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未系安全带受伤 对伤害后果承担10%责任

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导读:洪某乘坐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自身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因赔偿产生纠纷。一审法院以洪某未系安全带存在过失为由判决洪某承担10%的责任。洪某不服,提起上诉。

导读:洪某乘坐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自身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因赔偿产生纠纷。一审法院以洪某未系安全带存在过失为由判决洪某承担10%的责任。洪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今年年初的一天,洪某为马某介绍工地,前往洽谈途中,马某邀请任某同往,返程时任某驾驶车辆,洪某乘坐于后排,未系安全带。任某驾车行驶中追尾他人车辆,造成洪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事故中,任某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负主要责任,前车在车道内停车负次要责任,洪某等无责。一审法院认为,对洪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洪某忽视安全,未系安全带,存在一定过失,酌定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应自行承担10%的责任。洪某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洪某未系安全带的行为,虽然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不负责任,但其该行为增加了自身的危险,客观上也造成了自身损害结果的扩大,故一审法院酌定洪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并无不当,予以确认。
法官提醒
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机动车驾乘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这不仅包括前排驾乘人员,也包括后排乘坐人员,而多数情况下,后排乘坐人员往往会忽视系安全带的重要性。实际上,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后排乘坐人员如未系安全带,会直接撞击到前面的靠椅背上,不仅给自己带来安全隐患,也会严重威胁前排驾乘人员的生命安全。驾乘人员因自己未系安全带在事故中受伤,即使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责任,也会对自己的受伤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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