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的合法性认定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会被认定合法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会被认定合法呢?
第一部分 案例呈现
案例一:上海静安法院2018年度劳动争议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四
【案例主旨】
在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总试用期限的前提下,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延长试用期。
【案情简介】
张某2017年9月6日入职服装公司,双方签订2017年9月6日至2020年9月5日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间,服装公司对张某的工作表现评价为:“工作效率一般,质量一般,试用2个月内请假3次、迟到一次,请假在重要看样期间,团队意识欠佳、积极性不高,故作延期转正处理或不予转正”。此后,服装公司决定将张某试用期延长至2018年3月4日,张某在《内勤员工转正审批表》中签字确认。2018年1月,服装公司再次对张某的绩效进行了考核,并于2018年1月31日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劳动合同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故要求服装公司赔偿2个月工资损失。
【裁判结果】
判决:对张某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案中,双方原先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此后虽进行了延长,但延长的原因系张某的工作表现不佳而需进一步考察,而延长后的试用期未超出法定期限,试用期内也未降低张某的工资待遇,且已征得张某本人同意。因此,该行为没有侵犯张某的合法权益。张某要求服装公司赔偿延长试用期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
案例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7596号
【案例主旨】
即便双方达成关于“延长试用期”的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期间也不得超过法定的总试用期期限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2日,胡某入职北京星海公司,劳动合同期限:2019年9月2日至2022年9月1日,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2019年12月6日胡某曾签署《试用期延长确认单》确认劳动合同试用期延长1个月,2019年12月26日星海公司向胡某送达《关于试用期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内容载明:因试用期间工作绩效不达标,经双方协商一致,将试用期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
【法院认定】
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的约定无效,胡某的试用期已于2019年12月1日结束。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北京星海公司关于双方已于2019年12月6日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的主张违反了前述规定,不能产生延长试用期的法律后果,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2019年9月2日起的3个月,因此,胡某的试用期已于2019年12月1日结束。
案例三: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北京市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之二
【案例主旨】
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原因影响客观上导致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无法对其进行考察的特殊情形,延长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受疫情影响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的期间
【案情简介】
孙某于2020年1月20日入职某教育培训公司,双方订立了期限为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孙某的岗位为销售主管,试用期为3个月,月工资为8000元,转正后月工资为10000元。2020年2月24日,孙某回到家乡湖北过春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孙某4月6日才返回北京,居家隔离14天后直至4月20日才恢复正常出勤工作,期间未向教育培训公司提供劳动。4月20日,教育培训公司告知孙某,将延长试用期一个月至5月19日,月工资仍按照8000元标准支付。2020年6月5日,孙某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教育培训公司寄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当日离职。随后,孙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教育培训公司支付:1.延长试用期1个月的工资差额2000元;2.延长试用期1个月的赔偿金10000元;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000元。
【裁判结果】
仲裁委裁决:驳回孙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裁判理由】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劳动者可能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无法在试用期内考察劳动者的知识水平、业务素养、履职能力、职业道德等,违背了法律设置试用期的初衷。故在此情形下,应当允许用人单位扣除因疫情影响无法考察劳动者的期间,即适当延长试用期,但延长的试用期不应超过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的期间。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20〕187号,以下简称《解答》)第5条进行了明确规定。
案例四: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8348号案件
【案例主旨】
1.违法约定试用期案件中,劳动者的证明责任;
2.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向其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的同时,主张用人单位一并为其补发试用期期间工资差额的,或将不再被支持。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28日,周某通过“BOSS直聘”网络平台联系并入职西安卡链公司任运营经理/主管一职,双方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自2019年11月28日至2020年2月29日。后西安卡链公司延长周某的试用期至2020年4月27日。为此,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
1.西安卡链公司向其支付因违法多次约定试用期应支付赔偿金;



  1. 西安卡链公司为其补足2020年3月、4月(违法延长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差额;
    劳动仲裁裁决及一审判决均认定:因周某均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西安卡链公司故意延长试用期,因此对上述请求均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二审判决:
    1.支持西安卡链公司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周某支付赔偿金;
    2.驳回周某要求西安卡链公司为其补足2020年3月、4月(违法延长试用期期间)工资差额的请求。
    【裁判理由】
    1.赔偿金部分:西安卡链公司主张,因疫情期间周某并未工作,故其延长周某的试用期至2020年4月27日。庭审中,周某提供微信截图证明,疫情期间其一直通过网络居家办公的形式实际参与西安卡链公司的工作。因此,西安卡链公司延长周某的试用期无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属第二次约定试用期,并且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补足2020年3月、4月(违法延长试用期期间)工资差额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已经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应承担民事责任,并未要求补足差额,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的规定,是一种惩罚性赔偿,兼具惩罚、遏制、补偿功能,故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周壮要求西安卡链科技有限公司补足差额,是要求用人单位再行承担补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故对其补足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第二部分 律师分析
    一、双方达成关于“延长试用期”的协商一致的,延长试用期期间也不得超过法定的总试用期期限。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实际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若因劳动者试用期表现不佳等原因需延长试用期的,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延长试用期经劳动者同意;
    2.延长后总试用期间不超过法定标准。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原因影响客观上导致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无法对其进行考察的特殊情形,延长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受疫情影响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的期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20〕187号,以下简称《解答》)第5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客观原因不能返岗上班,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灵活的试用考察方式考核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无法采取灵活考察方式实现试用期考核目的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顺延试用期,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精神。劳动者因上述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提供劳动的期间不应计算在原约定的试用期内,不应视为延长了原约定的试用期。
    综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立法本意、北京市出台的上述规定及本文提到的“案例四”,笔者认为,超出法律规定的总试用期间延长试用期被认定合法的关键性要素在于:在法定的试用期限内,劳动者因疫情等客观原因无法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从而致使用人单位无法对劳动者进行考察,导致试用期条款无法履行。反过来说,若此时劳动者想要主张用人单位“违法延长试用期”的,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在双方已经约定的试用期内,其已经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试用期条款已经实际履行。
    三、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向其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的同时,主张用人单位一并为其补发试用期期间工资差额的,或将不再被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试用期工资可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计发(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且已经实际履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是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同时,需向劳动者补足工资差额。因此,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向其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的同时,主张用人单位一并为其补发试用期期间工资差额的,或将不再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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