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数商是指以数据作为业务活动的主要对象的经济主体,是数据要素一次价值、流通价值和二次价值的发现者、价值实现的赋能者,是跨组织数据要素的联结者和服务提供者。如果数据要发挥生产要素的价值就必须流动起来、交易起来,也就必须有相对应的、围绕着它服务的生态圈,比如中介、评估、审计、数据提供方、数据需求方。
本文从我国关于数据交易深层制度的安排和逻辑入手,对数据交易平台的现状及场内场外交易异同点进行对比与分析,寻找数据交易业务未来突破口,并给予数商各角色以相应的合规建议。
目录索引 | 01 数据交易的专业概念及深层制度安排 |
02 我国数据交易平台的现状及分析 | |
03 数商在数据交易业务的合规措施 |
01 数据交易的专业概念及深层制度安排
(一)数据交易涉及到的专业概念有哪些?
1. 数据交易
数据交易是指,数据供方和需方之间以数据商品作为交易对象,进行的以货币交换数据商品,或者以数据商品交换数据商品的行为。
需要注意两点:
(1)数据商品包括原始数据或加工处理后的数据衍生产品。
(2)数据交易包括以大数据或衍生品作为数据商品的数据交易,也包括以传统数据或衍生品作为数据商品的数据交易。
因为数据本身是无形的、没有运输环节、可复制的,因此数据交易也具有无形、边际为零的特点,难以追溯。
2. 数据服务
数据服务是指承揽委托人的服务任务,并完成数据的采集、加工、抓取、集成等工作,最后完成委托人的要求,一般利用的工具是算力。
一般的数据服务以委托关系居多,是有形的、有边际陈本、容易追溯,服务是以个性化定制的。现在有的交易所的场内交易既包括了数据交易,也有数据服务交易。
3. 数据产品
复旦大学的黄丽华教授将数据产品定义为:作为产品的数据集,或者从数据集中衍生出来的信息服务。换句话说,数据产品包括经过加工的数据集,也包括数据信息服务。从数据要素市场化的角度分析,数据产品是一种产权可界定、可交易的商品,是数据要素市场的主要交易对象和标的。
4. 数据资产
根据《信息技术服务数据资产管理要求》(GB/T 40685-2021)的规定,数据资产指的是合法拥有或者控制的,能进行计量的,为组织带来经济和社会价值的数据资源。
《数据资产评估指南》中规定,数据资产是指组织合法拥有或控制的、能进行计量的、能为组织带来经济利益和社会价值的数据资源。
数据本身不等于数据资产。只有可以控制,可以计量,可以带来一定的价值的数据资源才可能是数据资产。
(二)我国关于数据交易深层制度的安排和逻辑
1. 从国家顶层制度设计的角度
国家一直在提倡数据是生产要素,需要流通以发挥生产资料的作用。同时国家也提倡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要素市场。
2. 从执法角度
我国一直在加强对网络平台、对APP、对反垄断方面的执法力度。
2022年8月生效的最新《反垄断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就是通过法条专门强调了对数据算法、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执法。不管是反数据霸权,还是反数据垄断,都在提倡数据的公平制度。
3. 从立法角度
目前国家希望从公平、从共同富裕的角度来促进数据交易,但往往大的互联网平台会滥用数据霸权,滥用垄断地位来侵害公众的数据权益,所以我们在大力提倡数据交易的同时,也要大力推动建立数据要素流通的全国统一标准。
关于数据交易制度,可以了解黄奇帆先生在21年上海外滩金融会议上所提出的未来数据交易体系理念:国家可以成立中央数据部门对国内的数据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在北京、上海、深圳设立大数据交易所,甲APP想用乙APP获取的用户数据开展业务就必须在大数据交易所进行交易,开展业务后获取的收益需要有20%-30%返还给乙APP的用户。
用户个人也可以将平时活动产生的数据打包上传至大数据交易所,大数据交易所会将用户隐私进行数据清洗,然后有需要的企业就可以购买,进行数据确权。
02 我国数据交易平台的现状及分析
(一)我国数据交易平台的发展历程
我国数据交易平台的发展历程经历了四个时期:
1. 2014年政策推动
2014年被称为大数据发展的元年,“大数据”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2015年,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的行动纲要》,使得大数据正式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
2016年《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
2014-2016年间,全国范围内成立了20家数据交易机构。
2. 2017年交易遇冷
2017-2019年间,数据交易机构建设放缓,全国范围内成立的数据交易机构仅新增5家,数据交易市场发展放缓。
3. 2019年交易重启
2020年以来,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湖南、福建等多个省市相继设立数据交易机构。2020-2022年间,新增数据交易机构23家。
4. 2022年交易现状
根据信通院的数据显示,全国目前已有40多家数据交易机构,其中由政府资金主导在筹建的有80多家。
(二)我国数据交易平台的四种形式
目前我国的数据交易平台主要存在四种形式,分别如下:
1. 政府主导建立的大数据交易所和交易平台。数据交易所一般都是由国务院牵头。交易平台更多是由省一级政府主导建立。
2. 企业主导型数据服务平台。
3. 行业主导性数据交易平台。
4. 产业联盟数据交易平台。
(三)我国数据交易平台的现状
目前,大数据交易仍面临诸多问题,以贵州大数据交易所为例。
2015年,国内第一家大数据交易所——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以下简称“贵数所”)挂牌运营。成立之初,相关人士预计未来3-5年贵数所的日交易额将会达到100亿元。但之后几年贵数所的交易额目标逐渐降低,交易额目标也从“日交易额100亿元”慢慢变成“全年力争突破亿元”。
业内普遍反映许多大数据交易所的运行效果和市场口碑并不够好,交易规模仍然比较少。有业内人士直言:“多数大数据交易所更像是一个集市,供需双方一般直接交易即可,不会首选交易所。”而另一种“点对点”直接交易的方式,也同样面临着数据难以确权、用户隐私保护等现实问题。
