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引入】
李某是唯品会的超级VIP,他在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12日在该商城共购买了537件商品,但是,之后发生的事情却让人大跌眼镜。李某退货、拒收共454件,退货、拒收率高达 84.54 %。
于是,在2018年7月18日,唯品会公司向李某退回了“超级VIP”的服务费,冻结了其唯品会账户。而李某则以唯品会公司违约、欺诈消费者将其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
法院认为:消费者虽享有退货权,但若退货行为长期超过消费者普遍的退货率,则该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
一、“恶意退货”的缘起缘灭
在这个案例里,需要讨论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恶意退货”。其实,在法律中没有这个概念,这应该是新闻媒体给李某的行为进行的定义,当然,这种定义对法律的进步是有积极意义的。
我们先来说说“恶意”这个词语,它是与“善意”相对应的,“善意”在民法中通常用于“善意取得”,例如《物权法》就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否则,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那么,都包括哪些情形呢?
第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第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第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从善意取得定义可以看出,要想构成善意需要满足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要求:
主观方面,取得人对于无权处分的行为是不知情的,是善良的,不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的情形。
客观方面,取得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又没有给对方造成不合理的损失。
那反过来说,恶意指的就是明知道是违法的、无权的、错误的,却仍然要做,也没有支付合理对价。
二、退货制度何去何从
如果我们把这个案例做个延伸,看看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
如果消费者在一商家购物一次,然后退货了,退货率100%,是否认定为恶意呢?如果在一年内每月购物一次,连续购物十二次,但十二次都退货,退货率100%,是否认定为恶意呢?退货六次,退货率50%,是否认定为恶意呢?我们用数学的方法来判断法律确实有些强人所难,那么,恶意退货到底与什么有关呢?连续购物时间长短、购物次数、购物金额、商品质量、服务质量、退货时间、退货次数、金额等,似乎这些数据都与恶意退货有关系。而法官需要综合全案的证据,除了考虑这些因素之外,还包括退货损失、运费损失等方面全案来判断。
这些思考也给我们的电商平台提出了新的思考问题,如何设定标准来应对极少数的钻空子者呢?
需要考虑的第一个层面,销售与风险的关系,商家为了扩大销量,必然会自愿承担一些风险,反过来说,只有承担了这部分风险,才能有更多的消费者购买商品。只不过这部分风险可能会被别有用心之人所利用。如果要抵御这种被利用,必然要设置退货门槛,而无论哪种门槛都必然会影响销售量,找到这二者之间的平衡就是电商平台最应该考虑的问题,于是乎,有些电商平台在运费上做文章,送货时收少额运费,退货时收较高额运费;或者,退货时收取适当比例的折旧费;退货时设定时间限制等各种方式。
但是,这些方式都只是门槛,电商平台还需要考虑第二个层面的问题,就是如果日后频繁遇到类似问题,如何在诉讼中能更轻松的胜诉,这样才能真正减少恶意退货的频发。
最后,给所有的电商平台出个点子,《电子商务法》已经明确规定电商平台有权设定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的权利和义务。所以,电商平台善用法律授予你的规则设定权,不仅能减小交易中恶意产生的损失,而且可以在保障服务质量和口碑的基础上,获得更多消费者的青睐。比如,在消费者购物的选择按钮上设置弹出的对话框,对退货等特殊内容进行提示,当然,不论是规则,还是对话框,内容都要简单明了,有感染力和亲和力,或许可以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频繁退货是消费者的正常权利,还是权利滥用
作者: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案例引入】 李某是唯品会的超级VIP,他在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12日在该商城共购买了537件商品,但是,之后发生的事情却让人大跌眼镜。李某退货、拒收共454件,退货、拒收率高达 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