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随着司法改革的持续推进,法院在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和市场经济的完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当前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普遍呈现激增状态,人案比例的失衡让人民法院的正常运转和法官的职业生涯发展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为确保“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真正落地,确保法院和法官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本文以中级法院视角,就2017年全国百家中级法院受理的二审案件占辖区基层法院一审案件结案的比例(以下简称“二审案件辖区占比”)情况予以分析,并且结合司法职能、法院管理、制度设计等多层面以更宽泛的视域综合思考二审收案量变化的合理区间,以逐步减缓收案增速,缓解案件数量高位运行情况,为今后审判管理工作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
一、案件概况
(一)2017年全国中级法院收案情况
2017年,全国409家中级法院共收案250.5865万件,平均收案数为6126.8件。收案数量居全国前100位的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全国百家中级法院”)分布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共收案155.5077万件,占全国中级法院总收案量的62.1%,平均收案数为15550.8件。其中,收案数量最高的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42909件;收案数量最低的为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为7206件。从这百家中级法院的区域位置分布看,50%以上集中在沿海或经济较为发达的省市。

(二)2017年全国中级法院二审案件收案情况
2017年全国409家中级法院二审案件共收案133.0007万件,平均收案数为3251.9件。二审案件收案数量居全国前100位的中级法院共收案84.0413万件,占全国中级法院二审案件总收案数的63.2%,平均收案数为8404.1件。其中,收案数量最高的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26657件;收案数量最低的为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为4108件。值得注意的是,二审案件收案数量居全国前100位的中级法院中,有8家并不在前述全国百家中级法院范围之内。
二、差异分析
从二审案件辖区占比情况看,在全国百家中级法院中,占比最低的为4.2%(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的为18.6%(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平均值为11.1%。如下图所示,排除二审案件辖区占比最高和最低的两家法院外,其余法院的二审案件辖区占比大致可分成四个区间,分别为:17.1%至15.6%(有10家法院);14.8%至13.6%(有10家法院);13%至7.7%(有67家法院);7.3%至5.1%(有9家法院)。
通过分析这百家中级法院总的二审案件辖区占比及其中刑事、民事、行政三类案件二审案件辖区占比情况,不难发现存在以下几类差异性特点:

(一)类型化差异:不同类案件二审案件辖区占比区间及地区分布均有差异
如下图图表所示,综合全国百家中级法院三大类案件二审案件辖区占比数据分析,刑事案件二审案件辖区占比均值为11.8%,排名居前10位的法院中有6家位于省会城市或直辖市,其中排名最高的为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辖区占比为23.7%。
民事案件二审案件辖区占比均值为10.6%,排名居前10位的法院中有5家位于省会城市,且广东省内占了五席,排名最高的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辖区占比为19.3%。
行政案件二审案件辖区占比均值为46.6%,但排名居前10位的法院中仅有3家位于省会城市,其中最高的为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为143.1%。

(二)极差值差异:不同类案件二审案件辖区占比的合理区间极差显著不同
从下面图表可以看出全国百家中级法院的刑事二审案件辖区占比主要集中在3.9%-20.3%;民事二审案件辖区占比主要集中在4.3%-16.3%;而行政二审案件辖区占比主要集中在30.3%-72.1%。
由此可见,民事二审案件辖区占比的合理区间极差最小,为12个百分点;其次为刑事案件,极差为16.4个百分点;行政二审案件辖区占比合理区间的极差最大,为41.8个百分点。

(三)区域性差异:不同地区间中级法院二审案件辖区占比差异各具特色
盘点2017年全国百家中级法院数据不难发现,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级法院二审案件辖区占比的差异性是非常显著的,这与每个地区的辖区案件体量以及中级法院的收案数有密切联系,也折射出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发展特色。
在总结的二审案件辖区占比的区间分布中也提到,广东省的二审案件辖区占比占据了高位区间,有4家法院的二审案件辖区占比区间在17.1%-15.6%之间,1家法院超过了18%;上海2家法院的二审案件辖区占比区间落在较低区间7.3%至5.1%内;北京市的3家法院以及浙江省各家法院的二审案件辖区占比总体集中在中端区间9.9%-7.1%内,其中北京市3家法院的值较为集中,在9.9%-8.2%之间,而浙江省7家法院的数据跨度则比较大,最高值7.9%与最低值4.2%间有近4个百分点的落差。

