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的解释

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意思表示的解释NO.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意思表示的解释


NO.115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了意思表示解释的有关内容。
意思表示的解释,指在意思表示不清楚、不明确而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意思表示进行的解释。据此,意思表示解释的主体只能是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意思表示解释的对象是当事人已经表示出来的意思;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必须依据一定的规则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
根据本条规定:
一、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是:第一,原则上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也就是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即法理上的文义解释。第二,如果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比较困难或者不合理的,则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是: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案例分析
2016年6月,原告武某承包了被告李某包的在某县某村的十个全覆盖工程劳务,于2016年6月18日开始施工。2016年9月13日在劳务费未能及时收到的情况下,武某开始停工,直至2018年1月30日大部分劳务费得以解决,剩余4万元由被告李某和第三人郭某各出具2万元的欠条。之后武某曾向李某表示如果帮助其和郭某要上钱就放弃此2万元债权。
原告武某承包被告李某轻包工程的劳务,被告李某理应给付武某相应劳务费。双方于2018年1月10日进行了工程量及价款的结算,真实合法有效,之后李某就尚欠武某的劳务费出具欠条,李某理应给付武某些欠款。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案件中武某口头表示如果李某帮助其和第三人郭某要上钱就放弃此2万元债权,此放弃债权的意思表示系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但武某起诉要求李某给付欠款是其在条件未能成就的情况下对放弃债权意思表示的撤回,故被告仍应给付原告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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