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忙不慎摔伤,谁来担责?

来源:博州中院

文章摘要
帮助他人本是一种美德,但若因意外发生事故,导致双方对簿公堂就得不偿失了。近日,博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帮扶引发的纠纷,由被告商城承担原告王某医疗费等损失7.2万元。

帮助他人本是一种美德,但若因意外发生事故,导致双方对簿公堂就得不偿失了。近日,博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帮扶引发的纠纷,由被告商城承担原告王某医疗费等损失7.2万元。
案件回顾
某公司雇佣王某在博乐市一商城柜台内销售电器,工作期间,该公司按照每月3000元向王某发放工资。
2020年12月15日,王某在商城工作时,因帮助商城的超市工作人员扶运货物不慎摔倒受伤,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商场赔偿其医疗费用及其他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经查明,该公司未同商城柜台签订书面合同,王某作为公司雇佣的导购,未在该商城办理入职手续,商城亦未对其按照员工进行管理。”博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沙仁娜介绍。
王某系该公司雇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帮助商城的超市工作人员扶运货物时受伤,其行为并非其工作职责范围,故应认定王某帮忙扶运货物行为属于义务帮工,帮工活动与人身损害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商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按照商城员工手册着装,在上班期间穿着内增高鞋,在扶运货物时不慎摔伤,同样存在过错,故可适当减轻某商城的赔偿责任。
王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法院酌情认定由王某承担40%的责任,某商城承担60%的责任,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释法
民事义务的承担应当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义务帮工”是典型的无偿民事行为,折射出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良好道德风尚,是应当提倡的美德。沙仁娜法官提醒“帮忙也应注意自身安全,否则在行为过程中产生的正常风险,将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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