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导言
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4号文”),私募基金管理人继2016年5月1日前第一批集中申报法律意见书后,现在又到了第二批集中申报法律意见书的最后期限(2016年8月1日),一部分整改合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已陆续通过了协会的审核,而另一部分未整改或整改未合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要么在悄悄的等待着终期,要么已无奈的收到了律师事务所拒绝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风险告知书。据此,私募行业这场轰轰烈烈的保壳运动已渐趋平静,并逐步进入全面规范化运作阶段。
本人作为参与这场保壳运动的执业律师,特将这段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业务的经历和感受做一整理,以期更好的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规范运营保驾护航。
正文
1 一、切入私募基金法律业务的背景情况
当前,私募基金行业在国内迅速发展,未来5年,中国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无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资产全球化配置、创新创业等都离不开私募基金的支持与参与。私募行业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
然而,国内的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较晚,相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私募基金行业曾一度游走于监管的灰色地带,并野蛮生长多年,目前,私募基金行业面临“足够繁荣昌盛,足够乱象丛生,足够快速洗牌”的复杂状况。
针对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现状,为强化规范,自2014年起,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新规,尤其在2016年1月前后,基金业协会密集发布了包括4号文在内的一系列监管新规,将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推进了一个新时代。
依据4号文关于提交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无论是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还是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备案首只基金产品或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均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从此,律师多了一项新业务,即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出具法律意见书。
我们团队律师作为安理资本与证券专业委员会的主要成员,正是在此种背景下,以足够的勇气和智慧,切入进私募基金领域,担起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客户保驾护航的责任。
2 二、律师出具私募法律意见书的状况
自中基协于2016年2月5日发布4号文后,私募基金管理人掀起了轰轰烈烈的“保壳运动”,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律师等围绕备案新规,从提交法律意见书、参加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备案产品等方面去开展保壳措施。
由于4号文以及《法律意见书指引》的部分事项在实务中的适用存在模糊地带,律师在尽职调查及出具法律意见书过程中,有很多问题及核查标准均存在界定上的困难;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作为新事物,无先例或官方标准的范本可供参考,对于基金业协会所适用的标准,尚无确定性答复,即使是有证券业务经验的律所或者律师也拿捏不准,出具一份合格的法律意见书就显得比较困难。
在4号文发布后的一段时间内,业内并无审核通过的法律意见书。直到2016年4月中旬以后,随着中基协通过新闻发布会或宣讲会的形式对相关政策的释疑或解读,才陆续出现了审核通过的法律意见书,但是通过率仅为10%左右。
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需要熟悉证券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监管规则,同时需保持与中基协就规则的具体执行情况进行问询和确认;此外,律师还要协助客户完成自查,帮助他们完成整改。认真分析和把握私募基金管理人整改状况,把握合规尺度,审慎的出具法律意见书,这对律师来说并不是件容易的事。
3 三、为了顺利开展私募基金法律业务,我们做了不懈的努力。
1、为切入私募基金法律业务,斗胆尝试了第一次业务培训
2016年春节后,私募保壳运动开始持续升温。春节后上班第一天,事业发展部的负责人找到了我,对我说:“高律师,看您能否在两三周后做个新三板或其他业务的培训,比如关于新三板的分层或转板等。”看到负责人认真和专注的样子,尽管做培训是我的短板,可还是答应了。接下来,在我为培训做准备时,私募的的保壳运动已经风生水起,身边不断有人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事宜,律师开始躁动起来。这块新业务对于律师来说,谁都不是行业专家,大家几乎都处于同一起跑线上。为了抓住眼前这块业务,基于这些年在证券行业积累的经验,我毅然将培训课题由新三板改为私募,题目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业务培训”。
为了这次培训,我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集中研究了国内外私募基金的发展历程、现状、合规体系及相关实务分析,并几乎穷尽了所有相关私募业务的介绍,阅读的材料不少于几百页。3月18日,我如期在单位成功进行了培训。说实话,这是我十多年做律师的第一次公开业务培训,可见,为了挑战这项业务,也真是拼了。
做培训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系统学习的过程,为切入业务打下一定的基础。除了做培训外,我还坚持参加了中基协的业务分析会,以了解监管的方向和目的,以便开展项目时做到有的放矢。
2、为有效开展私募基金法律业务,我们组建了科学的工作小组,并制定了相关的业务制度。