(四)同地区差异:同一地区不同案件类型与不同中院的二审案件辖区占比亦有不同
虽然经过上述数据梳理可以发现,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级法院的二审案件辖区占比数据分布总体较为集中,但仔细对比相关数据可以发现:
1.同地区不同案件类型的二审案件辖区占比差异显著。如下列图表所示,2017年刑事二审案件辖区占比居前三位的分别为海南省(22.8%)、山西省(20.3%)、湖南省和宁夏自治区(17.2%);民事二审案件辖区占比居前三位的分别为山西省(16%)、甘肃省(15.9%)、广东省(15.8%);行政二审案件辖区占比居前三位的则分别为陕西省(93.3%)、广西壮族自治区(61.4%)、湖南省(60%)。
以刑事案件占比最高的海南省为例,其刑事二审案件辖区占比为22.8%,居全国之首,但其民事二审案件辖区占比仅为8.3%,居全国第24位。而以民事二审案件辖区占比居全国第一的山西省为例,其刑事二审案件辖区占比为20.3%,位居全国第二,而其行政二审案件辖区占比则居全国第24位。上海刑事二审案件辖区占比位居第6位,而民事、行政案件则分别排第29和27位。
2.同地区不同中院的二审案件辖区占比个体差异明显。前文已提及,同一地区中级法院的二审案件辖区占比数值分布总体比较集中,但仍具有一定的个体差异。以占比居高位的广东省为例,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案件辖区占比为18.6%,而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为8.6%,二者差10个百分点。具体到三大类案件,广东省内刑事二审案件辖区占比最高为14.5%,与最低值6.9%之间存在7.6个百分点之差;民事二审案件辖区占比的极差值较大,有10个百分点;行政案件的则更大(扣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0的极端情形),为49.4个百分点,这与广东省内各家中级法院二审收案数及辖区案件总量间的差异基本挂钩。浙江省内各中级法院的二审案件辖区占比主要集中在7.1%-7.9%间,但也存在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2%这样的低值,同时不同法院间类案二审案件辖区占比数值也具有较大差异。
对比上海2家法院的相关数值我们还发现,虽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辖区占比总的数值只有2个百分点之差,但2家法院辖区案件体量基本持平,在案件总量较高的情况下这细微之差也就意味着还有较大优化空间可以挖掘,例如对于小额诉讼、诉前调解机制的运用等。

(五)大体量差异:辖区案件总量较大的中级法院二审案件辖区占比区间相对集中
除却前述提及的案件类型、区域类型差异外,我们还发现大体量辖区中级法院的二审案件辖区占比数以及三大类案件的分布情况都具有相对集中的特点。
2017年,共有24家中级法院的辖区基层法院一审结案数超过10万件,其中,结案数最高的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全年共计26.5109万件;其次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为25.4535万件;最低的为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全年共计10.0533万件;24家中级法院的辖区一审平均结案数为14.4858万件。这24家中级法院主要分布在北京(3家中院)、上海(2家中院)、重庆(2家中院)、天津等四个直辖市,以及浙江(5家中院)、江苏(2家中院)、广东(2家中院)、山东(2家中院)、河南、四川、福建、黑龙江、辽宁等九个省。其中,二审收案数最高的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26657件;其次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26588件;最低的为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4497件;24家中级法院的二审平均收案数为13374.6件。
从二审案件辖区占比总的情况看,最高的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16.7%;最低的为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4.2%;平均值为9.3%;相对集中的区间为6.8%-12.7%,该区间内上述24家中级法院中有19家。

