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导读

来源:翰鸿律师

文章摘要
3月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颁布了《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对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提出了更加

3月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颁布了《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对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提出了更加明确和系统的要求。
1、适用对象
《办法》适用于服务机构、从事服务业务环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2、适用范围
基金募集、投资顾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其中,基金募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15日施行)、投资顾问服务业务由协会另行规定。
3、禁止转包
服务机构不得将已承诺的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转包或变相转包。
4、财产独立+分账管理
私募基金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应当独立于服务机构的自有财产,不属于服务机构的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私募基金服务机构自由财产和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5、登记+会员方能展业
服务机构应当向中基协完成登记并成为其会员之后方能展业。如果经过中基协登记后的连续6个月未能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业务,中基协将注销其登记。
6、登记时的特别要求
(1)资本金:从事基金份额登记、信息技术系统业务的服务机构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
(2)经营合规: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从业资格: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服务业务的部门负责人、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所有从业人员在从事服务业务之日起的6个月内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4)信息技术资质:开展信息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或者取得相关资质认证;
(5)法律意见书+商业计划书:申请登记时需向中基协提交法律意见书和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商业计划书。
7、报告义务
(1)季度报告: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基协报送服务业务情况表;
(2)年度报告: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协会报送运营情况报告,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基协报送审计报告;
(3)重大信息报告: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分管基金服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基协更新登记信息。
(4)股权变动报告:整体构成变更持股5%以上股东或变更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当及时报告;整体构成变更持股20%以上股东或变更股东持股比例超过20%,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基协提交重大信息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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