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起落间,2024年成为过往。回望过去一年,淮安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用忠诚践行初心,用实干诠释担当,奋力书写“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答卷。
现在,让我们一起“回眸·2024”,重温淮安法院办理过的经典案例……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2024年,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编辑的《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系列丛书出版发行。由清江浦区法院一审、淮安中院二审的“借款人死亡后的借款利息、罚息的司法认定——某银行诉郁某某、徐某甲金融借款合同案”入选《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借款人死亡后的借款利息、罚息的司法认定——某银行诉郁某某、徐某甲金融借款合同案
基本案情
徐父(已故)系郁某丈夫,徐某父亲。2018年5月17日,徐父通过手机银行向银行申请一年期信用贷款15万元。当日银行发放贷款。不到一个月,徐父因意外去世,无人偿还贷款本息。
后其妻子郁某继承房产,徐某放弃财产继承。2022年4月18日,银行起诉要求郁某、徐某偿还贷款本金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
司法裁判
因徐父去世,其生前与银行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转化为郁某与银行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郁某应在继承徐父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并按约支付贷款期限内的利息及按照LPR利率标准支付贷款期限外的利息。
而银行主张的罚息本质是一种违约责任,因徐父是意外去世,并非故意违约,且银行在该贷款本息均未按月偿还时,未自力催收,一直放任该情形存续近四年,导致损失的扩大,故对银行的罚息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去世的,并不等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消亡,按照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规定,银行可要求借款人的继承人在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同时,借款人意外去世不应视为违约,故其继承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银行应及时核查、催要,或与借款人协商还款方案,而不能让权利一直休眠,导致扩大损失。
这一年,我们办理过这些典型案例⑨
作者:淮安中院来源:淮安中院

法槌起落间,2024年成为过往。回望过去一年,淮安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用忠诚践行初心,用实干诠释担当,奋力书写“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