从刑事案件看,二审案件辖区占比最高的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18.9%;最低的为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4.5%;平均值为11.6%;相对集中的区间为7.2%-16.1%,该区间内上述24家中级法院中有22家。
从民事案件看,二审案件辖区占比最高的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17.5%;最低的为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2.9%;平均值为8.7%;相对集中的区间为6.1%-8.8%,该区间内上述24家中级法院中有13家。
从行政案件看,二审案件辖区占比最高的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57.4%;最低的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为27.3%;平均值为42.2%;相对集中的区间为31.3%-45.9%,该区间内上述24家中级法院中有17家。

三、几点启示
经过上述对全国百家中级法院2017年二审案件辖区占比情况的梳理,总体是合理的,但各种差异数据的背后也折射出审判及审判管理工作中仍存在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刑事案件的二审案件辖区占比均值略高,且省会城市中院的数值高于其他地区法院,具有一定的区域性特色,这与政策法规的调整有一定的关联,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借助刑事诉讼法改革的契机,持续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完善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运用,加快推进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有效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人机互动互补,并辅以对数值合理区间和极差的合理控制,多措并举予以优化调整;民事案件的二审案件辖区占比值均较为平稳有序,与全国各地大力推行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密不可分;而行政类案件的合理区间分布较为分散,且极差较大,可从辖区两级法院加强沟通交流、协调多方力量息诉止争等方面着手寻求进一步优化可能。
(一)以一、二审法院为整体实现区域紧密协同
中级法院辖区内两级法院应当充分认识到二审法院收案量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基层法院运用多元化调解、小额诉讼机制息诉服判力度大小的影响,尤其是对于案件总量中占比较高的民事案件,有的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及诉前调解案件比例超过了70%,从源头上较大程度地缓解了中级法院的受案压力。
为了加强辖区两级法院的整体协同发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推出了多重举措,包括辖区法院院长座谈会、“一中辖区审判业务交流平台”等沟通交流平台,力争拓宽沟通协作渠道,丰富交流形式,协调多方力量进一步做好息诉止争工作。近两年来,该院着力推进辖区内基层法院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进一步扩大适用比例,取得了一定成效。从案件数据反映,该院2017年民事二审案件的收案增幅比2016年下降0.7个百分点,2018年上半年的收案数量更是较之2017年同期下降4.3%。
(二)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渠道拓展为抓手放大改革成效
从前文分析可知,上海2家中院民事案件的二审案件辖区占比总体数据合理可控,全国百家中级法院民事二审案件辖区占比的合理区间极差相对于刑事、行政案件来说也是最小的,合理区间的分布也比较集中,这与近年来各地法院大力推行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有很大关联,且各地法院都立足自身优势,结合自身特点充分寻求外部力量。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例,全院已构建了“2+1+X”的多元化开放式大调解体系,颁布实施《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施细则》,通过诉调对接中心与上海市消保委、市总工会、长宁区司法局、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等多家单位签约合作,引导更多民商事纠纷以委托或委派调解方式解决,让部分可化解的矛盾及时得到疏解,减少司法资源被不合理利用和浪费。2017年该院民事案件委托调解的成功率为54.9%,通过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化解矛盾取得了一定成效。
(三)以类案监测预警机制为托底完善应对预案
