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活中,个人难免存在不了解甚至是陌生的实践领域,若仅仅“想当然”则会造成误解,甚至发生让自己后悔的事情。尤其在刑事诉讼领域,因老百姓接触机会甚少,或多或少出现理解误区。结合近期事务所客户来访问题咨询,刑事业务部特总结以下四点常见致命误区:
误区一:聘请律师会见,没有任何必要?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部分家属认为,聘请律师会见也就是了解当事人在看守所里的生活状况,充其量也就是“生活律师”。其实不然,律师会见一方面是有探视当事人身体及精神状态的作用,但是这是次要的,主要作用还是着眼于被指控的事实,并提出分析及咨询意见,比如向当事人讲解案件办理法律程序、分析当事人涉案事实及证据……
说到此,部分家属认为律师理应天天会见当事人,甚至据此阻拦公安机关提审工作,这样效果会更好。其实也不然,虽刑事律师天天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是合法的,但却不合理。律师会见的目的上已作述,在会见之后,律师需要更多的时间搜索法条、整理材料,并需与案件办理机关及时沟通当事人涉嫌罪名等重要信息,一步步实现辩护目标。故律师天天会见当事人是没有任何必要,借助天天会见当事人已阻拦公安机关提审工作更是严重错误思想。
误区二:37天“黄金期”内没有被取保候审就出不来了?
若当事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其家属会通过各种渠道知悉“37日”这个重要信息,但对“37日”的法律意义却毫不清楚。此处的“37日”,是刑事拘留的的最长期限,这也意味着“37日”是刑事律师辩护的黄金期。因过了此时间段后,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而部分家属认为当事人一旦被批准逮捕就永远出不来。这个观念是极其错误的。取保候审工作的开展,是贯穿于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及人民法院审判阶段三个阶段,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律条件。
针对已经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当事人,辩护律师可通过阅卷、会见等工作开展,如若认为继续羁押在看守所等待法院判决可能形成超期羁押,则可通过递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要求变更相关强制措施。
误区三:等法院通知开庭时再聘请律师也来得及?
部分家属认为,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是保密的,聘请刑事辩护律师指的是在庭审阶段聘请律师出庭辩护。这个想法是错误甚至是致命的。其实在刑事辩护实践中,家属可在其当事人被公安机关第一次采取强制措施时便可委托刑事律师,虽无法接触证据材料且公安机关不会透露侦查动态,但辩护律师可以安排及时会见,也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也可以向检察院递交审查批捕的律师法律意见书进而采取取保候审,还可以指导当事人与受害方的调解工作……尤其是在事实清楚无争议的轻伤害案件、金额较小的盗窃案及未成年人轻微犯罪等案件中,通过和解方式使得案件在起诉阶段宣告终结乃至和解不起诉。
故当事人家属若被动等待人民法院宣判,往往错过了争取不起诉的时机,往往错过了辩护缓刑的时机,最终被判处较高的实刑,终为自己的“想当然”付出深刻代价,实属得不偿失。
误区四:取保候审出来后,就没有任何事了?
部分家属认为,当事人被取保候审出来后,万事大吉,后面没有任何问题了。这个认识是及其错误的。取保候审并不等于无罪!取保候审只是变更强制措施,案件并未终结,仍可经历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及开庭审判阶段。同时,当事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仍应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相关规定,否则会被撤销取保候审决定进而重新被羁押。
误区不可怕,可怕的是面对误区还过于信赖自己草率判断或轻信他人非专业意见。若亲属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家属千万不要贻误良机,务必要积极听取刑辩律师的专业建议,争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救命”的忠告
作者:童大伟来源:昶兴律师

社会生活中,个人难免存在不了解甚至是陌生的实践领域,若仅仅“想当然”则会造成误解,甚至发生让自己后悔的事情。尤其在刑事诉讼领域,因老百姓接触机会甚少,或多或少出现理解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