2020年国内大数据要素市场(含数据清洗、标注、交易等环节)规模达545亿元,但场内数据交易只占总体交易市场规模的4%,大量数据需求通过非正式渠道进行流通。一年多之后这个状态似乎仍未有多大改变。南都大数据研究院2021年4月研报显示,数交所在我国数据交易市场中所占份额仍不足5%。
整个国内的数据交易平台仍处于摸索阶段,目前在筹很热,但是场内交易几乎没有数据交易业务。所以,场内场外冰火两重天。
(四)场内、场外交易对比与分析
1. 场内交易

场内交易流程
各个交易所有各自不同的交易流程,各有特色,但整体并没有很大差异性。
首先交易双方入场要进行合规审查。合规审查是对数据服务商、数据需求方的主体资质进行审查。资质审查之后,交易平台要对挂牌产品进行合规审查,这是数据交易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审查的内容包括:数据场景、数据类型、数据来源、数据授权、数据确权、数据脱敏、数据加密、数据安全。
产品合规审查之后,就要对数据产品进行定价。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交易平台将只提供标准化合同以供参考。
价格协商好之后,达成数据产品的交易。目前我国数据产品的交易模式有三种:
1. 第三方中介平台(C to C)
2. 第三方中介平台(B to B)
3. 综合平台(B to B)
在数据产品的交付环节,交易、交付分离,可进行直接交付、云厂商交付或第三方交付。
2. 场内、场外交易的优缺点对比
总的来说,场内、场外交易的优缺点对比如下:
① 从交易安全性来看
场外数据交易缺乏有效监督,可能会有隐私安全隐患,而场内交易更容易规范,交易的数据都是加工脱敏过的数据。
② 从交易渠道来看
场外交易一般可以通过交易双方自由协商的途径进行;场内交易只能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场外交易的购买渠道更广些。
③ 从耗费成本分析
场外交易省去了数据交易平台方的佣金费用;场内交易或需支付数据交易相关佣金,场内投资可以更节省费用。
④ 从可选择范围和投资门槛分析
场外交易投资数量多,选择空间大,交易便利;场内交易不同标的选择空间不同。
交易信息的通达度不同
场内数据交易信息相对更集中、质量有保证;场外数据交易需要自行获取相关数据、衡量数据质量。
3. 场内交易不佳的原因分析
(1)确权难。场内交易的基础制度——数据权属制度——没有确立。
(2)定价难。场内企业交易合规成本高。特别是数据需求量不大的企业的场内交易成本高。
(3)入场难。进入交易平台的企业可能会收到业务限制。
(4)互信难。企业倾向于接纳数据而不是交出数据。
(5)监管难。数据的强流动性往往使得无法对数据进行溯源。
(6)数据价值。企业不确定是否能在场内交易到心仪数据,恐成本与回报不成正比。
(7)合规标准没有明确。很多企业出于观望态度。
03 数商在数据交易业务的合规措施
数据是未来的生产要素,数商各个角色都是数据交易中必不可少的合规要素。建议数商在数据交易过程中在进行数据合规搭建的过程中,密切关注我国对数据合规、数据交易的顶层法律设计。我们国家是有非常多的规范和标准,必须要将其理解得很深刻,才能融会贯通。
(一)整体需关注“数据交易安全原则”
1. 数据交易合法合规原则:数据交易应遵守我国关于数据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 主体责任共担原则:数据供需双方及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对数据交易后果负责,共同确保数据交易的安全。
3. 数据安全防护原则:数据交易各参与方应采取数据安全保护、检测和响应等措施,防止数据丢失、损毁、泄露和篡改,确保数据安全。
4. 个人信息保护原则:数据供需双方在进行数据交易时,应采取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技术和管理措施,避免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滥用、泄漏等安全风险,切实保护个人权益。
5. 交易过程可控原则:应确保数据交易参与方的真实可信,交易对象合法、数据交付和资金交付过程可控,做到安全事件可追溯,安全风险可防范。
特别是对律师来说,未来数据交易市场是业务蓝海。在整个交易的过程中,律师可以为整个数商新生态服务。律师可以帮助设计数据产品,也可以作为企业交易顾问为企业的数据交易提供合规服务。
(二)从数据需要方的角度,合规措施有:
1. 为一年内无重大数据类违法违规记录的合法组织机构。
2. 完成在数据交易服务机构的注册,并经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审核通过,才允许参与数据交易业务。
3. 数据供方应证明其具备向数据需方安全交付数据的能力。
4. 向数据交易服务机构提供书面的安全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数据来源合法性证明材料、交易数据满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交易数据质量评估说明、遵守数据交易安全原则、愿意接受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安全监督、愿意对数据流通后果负责等。
5. 遵守数据交易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
(三)从数据供应方的角度,合规措施有:
1. 为一年内无重大数据类违法违规记录的合法组织机构。
2. 完成在数据交易服务机构的注册,并经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审核通过,才允许参与数据交易业务。
3. 证明具备对交易数据实施安全保护的能力。
4. 提供书面的数据交易和使用安全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满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守数据交易安全原则、愿意接受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安全监督、遵守与数据供方约定的数据安全要求、对所持有数据提供充分的安全保护、未经明确授权不公开或转交数据给第三方等。
5. 按照供需双方约定的使用目的、范围、方式和期限使用数据,禁止进行个人信息的重新识别。
6. 在按照数据交易约定方式完成数据使用后,应及时销毁交易数据。
7. 遵守数据交易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