前文已提及,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案件的二审案件辖区占比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即使是同一地区同一类型案件也存有差异,如以在全国占比最高的广东省为例,其辖区内中级法院刑事二审案件辖区占比最高的为14.5%,最低的为6.9%;民事二审案件辖区占比最高的为19.3%,最低的为8.9%;行政二审案件辖区占比最高的为85.7%,最低的为36.3%。因此,要加强对辖区法院部分类案增长幅度过快情况的监测和预警,包括基层法院受理的小额信用卡坏账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物业管理费欠缴等类型案件,应当根据相关统一工作部署,对下一阶段的审判运行态势进行预判,对出现的短期井喷式案件受理情况提前做好处置预案,有条不紊地促进二审案件辖区占比更趋合理化。
(四)以区域特点为侧重实现数据管控科学化
通过上文分析可以发现各地中级法院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二审案件辖区占比情况具有一定的区域性特点,省会城市这两类案件的二审案件辖区占比要明显高于其他地区法院。这与这些地区经济等各方面发展有较大关联,此外一些法律法规的调整也会对这些案件的收案、审理情况产生一定影响。
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二审案件占比高企的情况为例,其与刑事轻微量刑上诉案件有较大关联,此类案件大多以撤诉方式审结。2013年《监狱法》正式施行后,全院受理的轻微量刑上诉案件就一直呈现小规模上升的态势,原因在于新《监狱法》规定了“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执行”,因而在现实操作中有不少被告人为符合新规而故意通过上诉来延迟原审判决生效日期,以达到能留在看守所服刑的目的,从而导致辖区法院轻微量刑案件中被告人提起上诉的比例明显增多,而上诉后此类案件最终又大多以撤诉方式结案。对此需要加强对相关数据节点的设置管控,同时也需要地方社区矫治等方面的综合配合,以尽可能减少司法资源被不合理地运用和浪费。
对上海2家中院而言,在设置调控二审案件辖区占比数值合理区间和极差数值时,应当充分考量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性,以及服务改善营商环境、服务自贸区建设等的司法需求,使相关数据的管控更为合理且符合城市发展规律。
(五)以提升信息化为依托提高管理精细度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离不开法院的信息化建设。要进一步提高法院的信息化水平,依靠现代科技力量,推进审判工作的精细化与智能化,提高办案质效。目前,全国各地智慧法院建设蓬勃开展,一批智能化辅助办案系统成功上线并推广应用,在辅助法官办案、提升审判质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例,当前正根据繁简分流工作取得的经验与实效,加紧研究“分流、调解、速裁”机制,加快推进分调裁一体化平台的上线运行,力争在立案环节实现从源头上通过系统识别合理分流案件,切实减轻审判庭的办案压力。
各中级法院对于二审案件的合理管控,要充分认识到类案特点、区域特性、体量特征,坚持体制机制改革与科技应用相结合,坚持激发内力与借助外力相结合,形成强大合力,推动审判工作步入科学精细、可持续发展的良性轨道,真正实现运行高效化和保障现代化。
随着司法改革的持续推进,法院在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和市场经济的完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当前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普遍呈现激增状态,人案比例的失衡让人民法院的正常运转和法官的职业生涯发展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为确保“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真正落地,确保法院和法官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本文以中级法院视角,就2017年全国百家中级法院受理的二审案件占辖区基层法院一审案件结案的比例(以下简称“二审案件辖区占比”)情况予以分析,并且结合司法职能、法院管理、制度设计等多层面以更宽泛的视域综合思考二审收案量变化的合理区间,以逐步减缓收案增速,缓解案件数量高位运行情况,为今后审判管理工作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
一、案件概况
(一)2017年全国中级法院收案情况
2017年,全国409家中级法院共收案250.5865万件,平均收案数为6126.8件。收案数量居全国前100位的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全国百家中级法院”)分布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共收案155.5077万件,占全国中级法院总收案量的62.1%,平均收案数为15550.8件。其中,收案数量最高的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42909件;收案数量最低的为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为7206件。从这百家中级法院的区域位置分布看,50%以上集中在沿海或经济较为发达的省市。

