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IPO之路系列:控制权认定(下篇)

来源:海问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 言 我们在《控制权认定(上篇)》中总结了A股IPO控制权认定的相关规则以及实践路径。
引 言
我们在《控制权认定(上篇)》中总结了A股IPO控制权认定的相关规则以及实践路径。围绕着股权结构及公司治理两个核心要素,发行人控制权认定会有三种不同结果:最常见的为单一控制,即单一股东能够单方对公司实际形成控制;其次为共同控制,往往是由于股东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协议安排而形成多人控制;最后一种为无实际控制人,即任何单一或联合股东均未能对公司构成控制。由于三种认定结果在控制权稳定等方面有着不同效果,受到监管机构关注的频率以及侧重点也有所不同。
本篇为控制权认定专题的下篇,将从以上三种控制权认定结果出发,深入探讨目前A股IPO实践中在控制权认定方面的关注要点,供参考和讨论。
一、股权分散情形下单一控制认定
正如我们在上篇中所言,发行人股东越多样、股权越分散、架构越纷繁,控制权的认定往往也越复杂。而随着境内股权融资市场的逐步发展,A股IPO中也越来越多出现股权结构分散且主要股东持股比例接近的拟上市企业,其中不乏一些基于公司治理、公司历史背景、业务发展等方面综合考虑仍认定为单一控制的案例,该等企业的控制权认定问题往往会受到监管层的关注。
(一)相关规则
针对股权分散的发行人控制权认定问题,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统称“《首发问答》”)均已指出: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30%的情形的,若无相反的证据,原则上应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同时,如公司认定存在实际控制人,但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接近的,中介机构应进一步说明是否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
(二)实践案例
我们梳理了近期A股IPO中主要股东持股比例相近但仍认定单一控制的相关案例,与控制权认定相关的问询及论证要点如下:

(三)小结
基于上述规则及审核案例,我们理解,对于股权分散且主要股东持股比例接近情形下的单一控制认定,主要关注以下要点:
认定单一控制的主体除直接及间接持股外,是否通过协议约定方式控制其他股东所持股份对应表决权以及该等协议控制股权的稳定性
认定单一控制的主体能够在发行人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面发挥决定性作用
对于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加强控制权的,需结合协议内容及履行情况说明其稳定性,以及协议签署、解除、时限等因素决定是否可能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分析其他持股较大比例的股东的入股目的,核查其与发行人之间的业务往来,对于业务经营的影响力,是否通过控制权认定规避发行条件及监管
必要时由其他持股比例较高的股东出具不谋求控制承诺
二、共同控制的认定
共同控制的形成通常系基于法定、约定或事实上的一致行动关系。相较于单一控制,共同控制在控制权稳定性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从规则及案例来看,监管机构对于共同控制架构及其稳定性的关注度较高。
(一)相关规则
与共同控制认定相关的规则要求主要见于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以下简称“《1号意见》”)以及《首发问答》。
《1号意见》对认定共同控制规定了如下要件:(1)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2)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3)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4)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5)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措施的,可作为判断构成多人共同控制的重要因素。
《首发问答》则从亲属关系以及一致行动关系两个方面对共同控制的认定提出如下要求:对于亲属关系,如配偶及直系亲属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应说明是否认定共同控制;对于一致行动关系:(1)法定或约定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2)通过一致行动协议主张共同控制的,无合理理由的(如第一大股东为纯财务投资人),一般不能排除第一大股东为共同控制人;(3)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
(二)实践案例
我们梳理了近期A股IPO中认定共同控制的相关案例,与控制权认定相关的问询及论证要点如下:

(三)小结
基于上述规则及审核案例,我们理解,认定共同控制时需关注以下要点:
构成共同控制的起因以及实际经营管理中的分工
报告期内共同控制人一方或几方人数变动是否构成控制权变更
未认定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主体及其控制企业是否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是否通过控制权认定规避发行条件及监管
家庭成员在公司的任职及参与管理经营的实际情况,家庭成员持股比例是否超过5%以及是否实际支配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是否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及其内容,签署前后控制权是否有所变动,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对控制权的影响
一致行动人在共同控制期间三会表决情况是否一致,产生分歧时的解决机制
三、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在公司股权分散且不存在共同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可能出现认定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尽管近些年无实际控制人的案例在增加,但总体上较其他两种控制权认定结果仍相对少见。从规则及案例来看,监管机构对于无实际控制人认定及其稳定性的关注度较高。
(一)相关规则
《首发问答》指出,对于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持股接近30%,其他股东比例不高且较为分散,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中介机构需进一步说明是否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并发表专项意见;对于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发行人,在锁定期方面要求发行人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
《1号意见》则对于无实际控制人情形下可以视为控制权未发生变更的情形作出如下规定:(1)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2)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3)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股权及控制结构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因素。
(二)实践案例
基于股权结构,我们可以将目前市面上常见的几种认定无实控人的情形分为三类:(1)存在单一控股股东但其上层结构复杂导致无实际控制人,例如,联泓新科(003022)、心脉医疗(688016);(2)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股东持股比例较大形成制衡;以及(3)全体股东持股分散且无任一股东达到30%。
对于后两种情形,我们梳理了近期A股IPO的相关案例,与控制权认定相关的问询及论证要点如下:

(三)小结
基于上述规则及审核案例,我们理解,认定无实际控制人时通常需关注以下要点:
结合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及方式说明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合理性,是否由某一主要股东或管理层实际控制发行人
与主要股东之间的业务独立性问题,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是否通过控制权认定规避发行条件及监管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控制权归属及变化情况,是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最近两(三)年内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
是否按要求出具股份锁定等承诺
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影响,是否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
总结
我们在控制权认定这一专题里,分上下两篇,从认定路径以及认定结果两个维度分析了A股IPO中与控制权认定相关的规则及实践。然而,规则与案例仅为指引参考,控制权认定问题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论述和判断,尤其对于股权分散、股东持股比例接近的发行人,其控制权的认定及其稳定性往往会受到监管机构的高度关注,在控制权认定方面应更为谨慎、全面,以便为发行人的上市计划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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