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刑事案件中是必须要有被害人的,比如性侵类案件和侵财类案件。
在这些案件中,如果没有被害人或被害人说自己不是被害人。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办案机关在定罪时就应该慎之又慎。
当然,这也是辩护律师无罪辩护的重点。
首先,要了解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概念。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他们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可能有人会提到,这些没有被害人的案件,侦查机关怎么可能会立案?公诉机关怎么可能会起诉?
但,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
去年我在河南某地办理的一起猥亵儿童案,在庭审中就发生了戏剧性的一幕:被害人出庭坐在公诉人旁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被害人却说自己不是被害人,根本没有受到被告人的不法侵害。
鉴于,出现了这么严重的庭审事故,法官宣布休庭。摆在法庭面前的首要问题是:下次开庭是否还通知被害人出庭,法院征求公诉人意见,其实公诉人很不愿意让被害人出庭,并没有明确表态,让法官决定。
法官给被害人说下次开庭可以不来,被害人说下次开庭我一定要来,不能给我扣一个被害人的帽子。
当然,我作为本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非常希望被害人出庭,在将来的庭审画面上就会出现:被告人为自己喊冤,被害人说自己不是被害人也为被告人喊冤,只有公诉人说被害人是被害人。
今年我在北京某地办理的一起诈骗案件,侦查机关多次找被害人调查取证,被害人说自己根本没有被骗,没有任何损失,也根本不认识被告人。
就这样,公诉机关还是将被告人起诉到法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诈骗未遂。
诈骗罪的行为逻辑结构为: 犯罪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交付财物 →行为人取得财物。
诈骗是一种互动行为,诈骗罪中被骗者需要具备处分行为和处分意思。没有行为人和被骗者之间的信息传递与回复等互动行为,便谈不上骗,更谈不上被骗者陷入错误认识。
上述分析的前提是有被害人这个主体,本案连这个主体都没有,指控被告人构成诈骗罪是多么荒唐。
这么荒唐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还在不断上演。
寻找被害人
作者:刘彦成来源:刘彦成律师

在某些刑事案件中是必须要有被害人的,比如性侵类案件和侵财类案件。 在这些案件中,如果没有被害人或被害人说自己不是被害人。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办案机关在定罪时就应该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