(二)2017年全国中级法院二审案件收案情况
2017年全国409家中级法院二审案件共收案133.0007万件,平均收案数为3251.9件。二审案件收案数量居全国前100位的中级法院共收案84.0413万件,占全国中级法院二审案件总收案数的63.2%,平均收案数为8404.1件。其中,收案数量最高的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26657件;收案数量最低的为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为4108件。值得注意的是,二审案件收案数量居全国前100位的中级法院中,有8家并不在前述全国百家中级法院范围之内。
二、差异分析
从二审案件辖区占比情况看,在全国百家中级法院中,占比最低的为4.2%(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的为18.6%(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平均值为11.1%。如下图所示,排除二审案件辖区占比最高和最低的两家法院外,其余法院的二审案件辖区占比大致可分成四个区间,分别为:17.1%至15.6%(有10家法院);14.8%至13.6%(有10家法院);13%至7.7%(有67家法院);7.3%至5.1%(有9家法院)。
通过分析这百家中级法院总的二审案件辖区占比及其中刑事、民事、行政三类案件二审案件辖区占比情况,不难发现存在以下几类差异性特点:

(一)类型化差异:不同类案件二审案件辖区占比区间及地区分布均有差异
如下图图表所示,综合全国百家中级法院三大类案件二审案件辖区占比数据分析,刑事案件二审案件辖区占比均值为11.8%,排名居前10位的法院中有6家位于省会城市或直辖市,其中排名最高的为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辖区占比为23.7%。
民事案件二审案件辖区占比均值为10.6%,排名居前10位的法院中有5家位于省会城市,且广东省内占了五席,排名最高的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辖区占比为19.3%。
行政案件二审案件辖区占比均值为46.6%,但排名居前10位的法院中仅有3家位于省会城市,其中最高的为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为143.1%。

(二)极差值差异:不同类案件二审案件辖区占比的合理区间极差显著不同
从下面图表可以看出全国百家中级法院的刑事二审案件辖区占比主要集中在3.9%-20.3%;民事二审案件辖区占比主要集中在4.3%-16.3%;而行政二审案件辖区占比主要集中在30.3%-72.1%。
由此可见,民事二审案件辖区占比的合理区间极差最小,为12个百分点;其次为刑事案件,极差为16.4个百分点;行政二审案件辖区占比合理区间的极差最大,为41.8个百分点。

(三)区域性差异:不同地区间中级法院二审案件辖区占比差异各具特色
盘点2017年全国百家中级法院数据不难发现,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级法院二审案件辖区占比的差异性是非常显著的,这与每个地区的辖区案件体量以及中级法院的收案数有密切联系,也折射出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发展特色。
在总结的二审案件辖区占比的区间分布中也提到,广东省的二审案件辖区占比占据了高位区间,有4家法院的二审案件辖区占比区间在17.1%-15.6%之间,1家法院超过了18%;上海2家法院的二审案件辖区占比区间落在较低区间7.3%至5.1%内;北京市的3家法院以及浙江省各家法院的二审案件辖区占比总体集中在中端区间9.9%-7.1%内,其中北京市3家法院的值较为集中,在9.9%-8.2%之间,而浙江省7家法院的数据跨度则比较大,最高值7.9%与最低值4.2%间有近4个百分点的落差。

(四)同地区差异:同一地区不同案件类型与不同中院的二审案件辖区占比亦有不同
虽然经过上述数据梳理可以发现,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级法院的二审案件辖区占比数据分布总体较为集中,但仔细对比相关数据可以发现:
1.同地区不同案件类型的二审案件辖区占比差异显著。如下列图表所示,2017年刑事二审案件辖区占比居前三位的分别为海南省(22.8%)、山西省(20.3%)、湖南省和宁夏自治区(17.2%);民事二审案件辖区占比居前三位的分别为山西省(16%)、甘肃省(15.9%)、广东省(15.8%);行政二审案件辖区占比居前三位的则分别为陕西省(93.3%)、广西壮族自治区(61.4%)、湖南省(60%)。
以刑事案件占比最高的海南省为例,其刑事二审案件辖区占比为22.8%,居全国之首,但其民事二审案件辖区占比仅为8.3%,居全国第24位。而以民事二审案件辖区占比居全国第一的山西省为例,其刑事二审案件辖区占比为20.3%,位居全国第二,而其行政二审案件辖区占比则居全国第24位。上海刑事二审案件辖区占比位居第6位,而民事、行政案件则分别排第29和27位。
2.同地区不同中院的二审案件辖区占比个体差异明显。前文已提及,同一地区中级法院的二审案件辖区占比数值分布总体比较集中,但仍具有一定的个体差异。以占比居高位的广东省为例,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案件辖区占比为18.6%,而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为8.6%,二者差10个百分点。具体到三大类案件,广东省内刑事二审案件辖区占比最高为14.5%,与最低值6.9%之间存在7.6个百分点之差;民事二审案件辖区占比的极差值较大,有10个百分点;行政案件的则更大(扣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0的极端情形),为49.4个百分点,这与广东省内各家中级法院二审收案数及辖区案件总量间的差异基本挂钩。浙江省内各中级法院的二审案件辖区占比主要集中在7.1%-7.9%间,但也存在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2%这样的低值,同时不同法院间类案二审案件辖区占比数值也具有较大差异。
对比上海2家法院的相关数值我们还发现,虽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辖区占比总的数值只有2个百分点之差,但2家法院辖区案件体量基本持平,在案件总量较高的情况下这细微之差也就意味着还有较大优化空间可以挖掘,例如对于小额诉讼、诉前调解机制的运用等。

