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个月女婴被5旬男子性侵,该如何处理?

来源:江西六尺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日有新闻报道称,一名16个月的女婴疑遭5旬男子性侵,该条新闻报道出来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近日有新闻报道称,一名16个月的女婴疑遭5旬男子性侵,该条新闻报道出来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近年来,有关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道屡见不鲜,学校儿童、留守儿童是最易遭受性侵害的对象,越来越多的专家或学者呼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在这种形势下,新出台《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一条专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做了规定,即“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青少年在未成年时期遭遇了性侵害,即便当时没有主张自己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追究侵害方的责任,年满18周岁后仍可以起诉”。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归于消灭的制度。法律设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即在于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以保证社会秩序稳定。但是因为大部分的未成年人因为在遭受性侵害时,心智尚未成熟,以至于其可能尚未认识到性权利被遭受侵害,加之社会上部分机构的法律意识淡薄,例如,一些学生遭受性侵害后,学校为顾及其声誉,竟想要采取私了的方式草草解决,以上等等因素导致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事件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如因受到一般诉讼时效期限的限制,导致其丧失了要求加害人赔偿的权利,将不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而此次《民法总则》中规定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为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长大以后提供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
虽然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时效保护期限延长,但是也面临着在未来起诉时当事人举证困难的难题,对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追诉时效等等问题都还需要未来在立法的过程中不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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