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肖战肖像权纠纷胜诉案,解锁有关肖像权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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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相关报道截图 基本案情 近期,一篇演员肖战起诉深圳苏泊尚眼镜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的判决书公布了,判决书显示,原告肖战起诉被告深圳苏泊尚眼镜有限公司侵犯其肖像权,称二者之间不存在品牌广告代言关系,原

媒体相关报道截图
基本案情
近期,一篇演员肖战起诉深圳苏泊尚眼镜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的判决书公布了,判决书显示,原告肖战起诉被告深圳苏泊尚眼镜有限公司侵犯其肖像权,称二者之间不存在品牌广告代言关系,原告亦未授权、允许被告使用其肖像和姓名。但被告在经营的“天猫”平台商城中开设名为“supersung旗舰店”的网店,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和姓名进行宣传及推广,使消费者产生了原告确实拍摄了被告店铺照片的误认,故提出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诉求。
被告抗辩其没有主观恶意,使用的图片都是原告肖战在网络上公开的图片,被告没有进行丑化、降低原告社会评价,同时店铺的销量特别低,不存在营利行为,反而要承担亏损。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侵犯肖战肖像权的行为成立,判决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80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00元。被告认为一审判决赔偿金额过高,提出上诉,希望二审法院考虑店铺销售数量低,几乎没有营利收入,且店铺在肖战提起侵权之诉前便已主动删除照片的主观行为,再加之公司系年轻人创业对肖像权认识不足及赔偿能力不足等因素,对赔偿金额予以调整,但二审法院并未调整,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决定。
律师说法
鉴于任何人在诉讼过程中,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我们愿意怀着最大的善意,相信侵权公司确实存在年轻人创业,对肖像权认知不足,从而造成侵权行为的可能,赔偿损失8万多元,对于一个年轻人而言,想必也是一个惨痛的教训。居于此,今天就为大家普普法,讲一讲有关于肖像权的那些事。
1、什么是肖像权?
肖像权属于人格权范畴,根据《民法典》1018条的规定,享有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他主体比如法人、非法人组织、动漫、游戏当中的虚拟角色形象等均不享有肖像权。而肖像并不单一的指“脸”,是否具有标识性,决定了是否为“肖像”保护的关键之所在。举例而言,某照片拍摄的是某人的局部特征,只要该特征能让社会上一般人产生对某个特定自然人的联系,能辨认出该自然人。那么它就具有“可识别性”,使用这样的照片,应当获得权利人许可。
2、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的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民法典》该条的规定,与以往的法律规定相比,有一个重大的变化,就是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究其修改的原因,一方面,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人格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因此侵犯人格权不应以是否有“营利目的”为前提,《民法典》此处的修订,彰显了我国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力度。另一方面,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有很多侵权行为是丑化、恶搞别人的照片,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这当然会对肖像权人权益造成很大损害,比如大家都熟悉的“葛优躺”表情包,曾经一度在朋友圈疯传,后因葛优维权,获赔7.5万元。而《民法典》的修订,便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按照本条规定,侵犯肖像权行为的判定只有一个构成要件——就是“没有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除非是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的五种特殊情况,可以不需要取得授权,直接使用公民肖像。
3、面对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如何维权?
被侵权人应第一时间固定侵权行为的证据,比如可采用录音、录像、必要时可对侵权行为进行公证的方式,以此来固定证据。此外,权利人可以向侵权人发送通知、律师函等方式,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比如删除图片、链接。并可以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如果因对方的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精神受到伤害,权利人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对方拒不配合的情况相下,权利人可通过诉讼方式维权。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合理维权费用,也可诉请保护。关于损失金额,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但是人民法院可结合侵权的具体行为、获利情况酌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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