(五)大体量差异:辖区案件总量较大的中级法院二审案件辖区占比区间相对集中
除却前述提及的案件类型、区域类型差异外,我们还发现大体量辖区中级法院的二审案件辖区占比数以及三大类案件的分布情况都具有相对集中的特点。
2017年,共有24家中级法院的辖区基层法院一审结案数超过10万件,其中,结案数最高的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全年共计26.5109万件;其次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为25.4535万件;最低的为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全年共计10.0533万件;24家中级法院的辖区一审平均结案数为14.4858万件。这24家中级法院主要分布在北京(3家中院)、上海(2家中院)、重庆(2家中院)、天津等四个直辖市,以及浙江(5家中院)、江苏(2家中院)、广东(2家中院)、山东(2家中院)、河南、四川、福建、黑龙江、辽宁等九个省。其中,二审收案数最高的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26657件;其次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26588件;最低的为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4497件;24家中级法院的二审平均收案数为13374.6件。
从二审案件辖区占比总的情况看,最高的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16.7%;最低的为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4.2%;平均值为9.3%;相对集中的区间为6.8%-12.7%,该区间内上述24家中级法院中有19家。

从刑事案件看,二审案件辖区占比最高的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18.9%;最低的为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4.5%;平均值为11.6%;相对集中的区间为7.2%-16.1%,该区间内上述24家中级法院中有22家。
从民事案件看,二审案件辖区占比最高的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17.5%;最低的为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2.9%;平均值为8.7%;相对集中的区间为6.1%-8.8%,该区间内上述24家中级法院中有13家。
从行政案件看,二审案件辖区占比最高的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57.4%;最低的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为27.3%;平均值为42.2%;相对集中的区间为31.3%-45.9%,该区间内上述24家中级法院中有17家。

