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主要是民商法,这部分内容与我们每个人一生息息相关。
于是我想,用一个人的一生来串联记忆所有重点的知识点再合适不过。
倘若还能起到一些些普及法律的效果,则更是功德一件。
三、小刘丢东西
小刘丢了一块手表,甲捡到了。小刘悬赏,甲主动归还,此时小刘必须支付悬赏的赏金;若小刘悬赏,但小刘通过自己回忆想起是甲捡到的,并找甲归还,那么小刘不必支付赏金。
甲此时保管小刘的手表,若为了手表不坏掉而去维修,那么小刘应支付这部分维修费用给甲。
谈到这里,就想说说,倘若修手表的师傅修好之后,甲不想付钱给他,那么修师傅可以留置该手表,而不必管手表是甲的还是小刘的,这里成立留置权。
自然人对物成立留置权,需要该物与债权产生自同一法律关系,例如这里修师傅拥有甲该支付的修手表的费用的债权,所以可以留置该手表。若留置甲的手机,则不成立留置权了。
成立留置权的四要件:
1、不存在消极要件(如提前约定不得留置,留置有违公序良俗等)
2、债权到期(紧急留置不受此限制)
3、留置的物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除外)
4、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说到留置,就不得不说自助行为。比如小刘去吃饭,没付钱就跑了,结果发现手机落在饭店了,手机和小刘欠的饭钱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饭店也可以留置,为了防止小刘不付饭钱。
自助行为四要件:
1、债权请求权有遭受损害的风险(例如饭钱有可能追不回来)
2、情势所迫,来不及公力救济
3、不超过必要限度
4、事后及时请求了公力救济
说完留置这回事情,我们再说回来,小刘丢东西,扔垃圾这块。
小刘扔垃圾,一件破衣服,兜里偏偏有块手表。手表小刘可没想扔,手表对于小刘来说,不属于抛弃物,而是遗失物,占有脱离物。对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假设衣服被乞丐捡走,那么小刘是有权利把其中的手表要回来的。如果乞丐把表卖了换钱了,那么小刘可以请求买方归还手表,当然要支付买方因此付出的价款,转手再向乞丐要求补偿,因为乞丐卖掉不属于他的手表的获利,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若2年,小刘仍未请求归还,则善意第三人取得手表的所有权。
法理如此,现实中执行起来很难。
对了,遗失物的拾取人,对遗失物负有保管责任,不能给人家的东西弄坏了。
没事别瞎捡东西。
四、小刘一物多卖
小刘将一件东西卖给甲,没交付之前又卖给乙,又卖给丙……小刘学坏了。
那么谁能取得物的所有权呢?一物多卖,买卖合同均成立,但谁能最终取得所有权,看小刘与谁形成合意,完成交付。(并不是看谁先签的合同哦)
动产的交付以占有的转移为准,不动产的交付以登记为准。如果没转移占有没登记,那么看谁先支付价款(全款或部分款都算),如果没人付款,那么最后再看谁先签的合同。
所以这件事告诉我们,买东西,东西拿到手里或者不动产做了登记,才是最安稳有保障的。
五、小刘买房买车
房、车就是典型的不动产与动产,此外还有一项物权是权力,比如专利权,专利权是物权,自然是绝对权,对世权。
下面说买房买车,一般正常买卖也没什么问题。这里要说的就是假如遇到无权处分房子的人卖房子,卖车子,而小刘又花钱买了,该怎么算呢?毕竟房子车子不是小事,要花费好久时间挑选。
小刘要获得房子,涉及不动产的善意取得,需要满足5个要件:
1、该不动产的登记簿发生登记错误,登的是无权处分人的名字
2、登记名义人以自己名义无权处分
3、小刘作为受让人,善意(不能明知不是对方的房子还跟对方付款)
4、小刘支付合理的价格
5、小刘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
小刘要获得车子,涉及动产的善意取得,需要满足5个条件:
1、该车子为占有委托物,什么意思?不能是占有脱离物,比如盗赃、遗失物都属于占有脱离物,对这些物小刘不能善意取得,买了还要归还,很麻烦。
2、动产的占有人以自己名义处分
3、小刘善意
4、小刘支付合理价格
5、小刘完成该动产的交付(必须是完成了占有)
为什么小刘买房买车这里,要讲善意取得?因为我们每个人在生活中,不能保证交易的对方什么来头,为了规避风险,应该对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调查清楚。即使对方无权处分,那么我们如果符合上述条件,也是构成善意取得的,也是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不能明知对方无权处分,还进行交易,玩弄规则,那便成了法律的流氓。实不可取。
六、小刘和人签合同
小刘寻求和人合作,发出要约,对方同意合作,为做出承诺。
此外,小刘还可以发出要约邀请,比如招标,邀请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也就是投标方拿出方案,小刘从其中择一合作,做出承诺。合同的大体概念如此。
那么难保其中一方对合同的内容不满意,这时,每次修改都相当于重新发出要约。合同具有相对性,这是最重要的属性,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一旦涉及第三人,都容易出问题有风险,这时合同最为关键的一点。
合同的订立本着双方协商的原则,寻求共赢,而不能是不平等条约,同时双方合作要互相尊重,诚实信用。不应让任何一方因为对方的过失,而蒙受损失。倘若产生损失,过错一方应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这就是合同中处置的原则。
比如小刘想更改合同条款,那么应该在对方做出承诺前告知对方,要为对方着想,自己的行为到达对方之时,对方是否已经完成承诺,并开始执行合同了?不能任性,以自己为出发点考虑问题,而给对方造成损失。
比如小刘和对方虽然没有签订合同,但对方已经完成向小刘完成前期合同内容中约定的供货,而且小刘也接受了货物,不是拒绝。那么合同虽然还没有盖章,但也视为成立了。此时,就是说合同虽然是文字上的条款,但也不能玩弄文字游戏,玩弄规则,而是要看实际中完成了哪些行为,以事实为主。
签合同简单,不是难事,难在合作开始之后的诸多变数。
但是应掌握一个原则,一般合同是一方出钱,一方出力,互负债权。出力一方出了力,有权利向对方请求合理对价;出钱一方有权利向对方请求合格的服务或货物。
可以违约,承担赔偿和合理支出就是了。一般情况遵循填平原则。
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择一请求违约金或定金赔偿,不足部分可以继续请求对方补偿。但不可同时请求违约金和定金,数额也以自己的损失为限。
诉至法院的话,如果对方主张合同无效,不赔付违约金的,法院可以告知,如果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主张调整违约金数额(少赔偿一点)
七、别人欠小刘钱(担保放在这里讲)
八、小刘欠别人钱
九、小刘结婚
十、小刘继承
十一、小刘开公司
十二、小刘与物业吵架
用小刘的一生串联法考卷二重要知识点(二)
作者:邱裕峰来源:温度知产

卷二主要是民商法,这部分内容与我们每个人一生息息相关。 于是我想,用一个人的一生来串联记忆所有重点的知识点再合适不过。 倘若还能起到一些些普及法律的效果,则更是功德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