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5年9月13日公开发布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它标志着国企改革从混改有序等待阶段进入实践阶段,混改工作全面启动。《指导意见》的出台是新时期混改的标志性事件。
本文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编著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百问百答》一书,汇编整理了深化国企改革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以一问一答的方式为读者带来实操性强的问答干货整理。
一、 如何坚持“问题导向”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1、要科学全面认识国企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这一系列亟需解决的深层次问题主要体现在:一些国企现代企业制度尚不健全,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尚未真正形成;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仍需完善,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的问题仍存在,出资人职责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分离还不到位;一些企业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国有资产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
2、要提高解决问题针对性和有效性。重点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四个专注点: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推进依法治企;加强并改进党对国企的领导。本次改革顶层设计整体方案采取“1➕N”的形式,就是根据多年国企改革所总结出的问题矛盾,形成有针对性、有效性的配套解决措施。
3、要深入研究“问题导向”的改革方法。就要把握矛盾的主要方面,注重改革全局和局部关系。用发展眼光,以问题为导向,有步骤地实现国有企业改革目标,同时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如何有效调动企业干部职工积极性,激发国有企业活力?
1、要调动企业家积极性。通过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落实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促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让企业家拥有更多自主经营决策权限,真正提升企业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同时,通过市场化激励约束制度,完善员工持股、任期激励、股权激励、超额利润分享等中长期激励机制,激发企业家的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2、要调动职业经理人的积极性。通过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结合的方式,培养、提拔有潜力和能力的职业经理人。要按照市场化方式管理职业经理人,依据行业水平、市场供求、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等,客观决定职业经理人的薪酬水平,从而体现其真正的市场价值。职业经理人同样需要进一步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达到调动工作积极性的效果。
3、要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就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规范用工制度,切实保障宪法赋予职工的各项基本权益,同时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要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公开制度化;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劳动保障监察制度,以提升广大职工的安全感。同时,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建立工资效益联动机制,上市公司可以实施员工持股的激励措施,从而真正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
三、如何推动国企合理限定法人层级、有效压缩管理层级?
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尽量减少管理层级,确保决策顺畅、管理有效、监督到位,坚决杜绝管理失控和国有资产流失。具体实施路径如下:
1、对三层以下符合主业发展方向和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要求,并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可以通过无偿划转、产权转让等方式提升其管理层级。对所属企业经营业务雷同、存在不必要竞争的企业,可通过合并等方式整合,推进所属企业的专业化,实现规模效益。
2、中央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三层以下多个规模较小的上市公司的,应根据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和市场状况,按照证券市场有关规定逐步整合。对所属企业中的非主业企业以及经营状况较差、管理不善、负债率高、投资回报低的主业企业,可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清理或退出。
3、原则上中央企业二层及二层以下不再保留“壳公司”。需要清理整合的所属企业数量较多、资产量较大时,可将具备条件的所属企业改造为(或新设)资产经营公司或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实施清理整合工作,处置相关资产。
四、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哪些形式能参与国企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和经营管理?
1、出资入股。出资入股分为资新设和增资扩股两种方式,需要说明一点,出资人的资金可以是技术、管理等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素从而作价出资。新设企业的资本由所有出资人出资构成,而增资扩股的企业,由新投入的资金与经过评估或商定的企业资本共同构成增资扩股后的企业资本,两种类型的出资人按照比例享有相应的股权。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在操作中需要注意一点,必须按照上市公司上市地区的证券法规的具体规定与要求进行操作并接受监管。
2、收购股权。是对企业股东层面的调整,实现股东资源的重新配置。于企业而言,虽然资本金无变化,但股东资源产生变化,可能给企业带来治理结构的变化。
3、可转债。指企业发行债务时约定债务到期或某种条件下,债权人有转股选择权。由于可转债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属性,认购可转债人能获得比一般债务持有人更多的话语权,也可能影响到现有企业的股权结构。于企业而言,可转债同一般债务一样增加了企业可支配的资金或资源,但可转债的债转股属性,会对企业的治理产生影响,并且可能引发企业股权结构的变化。
4、股权置换。是两个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对价互相交换股份。它并不会影响两个公司可支配的资金和资源,但由于两个公司的股东结构变化,会对两个公司的治理产生影响。
五、如何进一步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作用?
往期介绍了“法律服务在国企混改中的作用”,本期问答进一步汇总了《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所做的四点要求。
1、要进一步发挥好总法律顾问在重大决策法律审核把关的作用。通过带领法律顾问队伍建立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使其在提升企业依法治企能力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2、要进一步发挥好总法律顾问在依法治企中的作用。继续推进总法律顾问向专职化和专业化发展,打造一支适应依法治企建设的专业队伍。在推进总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中,也要将企业干部学法制度化、常态化。
3、要进一步发挥好总法律顾问在风险防范中的重要作用。国企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规范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加快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等重点改革任务中,通过发挥好总法律顾问作用,确保企业各项改革于法有据,切实加强产权保护,从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要进一步发挥好总法律顾问在合规经营中的重要作用。国企应坚持把依法合规作为开展业务的前提,建立统一有效、内容明确的合规制度准则,健全企业前期防范、过程控制及违规惩处机制,并始终坚持合规高于经济利益的原则。
本期混改问答荟萃从国企改革的总体要求、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发展所有制经济、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五大方面里各挑选了一类问题进行“一问一答”式的总结,未来小编将继续整理混改中的实践问题。
实务问答荟萃(二)
作者:李欣 陈美宏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5年9月13日公开发布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它标志着国企改革从混改有序等待阶段进入实践阶段,混改工作全面启动。