三、几点启示
经过上述对全国百家中级法院2017年二审案件辖区占比情况的梳理,总体是合理的,但各种差异数据的背后也折射出审判及审判管理工作中仍存在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刑事案件的二审案件辖区占比均值略高,且省会城市中院的数值高于其他地区法院,具有一定的区域性特色,这与政策法规的调整有一定的关联,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借助刑事诉讼法改革的契机,持续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完善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运用,加快推进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有效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人机互动互补,并辅以对数值合理区间和极差的合理控制,多措并举予以优化调整;民事案件的二审案件辖区占比值均较为平稳有序,与全国各地大力推行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密不可分;而行政类案件的合理区间分布较为分散,且极差较大,可从辖区两级法院加强沟通交流、协调多方力量息诉止争等方面着手寻求进一步优化可能。
(一)以一、二审法院为整体实现区域紧密协同
中级法院辖区内两级法院应当充分认识到二审法院收案量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基层法院运用多元化调解、小额诉讼机制息诉服判力度大小的影响,尤其是对于案件总量中占比较高的民事案件,有的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及诉前调解案件比例超过了70%,从源头上较大程度地缓解了中级法院的受案压力。
为了加强辖区两级法院的整体协同发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推出了多重举措,包括辖区法院院长座谈会、“一中辖区审判业务交流平台”等沟通交流平台,力争拓宽沟通协作渠道,丰富交流形式,协调多方力量进一步做好息诉止争工作。近两年来,该院着力推进辖区内基层法院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进一步扩大适用比例,取得了一定成效。从案件数据反映,该院2017年民事二审案件的收案增幅比2016年下降0.7个百分点,2018年上半年的收案数量更是较之2017年同期下降4.3%。
(二)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渠道拓展为抓手放大改革成效
从前文分析可知,上海2家中院民事案件的二审案件辖区占比总体数据合理可控,全国百家中级法院民事二审案件辖区占比的合理区间极差相对于刑事、行政案件来说也是最小的,合理区间的分布也比较集中,这与近年来各地法院大力推行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有很大关联,且各地法院都立足自身优势,结合自身特点充分寻求外部力量。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例,全院已构建了“2+1+X”的多元化开放式大调解体系,颁布实施《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施细则》,通过诉调对接中心与上海市消保委、市总工会、长宁区司法局、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等多家单位签约合作,引导更多民商事纠纷以委托或委派调解方式解决,让部分可化解的矛盾及时得到疏解,减少司法资源被不合理利用和浪费。2017年该院民事案件委托调解的成功率为54.9%,通过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化解矛盾取得了一定成效。
(三)以类案监测预警机制为托底完善应对预案
前文已提及,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案件的二审案件辖区占比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即使是同一地区同一类型案件也存有差异,如以在全国占比最高的广东省为例,其辖区内中级法院刑事二审案件辖区占比最高的为14.5%,最低的为6.9%;民事二审案件辖区占比最高的为19.3%,最低的为8.9%;行政二审案件辖区占比最高的为85.7%,最低的为36.3%。因此,要加强对辖区法院部分类案增长幅度过快情况的监测和预警,包括基层法院受理的小额信用卡坏账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物业管理费欠缴等类型案件,应当根据相关统一工作部署,对下一阶段的审判运行态势进行预判,对出现的短期井喷式案件受理情况提前做好处置预案,有条不紊地促进二审案件辖区占比更趋合理化。
(四)以区域特点为侧重实现数据管控科学化
通过上文分析可以发现各地中级法院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二审案件辖区占比情况具有一定的区域性特点,省会城市这两类案件的二审案件辖区占比要明显高于其他地区法院。这与这些地区经济等各方面发展有较大关联,此外一些法律法规的调整也会对这些案件的收案、审理情况产生一定影响。
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二审案件占比高企的情况为例,其与刑事轻微量刑上诉案件有较大关联,此类案件大多以撤诉方式审结。2013年《监狱法》正式施行后,全院受理的轻微量刑上诉案件就一直呈现小规模上升的态势,原因在于新《监狱法》规定了“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执行”,因而在现实操作中有不少被告人为符合新规而故意通过上诉来延迟原审判决生效日期,以达到能留在看守所服刑的目的,从而导致辖区法院轻微量刑案件中被告人提起上诉的比例明显增多,而上诉后此类案件最终又大多以撤诉方式结案。对此需要加强对相关数据节点的设置管控,同时也需要地方社区矫治等方面的综合配合,以尽可能减少司法资源被不合理地运用和浪费。
对上海2家中院而言,在设置调控二审案件辖区占比数值合理区间和极差数值时,应当充分考量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性,以及服务改善营商环境、服务自贸区建设等的司法需求,使相关数据的管控更为合理且符合城市发展规律。
(五)以提升信息化为依托提高管理精细度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离不开法院的信息化建设。要进一步提高法院的信息化水平,依靠现代科技力量,推进审判工作的精细化与智能化,提高办案质效。目前,全国各地智慧法院建设蓬勃开展,一批智能化辅助办案系统成功上线并推广应用,在辅助法官办案、提升审判质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例,当前正根据繁简分流工作取得的经验与实效,加紧研究“分流、调解、速裁”机制,加快推进分调裁一体化平台的上线运行,力争在立案环节实现从源头上通过系统识别合理分流案件,切实减轻审判庭的办案压力。
各中级法院对于二审案件的合理管控,要充分认识到类案特点、区域特性、体量特征,坚持体制机制改革与科技应用相结合,坚持激发内力与借助外力相结合,形成强大合力,推动审判工作步入科学精细、可持续发展的良性轨道,真正实现运行高效化和保障现代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