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课堂
在前两篇的房屋买卖葵花宝典(上篇和中篇)中,小吴律师和老吴律师谈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公布和实施的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即下文中提到的《异议复议规定》。按老吴律师的说法,该规定可是房屋买卖中的“葵花宝典”,专治房屋买卖纠纷案中的“陈年顽疾”。
小吴律师:师父,这部《异议复议规定》的诞生真是太及时了!化解了我很多的顾虑呢!无论是购买出售方的唯一住房,还是购买存在经济纠纷的房屋,都不怕被出售房者欺负了!不过……
老吴律师:你又在“不过”什么?
小吴律师:我是担心呀,如果我买的二手房存在租赁关系咋办呢?如果出卖方违约不卖房了,我通过诉讼后向法院申请执行,半路杀出个“承租人”提出执行异议,我就只能向承租人屈服吗?如果这样的话,出卖人不就有可能钻空子故意设障,签订虚假的租赁合同?
老吴律师:根据民法中“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不动产承租人的租赁权具有对抗受让人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执行不动产时,应当依法保护不动产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的确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这法定情形就规定在这部“葵花宝典”的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承租人对法院将房屋执行给买受人提出异议,只有满足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在不动产被法院查封之前、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该不动产这三个条件,法院才会支持。
小吴律师:在这三个条件中,我觉得吧,对于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及承租人是否实际占有使用不动产这两个事实要素的认定比较容易,可是认定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似乎不容易啊~
老吴律师:没错!所以,“葵花宝典”说啦——恶意虚构租赁关系阻止房屋执行的,不准奏!这与合同法“恶意损害国家、他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价值一致。因此,如果发生你所说的这种情形的,承租人需证明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在不动产被法院查封之前、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该不动产这三个条件且出示租赁合同证明其以合理价格租赁房屋,并提供真实的租金证据,证明其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可以排除执行的条件,这有这有才能进行不动产的排除执行。否则,你就可以通过申请执行受让不动产了。
小吴律师:太棒了!有了这本“葵花宝典”和师父你的讲解,我觉得买房也没有那么可怕嘛~
买二手房存在租赁关系怎么破?
作者:吴华彦来源:星瀚微法苑

小编课堂 在前两篇的房屋买卖葵花宝典(上篇和中篇)中,小吴律师和老吴律师谈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公布和实施的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