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同居析产的三大基本原则:其一,明确财产归属“约定优先”的私法自治边界;其二,构建“个人所得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按贡献比例分割”的基准规则;其三,将共同生活持续时间、子女抚养情况、家务贡献等要素纳入综合考量体系。上述规则的制定弥补了2001年《婚姻法》废止“非法同居”概念后的规范真空。本文将重点讨论“约定析产规则”,并结合相关实务案例,分析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处理规则。
01 同居期间所获财产的权属认定规则
根据《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适用法定析产规则有一个前提:“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在一方存在配偶的情形下与另一方所签订的协议,则其效力如何需要结合司法解释有关婚外赠与的规则去加以解读。 换言之,司法解释隐含的意思是承认同居伴侣者之间析产约定,原则上法律应当予以尊重。只有在双方的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会转入第四条所确定的法定分配规则。
依据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2023)云0922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书:原、被告经协商于2023年5月22日解除同居关系,并签订《分手协议》约定:“某乙村委会旁自建房二层半一套,本人张某友愿意把房子让给陈某芳居住。建房所有欠的费用由本人张某友个人承担,张某友欠陈某军、陈某芬的所有债务由本人张某友个人承担责任,欠建房款吴某、蔡某龙、三元门业的货款由本人张某友个人承担责任,和陈某芳没有任何关系,张某友可以带走属于他的东西,包括他买的茶室里的茶桌、凳子,其他属于陈某芳买的无权带走任何一件物品,张某友和陈某芳从2023年5月22日和平分手,并写下此协议一份,从今天起双方二人互不干扰彼此的生活,不影响双方父母亲人的生活,不乱发双方隐私的生活。如果违反双方都有法律责任。”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居住于案涉房屋。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分手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债务由原告负责清偿,即认可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确认。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02 同居期间共有财产分割规则
《解释(二)》虽未明确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系何种共有关系,但明确了分割同居期间共有财产的考虑因素,分别为出资比例、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其中对作为经济贡献的出资比例的考虑设置了优先性。同时,最高院也考虑到同居关系本身作为一种亲密关系的特殊性,因此在出资比例刚性的基础上设置其他三项可以反映对所得财产或收入非经济贡献的因素予以衡平,避免显失公平。
参见(2020)浙0411民初3667号张某、刘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法院认为,原、被告长期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同居期间必然发生共同生活开销,且双方购买案涉房屋时被告已怀孕,必然发生孕产费用,上述费用与装修、还贷的资金混同,无法区分每一笔资金的用途。因此,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之原则,综合考量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所做贡献、房屋实际使用情况、生活便利、房屋贷款等因素,本院酌定原告享有案涉房屋(含固定装修)产权的50%。
关于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分割,实践中,如有生育未成年子女,则要考虑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在同居关系结束后,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适当给予一定的照顾。
03 同居析产协议的撤销
对于同居析产协议的撤销,是否与离婚协议一样,适用严格的撤销标准。依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原则上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不能成为撤销此类协议的理由。那么在同居协议中是否适用同样的规则?
若协议的签订及相关费用给付,建立在一方或双方有合法配偶却仍与另一方同居的情况下,即便双方签署协议时均为自愿,也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此种情形下如认定该协议合法且支持一方支付费用,不仅违反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亦会损害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故司法实务中将认定此种协议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所约定的费用属于非法债务而不被支持。
同居析产协议除了涉及未婚同居关系的解除外,还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若协议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则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各自义务,不能随意撤销。即便一方当事人以受到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的情形,主张协议无效或可撤销,也需承担更高的举证责任。
04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同居关系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此类同居期间所得财产,除能证明为个人所有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5民终103号判决书认定:本案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关系为同居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之财产为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买及之后双方共同添附,双方因该财产争议的纠纷符合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的法律特征,一审对该法律关系定性正确。上诉人提出本案应由被上诉人举证证明其出资购买及添附争议的房屋,原审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如前所述,因该房购买于双方同居生活期间,且以双方名义购买,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财产属其个人所有,且王某某与刘某某还共同向刘某某的家人借款扩建该房,故原审认定争议房屋为双方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无须被上诉人刘某某举证证明其出资购买情况。
在同居期间取得财产的认定中,举证责任倒置,即主张个人财产的一方需提供明确证据(如资金来源、单独管理记录等证据),否则将认定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其次,认定过程中主张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即因欺诈、胁迫等导致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可多分财产。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05 相关建议
- 及时签订同居协议。明确约定财产归属、债务承担比例以及收益分配,在同居关系开始时就对财产问题进行明确的约定,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更避免纠纷时举证困难。
- 注意保留财产权属证明,如房产证、购车发票、银行流水,装修合同等证据,是证明财产归属的关键证据。对方过错证据、自己为家庭付出的照片录像等,也是可以争取更多财产份额的必要证据。共同出资时留存出资凭证,并尽量以双方名义进行产权登记。
- 做好资金隔离管理,设立独立账户存放个人财产,大额支出采用银行转账并备注用途,区分个人与共同账户,防止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
- 关注子女抚养因素: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主张适当照顾。
- 关系恶化时立即清点个人财产及共同财产,列出债务清单,协商清偿方案,建议协商过程录音或录像。保留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及时析产止损,避免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