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纠纷打掉不利证据获得胜诉
案件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经办律师:刘雄滔律师
近日,我所律师代理一建设工程纠纷案,通过造价鉴定,减少了近30万元的工程款金额,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工程分包产生争议
某公司A承包工程后完成了建设,其中有部分项目是合作方B投资完成。期间合作方B存在分包给C施工的问题,合作方B认为已结清所有工程款给分包人C,但未能举证。分包人C将工程再次分包给实际施工人D。D起诉分包人C以及A公司,要求连带支付余款:合同内+合同外-已付=42万元。该起诉有分包人C签字确认的决算单为证。以往案件中,当地法院判决A公司及C连带赔偿给实际施工人。
A公司认为其已结清工程款,现C以及A可能是恶意串通进行诉讼,A公司面临着重复支付工程款的风险,因此有异议,委托本所处理。
二、工程造价鉴定查清案件事实
我所律师介入处理后,经分析认为,只能通过造价鉴定才能查清案件事实。因此,代理A公司申请将分包给C的项目整体进行造价鉴定,因A公司没有持有相关资料,C也不提供资料,欠缺必要的资料,法院不受理鉴定。我所律师建议当事人退而求其次,只对C承包范围内的合同外的工程款进行鉴定,因相关资料由原告C保管,法院依法受理。经过摇珠选定了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C施工的合同外的工程款金额为118430.71元。
三、案件结果
A公司基于以往败诉的案件,要求合作方B处理,最终原告C接受和解。最终的处理结果,比诉讼减少约30万元。
四、案件评析
本案,相同项目中在以往已有生效败诉的判决,且工程结算已有原告的合同相对方签字确认,申请鉴定法院可能不再受理,委托人处于极为不利的诉讼局面。
本案的经办律师充分陈述理由,争取法院准许鉴定,并获得法院同意。对于整体鉴定,因缺乏资料,不被受理,转而针对性地对主要争议的局部(合同外的部分)进行鉴定,对本案针对性地进行灵活处理,获得受理,最终通过鉴定打掉了极为不利的证据。
层层分包的工程案件中,发包方应注意保留结算的证据,以免出现纠纷,无法证明已结清了工程款,处于被动地位。
工程纠纷打掉不利证据获得胜诉
作者:刘嘉鸿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工程纠纷打掉不利证据获得胜诉 案件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经办律师:刘雄滔律师 近日,我所律师代理一建设工程纠纷案,通过造价鉴定,减少了近30万元的工程款金额,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