为成功的切入私募基金法律业务,我们资本与证券专业委员会特组建了一个五人的私募基金法律业务工作小组,由证券从业经历五年以上且有私募基金从业经验的两名律师牵头,其他具有经验两年以上的律师或律师助理配合。小组成员分工不同,有的负责把控项目风险,有的负责执行项目,有的负责私募基金管理人风控制度的研究与完善,有的负责研究行业监管新规并保持与中基协的咨询与确认。在工作细分的情况下,每个人都能各尽其职,各显所长,有利于提高专业度和工作效率,并能保障全方位的开展法律实务核查。
同时,我们工作小组还共同制作了规范的私募基金业务内核流程和制度,制作了规范的项目流程文件,比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项目立项表、自查清单、尽职调查清单、项目工作计划、法律意见书内核制度和标准等。
3、为做好私募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我们除了梳理和研读相关监管法规外,还针对核查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的进行专题分析。
自春节后至今,我们做的相关工作有:私募基金法律业务培训、私募法律法规汇编、浅谈私募基金备案之法律业务、私募法律意见书要点分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反馈意见及回复方案、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任职资格解析、私募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标准、私募基金管理人新规和操作流程、私募基金募集的操作步骤与所需文件等等。
以上各项专题的研究和讨论,为保证法律意见书的审核通过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运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4、为更好的配合中基协监管政策的有效实施,我们主动申请加入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会员,并主动申请加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入会核查项目。
综上,为了成功切入私募基金法律业务,我们做了多方面的努力和准备,并已具备扎实的专业水平。
4 四、为了避免执业风险,我们始终认清从事私募基金法律业务的责任和风险,并坚守证券律师执业的原则。
在切入这项业务前,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律师在喜迎政策红利带来新业务的同时,同时也面临更大的风险和责任担当,时刻保持对执业风险的敏感性。
1、律师的责任
私募基金行业目前处于过渡期,私募规则快速变革和丰富。深处乱局,律师需要了解规则、解读规则,并协助私募基金管理人做好整改和规范,律师的使命感、责任感油然而生。
2、服务质量是律师的生存之本
私募机构需要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有能力对等的参与私募机构募、投、管、退等全流程风险控制、方案设计、战略规划、策略布局,才是私募律师的价值所在。懂投资、观大局、深研业务是获得尊重的前提,有足够精深的专业积累才有可能与私募管理人平等对话。
法律服务现状:需求端,大量具备一定规模的私募管理人在寻求有价值的律师服务;供给端,真正可以与需求相匹配的律师服务凤毛麟角。私募法务人才的缺口很大,了解与精通之间还有很大差距。
3、律师已被纳入监管,规范对律师是生命线
律师事务所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的服务机构,既是提供法律专业服务的“服务者”,也是发挥监督约束、复核把关的“守门人”或“第一线监管者”,其能否很好地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质量。这就要求证券律师在不损害律师与客户之间信赖的基础上,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委托人,审慎核查客户相关事项的合法性。
私募登记与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已被纳入律师证券业务:法律意见书有完整的规范要求;律师需要对核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律师需要有完整的尽调流程和工作底稿;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设定了严格的惩处规则,违规者可能面临证券行业禁入的处罚。机遇与风险并存,律师一定要重视风险,将执业风险降至最低。
4、我们要坚持原则,做到有选择的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要把握自身作为法律服务者与资本市场守门人的双重定位,坚持真实、客观、全面与独立原则,切实做到勤勉尽责。
在这场保壳运动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鱼龙混杂,有的确实是为了开展业务而保壳,而更多的却是为了纯粹保壳、倒壳而保壳,并无开展业务的意愿与实力。我们律师在开始接受委托业务时,并不能对其保壳的目的一举识破,只有在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尽职调查和深入了解后,我们才能识破其真相,并能判断其能否保壳成功。
按照新规的要求,绝大多数私募机构均需进一步规范。在这一前提下,不进行尽职调查、不进行合规整改的法律意见书,风险很大。不进行尽职调查,律师很难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不整改很难达到合规运营的要求。而法律意见书制度的根本是摸清私募管理人现状、要求合规运营。因此,对于那些纯粹为了保壳且拒不合规整改的客户,我们必须果断的拒绝为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向其出具风险告知书,以降低我们的执业风险。
我们应以足够的勇气、智慧为私募的规范运营保驾护航,避免成为私募强化监管的牺牲品。事实证明,我们坚持了,我们胜利了。
5 五、我们的收获
8月1日临近,对于我们已经签约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客户,已经有多家顺利通过了中基协的审核,其中不乏未经反馈、一次性通过的项目。
经过近半年坚持不懈的努力,我们终于如愿成功的切入了私募基金法律业务,无论是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出具法律意见书项目,还是在签约私募基金管理人常年法律顾问项目上,均已取得了骄人的业绩。我们的服务由最初的忑忑不安到现在的游刃有余,我们出具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已经达到了一次性审核通过的专业水平。
记得某散文中的一句话,“走着走着花就开了,一路缤纷,一路精彩,一路汗水。”这正是我们近半年来辛苦开展业务的写照。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业务经验分享
作者:高晴来源:安理律师事务所

作者导言 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4号文”),私募基金管理人继2016年5月1日前第一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