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但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即便在此后恢复执行,仍未取得实质进展,案件长期处于执行不能的困境。
执行过程
2024年底,该投资公司的一条线索引起了执行法院的注意。经深入调查发现,该投资公司曾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于2018年6月6日执行到位案款1101万元。然而,仅两天后,该投资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某贸易公司向投资公司指定收款方——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支付1000万元。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某投资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新设账户。该账户于设立当日收到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备注案款700万元,同日,该笔款项又转入某投资公司股东账户。某投资公司及其代理人以通过另案签订和解协议的方式,转移隐匿财产,致使法院判决长期无法执行到位。
本案的调查结果表明,某投资公司及其代理律师尹某、王某存在故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和债权人权益。鉴于此,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将该案纳入2025年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第一批案件,并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密切协作,对相关线索进行补充完善,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在此过程中,执行人员多次向被执行人及代理律师尹某、王某明确释法说理,阐明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的法律后果及刑事责任。尹某、王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最终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积极促成案件和解。在持续推动下,2025年春节前,该案全部案款本金、利息及执行费用共计3024137.95元全部执行到位,案件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在本案中,尹某、王某明知某投资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执行案件中享有债权,却未如实向法院申报,反而协助其签订和解协议,并提供律师事务所账户以转移案款,导致法院判决长期无法执行。因此,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2025年1月起,新疆公检法联合发布通告,正式启动全区范围内为期一年的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本次行动不仅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形成督促,也警示了协助义务人及案外人,让法律的权威深入人心。
本案的成功执行,正是此次专项行动成效的直接体现。从无财产可供执行到案款全额履行,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在打击拒执犯罪上的坚定决心。本案也进一步说明,法院判决不是一纸空文,任何规避执行、隐匿财产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为规避执行,与律师合谋转移隐匿700万,结果……
作者:新疆高院来源:库铁天平

开栏语:自2025年1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在全区范围内联合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以来,全区各级法院加大宣传力度,畅通多种举报渠道,强化与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